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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模拟习题【4】

【 liuxue86.com - 司法考试一卷 】

 21 关于我国司法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人民陪审员、审判公开等审判制度,促进实现审判活动科学化、规范化

  B. 基层法院除审判案件外,还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但不能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C. 我国实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检察制度,实现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D. 检察官独立不同于“除了法律没有上司”的法官独立,要受到“检察一体化”的限制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我国的审判制度包括两审终审、人民陪审员、审判公开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实施促进实现审判活动科学化、规范化。选项B说法错误。《人民调解法》第5条第 2款规定,基层人民己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选项C说法正确。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包 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等。选项D说法 正确。我国的检察体制实行“检察一体化”,上级检 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

  22 1980年,甲乙丙丁四国订立多边关税公约,约定相互给予对方的出口到本国某类商品的关税以优惠待遇。该多边公约同时明确,缔约国之间因条约事项产生的争端应提交国际法院管辖。2008年年底,甲乙两国交恶,乙国单方面宣布对甲国出口到乙国的某类商品实施20倍于条约规定的关税。甲乙两国就此问题产生争端。乙国向联合国国际法院提起诉讼,指责甲国的行为违背国际义务,要求其承担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院受理了此争端。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则和实践,关于国际法院对本案争端的解决,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 乙国无权就此争端向国际法院起诉,因为国际法院管辖权的行使应以当事双方的书面同意文件为依据

  B. 若国际法院中有一个具有乙国国籍的法官,对于本案的审理,甲国有权申请该法官回避

  C. 国际法院若就本案作出判决,判决书应开庭宣读,并自宣布之日。起对各当事国发生拘束力

  D. 国际法院若就本案作出判决,判决书应开庭宣读,若任何一方不服,可以在15日内向安理会上诉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国际法院是根据《联合国宪章》而设立的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构成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须满足如下条件:(1)对人管辖——即谁可以作为国际法院诉讼与事方。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有3类国家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①联合国的会员国;②非联合}目的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③既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但根据安理会决定的条件,预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份声明,表示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保证执行法院判决及履行其他相关义务的国家。作为诉讼当事国,这3类国家的地位是相同的,国际组织、法人或个人都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

  (2)对事管辖——什么事项能够成为国际法院的管辖对象。

  ①自愿管辖,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如甲乙两国因领土划界问题发生争端,甲乙两国共同缔结了一项条约约定将该项争端提交图际法院解决,此即自愿管辖情形。

  ②协定管辖,条约或协定中约定将有关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如甲乙两国签订专属经济区条约,该条约中规定,因该条约解释、履行发生的争端交国际法院裁判解决。后两国将因该条约履行发生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裁判,此即协定管辖情形。

  ③任择强制管辖,《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发表声明就相应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其他当事国,接受法院的管辖具有强制性。“任择”指的是,是否发表声明由国家决定,“强制”指的是一旦符合条件,国际法院即有管辖权。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案中国际法院有协定管辖权,因为当事方订立的多边条约明确缔约国之间因条约事项产生的争端应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解决,选项A错误;对涉及法官本国的案件,该法官有参加审理的权利,不适用回避制度,选项8错误;国际法院的判决书在法院开庭宣读,并自宣布之日起对各当事国发生拘束力,该判决是终局性的,选项C 正确,D错误。

  23 出租车司机甲送孕妇乙去医院,途中乙临产,情形危急。为争取时间,甲将车开至非机动车道掉头,被交警拦截并被告知罚款。经甲解释,交警对甲未予处罚且为其开警车引

  道,将乙及时送至医院。对此事件,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在此交通违章的处理中,交警主要使用了演绎推理

  B. 在此事件的认定中,交警进行了法的价值判断

  C. 交警对违章与否的解释属于行政解释

  D. 出租车司机甲对法律的理解,不属于法律解释的范畴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B。A项错误在于,使用演绎推理必将做出处罚。C项错误在于,行政解释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交警作出的解释不属于行政解释,而是非正式的解释。D项错误在于,这属于任意解释.

  24 法官对人民法院关于本人的处分、处理不服的,则下列做法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是:

  A. 自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该法官可以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申请复议

  B. 自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该法官可以向原处分、处理机关上级机关申诉

  C. 在复议和申诉期间,对法官的处分、处理决定暂停执行

  D. 对法官处分或者处理错误的决定造成法官经济损失的,该法官有权获得赔偿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我国《法官法》第44条规定,法官对人民法院关于本人的处分、处理不服的,自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规定作出处理。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法官处分、处理决定的执行。该法第47条规定,对法官处分或者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打击报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故依照上述两条的规定,选项C不 正确,在法官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符合题意,当选。

  25 商船圣母号和特达尼号在海上因为船长过失发生碰撞,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关于两船碰撞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 如果圣母号和铁达尼号在公海上发生碰撞则只能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B. 如果圣母号和铁达尼号在我国内海发生碰撞则只能适用我国法

  C. 如果圣母号和铁达尼号的国籍均为美国,而两船在公海上发生碰撞,则应当适用美国法

  D. 如果圣母号和铁达尼号的国籍均为美国,而两船碰撞发生在日本,则应当适用日本法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案的法律适用: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损害赔偿均适用船旗国法律;非同一国籍的船舶碰撞发生在公海上,适用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法,否则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具体到本题中A、B项说法过于绝对,因条件未给定两船是否为同一国籍的船舶,若他们为同一国籍,则就应当适用两船共同国籍国的法律,因此两项均过于武断而错误。因此只有C 项正确。

  26 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A. 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权思想

  B. 马克思主义有关法的本质和作用的思想

  C. 研究社会王义法治理念的方法论

  D. 新中国成立60年来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理论体系主要是由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三个部分组成.马克思主义的这三个 组成部分,不仅包含着研究社会主义法治的方法论, 而且包含着人民主权思想、法的本质和功能的思想, 法律权威的思想等,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和源头。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主要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法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的组成部分是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故选项A、B、C项正确。新中国成立60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丰富实践,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不断升华奠定了坚实的 实践基础。故D项错误。

  27 乙国提名威廉担任乙国驻甲国使馆馆长,甲国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A. 甲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即通知乙国威廉为不受欢迎的人

  B. 甲国必须解释具体的理由,才能宣布威廉为不受欢迎的人

  C. 如果甲国不解释具体的理由,乙国可以不接受

  D. 乙国可以不理睬甲国的这一宣布,仍派遣威廉到甲国就任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相关规定,一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地宣布另一国的外交官为不受欢迎的人。并且该宣布不需要对方接受。对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的外交官,其派遣国一般需将该外交官召回。因此A项正确,当选。

  28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法的要素中的法律规则的是: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B.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C. “本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D.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一般认为法律规则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组成。所谓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定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所谓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动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所谓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者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A项中并没有给出人们相应的行为模式,只是对于事实的一种确认,不是法律规则,故A项错误。B、C项中只是法律中的技术性规定,也不涉及人们的行为模式及法律后果,故B、C项错误。D项中给出了明确的行为模式,并且有相应的违法后果的规定,是法律规则的完整构成,故D项正确。

  29 关于检察官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检察官业斜时间担任某中学法制辅导员,在推辞无效的的况下收下学校付给的每年1000元的酬金

  B. 乙检察官办理余某涉嫌贪污案时,针对余某所在单位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以个人名义向该单位领导提出了改进建议

  C. 丙检察官下班后未及换下检察官制服即赶往饭店宴请来访的外地检察院同学

  D. 丁检察官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时,对不配合调查的目击证人周某实施了拘传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检察官法》第18条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71条均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其他可能影响其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职务,禁止从事营业性经营活动,A项中甲检察官兼职取酬的行为是不符合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的,错误,不当选。B项属检察官的正当行为,当选。

  根据《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43 条的规定,检察官不得穿着检察正装、佩戴检察标识到营业性娱乐场所进行娱乐、休闲活动或者在公共场所饮酒,不得参与赌博、色情、封建迷信活动。丙检察官下班后未及换下检察官制服即赶往饭店宴请来访的外地检察院同学,违反了该条规定,故C项错误。

  检察官应严格执法,按法律办事。根据我国《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44条的规定:“非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非法传讯他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D项中,丁检察官对不配合调查的目击证人周某实施了拘传属于对证人的非法拘传。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传为强制措施之一,只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此措施,丁检察官对证人采用,明显行为不正确,故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B。

  30 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可书面提出对国务院的质询案

  B. 全国人大会议期间,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各部的质询案

  C.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可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各委员会的质询案

  D.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委员长会议可书面提出对国务院的质询案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D。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42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质询案。所以AB两项正确。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25条的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l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可知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本题答案为D项。

  31 我国的景明公司与美国的艾特公司常年合作国际贸易生意。两公司签订有一长期贸易合作合同,该合同舰定,双方若因合同纠纷涉诉,适用美国法律来懈决。后景明公司以艾特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我国法院起诉。请问应由谁证明美国法律的内容?

  A. 由我国法院依职权查明美国法的内容

  B. 由当事人证啪美国法的内容

  C. 既可以由我帼法院依职权查明也可由当事人证明美国法的内容

  D. 由外国驻我旧使领馆证明美国法的内容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l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约定是适用美国法,故应由当事人证明其内容,B项当选。

  32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 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B. 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C. 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l0人以上联名,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质询案

  D. 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质询案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6条第3款规 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国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又该法 第47条第l款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 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可知,C项错误,当选。

  33 某村民欲利用本村土地开办一家服装厂(个人独资企业),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其应如何解决企业生产经营用地?

  A. 与村委会订立土地使用合同取得本村土地使用权

  B. 申请人民政府审批取得本村集体土地使用权

  C. 利用自家承包经营的土地

  D. 依法经人民政府审批,将需要使用的本村土地征收为国有,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D。原则上,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进行建设,但是《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几个例外,即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6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本题中某村民开办个人独资企业均不属于上述3条规定的情况,因此,企业生产经营用地的解决方式只有一种,那就是转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使其转变为国有土地然后用于建设用途,故D项正确。

  34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世界近代法制史上的第一部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下列关于《法国民法典》的哪一项表述不正确?

  A. 该法典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这一立法精神

  B. 该法典具有鲜明的革命性和时代性

  C. 该法典的影响后来传播到美洲、非洲和亚洲广大地区

  D. 该法典首次全面规定了法人制度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D。《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早期的民法典。在法典中,与自由竞争经济条件相适应,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这一立法精神,故选项A正确。 《法国民法典》虽然保留了若干旧的残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传统法律制度,但也贯彻了资产阶级民法原则,具有鲜明的革命性和时代性,故选项B正确。

  随着法国和在其影响下制定本国民法典的国家的扩张,法国民法典的影响又传播到美洲、非洲和亚洲广大地区,故选项C正确。在法制史上,首次全面规定了法人制度的是《德国民法典》,故选项D错误。故本题应当选D。

  35 2011年6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结果,30多天收到82,707位网民的237,68条意见,181封群众来信,11位专家和l6位社会公众的意见。据此,草案对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进行了调整。关于这种“开门立法”、“问法于民”的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准确的?

  A. 这体现了立法平等原则

  B. 这体现了立法为民、增强立法主体自身民主性的要求

  C. 这表现了执法为民的理念

  D. 这体现了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其他等各个方面的要求。其中健全完善立法是首要要求,法律制度不健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无从谈起。其中坚持民主立法,就是既要体现立法内容的民主,又要体现立法程序的民主,注重把立法为民贯彻始终,增强立法主体自身的民主性,扩大公众参与立法。“开门立法”、“问法于民”改变了过去我国专家立法、领导立法的不透明过程,从立法的程序上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人民的不同要求都能被 吸纳进法律规定之中,是立法为民的体现,也增强了立法主体自身的民主性,因此B正确。A项错误。C涉及的是“执法”,尽管执法为民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但与本题的题干没有关系。D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指的是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各个 机关内部的不同组织问权力的相互制约与监督。本题的题干原本就没有涉及这方面的内容。因此也不选D。故本题答案为B。

  36 下列哪一损失不属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平安险承保的责任范围?

  A.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损失

  B.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损失

  C.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的部分损失

  D.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部分损失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D。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不包括自然灾害造成货物的部分损失;包括由于运输工具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本题选择不属于平安险承包范围的选项,D项当选。

  37 我国某大型国有企业向美国一家生产商订购了一套大型挖掘设备,合同规定将该设备拆分为零件,并分四批到货。前三批设备均按期按质到货,但在收到第四批设备时,发现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整套设备无法正常组装及使用。这种情况下,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我方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A. 我方有权宣告该批货物的交付行为无效,但无权解除整个合同

  B. 我方有权要求生产商就该批设备承担违约责任

  C. 我方有权将该批设备退还给生产商,要求其交付符合合同的设备

  D. 我方不仅有权宣告该批设备的交付行为无效,也有权解除整个合同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73条的规定:“(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3)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因为成套设备的各部件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如果不能将其中的任何一批货物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则买方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经交付或今后将交付的各批货物均无效,故D当选。

  38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社会主义为本质属性的系统化的法治意识形态。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意识形态属性,下列哪一说法不能成立?

  A. 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

  B. 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进程中的重大突破

  C. 为中国走独特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创造了理论前提

  D. 是建立于我国社会发展阶段的正确判断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A。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系统化的法治意识形态,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A项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开始后才遵循的指导思想,而不是新中国成立后才坚持的,故A项说法错误。B项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进程中的重大突破,故B项说法正确。C项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系统化的法治意识形态,即是我国走独特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的理论前提。故C项说法正确。D项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的实践基础就是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正确判断,故D项说法正确。

  本题是选非题,故答案为A。

  39 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迟延交货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海牙规则》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迟延交付可以免责

  B. 《维斯比规则》明确规定了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责任

  C. 《汉堡规则》只规定了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为迟延交付

  D. 《汉堡规则》规定迟延交位魄赔偿为迟交货物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D。《海牙规则》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承运人可以对迟延交付免责,但是也未对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责任加以规定,《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并无实质意义上的修改,也未对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责任予以规定。故本题AB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汉堡规则》彻底改变了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更倾向于货主的利益,在《汉堡规则》第5条第2款中对迟延交付作了明确规定:如果货物未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或虽无此项约定,未能在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在运输合同规定的卸货港交付,构成迟延交付。《汉堡规则》对确立迟延交付这一独立的法律制度起了决定作用。本题C的表述不完整,《汉堡规则》对于未在约定时间交付或者未在合理时间内交付均定义为迟延交付。《汉堡规则》第6条第l款第2项规定,承运人对于迟延交付所造成的赔偿责任,以相当于该迟延交付部分的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为限,但不得超过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货物应付运费总额。因此D项的表述是正确的。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海商法》的制订过程中,货方代表竭力主张采用“汉堡规则”的做法,而船方代表则竭力主张采用“海牙一维斯比规则”,最后《海商法》遵循了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以“海牙一维斯比规则”为基础,适当吸收“汉堡规则”中比较合理内容的原则,对迟延交付及承运人责任做了规定。我国《海商法》第50条仅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可以看出该规定从某种程度来说是船货双方利益协调和妥协的结果,是国际通行做法的突破。因此,我国《海商法》只规定了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为迟延交付,且第57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

  40 根据《法官法》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对法官奖惩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

  A. 高法官在审判中既严格程序,又为群众行使权利提供便利;既秉公执法,又考虑情理,案结事了成绩显著。法院给予其嘉奖奖励

  B. 黄法官就民间借贷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对当地政府完善金融管理、改善服务秩序发挥了显著作用。法院给予其记功奖励

  C. 许法官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此事被对方当事人上网披露,造成不良影响。法院给予其撤职处分

  D. 孙法官带某同学(律师)参与本院法官聚会,半年后该同学为承揽案件向聚会时认识的某法官行贿。法院领导严告孙法官今后注意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C。本题考查法官职业道德要求。A选项中高法官的做法正确,法院给予嘉奖正确。B选项中黄法官的司法建议,作用显著,法院给予其记功奖励,正确。《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12)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13)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31条规定,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请托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还没有到撤职的程度,故C项做法错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59条规定,接受案件当事人、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但是,孙法官带自己同学参加法院聚会,导致其同学向聚会时认识的法官行贿,却不是孙法官介绍的受贿,因此,法院领导严告孙法官今后注意是正确的。本题只有C项符合题意,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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