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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二2016刑法考点: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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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等9个罪名,关于刑法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相关法律条文所涵括的知识点你记住了多少?希望对你有帮助,更多司法考试考点、试题及相关资讯请持续关注本网站。

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解析: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

  (一)概念

  重大飞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飞行事故,后果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航空人员才能构成本罪。所谓“航空人员”包括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如航空器上的驾驶员、机械员、领航员、乘务员、空中交通管制人员、地勤维修人员、通讯人员等等;

  4、主观方面是过失。

  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

  (一)概念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铁路运营事故,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造成安全运营事故,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铁路职工中与铁路安全运营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如火车司机、调度员、信号员、乘务员、搬道工、巡道工以及铁路运营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等;

  4、主观方面是过失。

  三、交通肇事罪(133条)

  (一)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以至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

  4、主观方面是过失。

  四、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一)概念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4、主观方面是过失。

  五、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

  (一)概念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其直接责任人员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直接责任人员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方面是过失。

  六、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

  (一)概念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人员;

  4、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则是明知故犯的。

  七、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

  (一)概念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因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4、主观方面是过失。

  八、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

  (一)概念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却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使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直接负责人员;

  4、主观方面是过失。

  九、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

  (一)概念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单位;

  4、主观方面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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