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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2016考试《经济法》案例分析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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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计师2016考试《经济法》案例分析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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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题

  1.2013年10月15日,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受理了A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以下情况:

  (1)根据A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分两期缴纳出资,其中,第一期出资于2011年2月1日公司设立时缴纳,第二期出资于2014年2月28日前缴纳。B公司和C公司均为A公司创始股东,其中B公司按时缴纳了第一期出资,C公司尚未缴纳任何出资。管理人要求B公司和C公司补缴其各自认缴的出资,被两公司拒绝。两公司提出,章程规定的第二期出资的缴纳期限尚未到期,因此目前无需缴纳。C公司还主张,虽然其未按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第一期出资,但由于其未履行出资缴纳义务的行为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故可不再缴纳。

  (2)2013年1月起,A公司出现破产原因,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然领取了绩效奖金。2013年4月起,A公司普遍拖欠职工工资,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然领取工资。

  (3)2013年9月,A公司向D公司订购一台设备。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A公司向D公司支付了30%的货款,D公司将该设备向A公司发运。获悉人民法院受理A公司破产案件后,D公司立即向A公司主张取回在运途中的设备,并通知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但因承运人原因,未能取回设备。2013年10月17日,管理人收到设备。

  要求(1)B、C两公司关于A公司章程规定的第二期出资的缴纳期限尚未届至,目前无需缴纳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要求(2)C公司关于其未履行出资缴纳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可不再缴纳出资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要求(3)对于A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发生破产原因后领取绩效奖金及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领取工资的行为,管理人应分别如何处理?

  要求(4)管理人收到设备后,D公司还能否向管理人主张出卖人取回权?并说明理由。

  答:

  (1)B、C两公司关于A公司章程规定的第二期出资的缴纳期限尚未届至,目前无需缴纳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公司股东是以其认缴的出资而不仅是已经缴纳的出资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股东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C公司关于其未履行出资缴纳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可不再缴纳出资的主张不成立。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对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出资人以其违反的出资缴纳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管理人应当向A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追缴其在公司发生破产原因后领取的绩效奖金。在对绩效奖金追缴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此形成的债权应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A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领取的工资也应予以追缴。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追缴非正常领取的工资后,其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的职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4)管理人收到货物后,D公司仍可向管理人主张出卖人取回权。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出卖人通过通知承运人中止运输,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或者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

  2.2013年3月2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4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已经签章,票据到期日为2013年9月2日。

  2013年4月28日,乙公司为支付货款,拟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遂在背书人签章一栏签章背书,但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亦未交付。

  2013年5月1日,乙公司财务人员王某利用工作之便,盗走存放于公司保险柜中的该汇票。乙公司未能及时发觉。

  王某****汇票后,未在汇票上进行任何记载即直接交付给丁公司,换取现金。2013年5月18日,丁公司将该空白背书汇票交付给戊公司,用以支付所欠货款。丁公司和戊公司对王某****汇票一事均不知情,戊公司对于该汇票系丁公司以现金自王某处换取一事也不知情。戊公司在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补记了自己的名称。

  2013年5月20日,乙公司发现汇票被盗,遂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1日发出公告。公告期间,无人申报票据权利,但因律师工作失误,乙公司未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法院遂于2013年8月25日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013年9月5日,戊公司向承兑人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按照汇票金额向戊公司支付了款项。

  要求(1)王某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要求(2)丁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要求(3)戊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要求(4)A银行的付款行为是否正当?并说明理由。

  答:

  (1)王某未取得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丁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转让行为应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否则无效。因此,王某转让汇票给丁公司以换取现金的行为无效,丁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

  (3)戊公司取得票据权利。虽然王某与丁公司之间的汇票转让行为无效,丁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但戊公司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并支付了相应对价,因此可以善意取得票据权利。此外,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A银行的付款行为正当。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票据权利恢复正常,持票人在付款期间内提示付款,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3.2007年11月,A公司向B银行借款2000万元,期限2年;A公司将其所属一栋房屋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2008年1月,A公司与C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将该房屋出租给C公司,租期5年,月租金5万元,每年1月底前一次付清全年租金。2009年1月,经A公司同意,C公司与D公司订立书面合同,将该房屋转租给D公司,租期4年,月租金8万元。根据约定,D公司的租金缴付方式为:每年1月底前向C公司缴付3万元、向A公司缴付5万元。但合同签订后,D公司除向C公司缴付了3万元租金外,一直未向A公司缴付。C公司也未向A公司缴付2009年租金。

  后A公司无力清偿对B银行的借款。经B银行同意,A公司于2009年底与E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以2000万元的市场价格将房屋售与E公司,并约定2010年1月初办理过户登记。

  2010年1月1日,D公司因违反约定使用房屋引发火灾,造成房屋损失100万元。C公司为此解除了与D公司的转租合同并收回房屋。1月5日,C公司对因火灾造成的房屋损失向A公司赔偿100万元。

  A公司与E公司于2010年1月6日依约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E公司要求C公司腾退房屋,C公司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予以拒绝。次日,C公司进而向A公司主张,A公司未告知其房屋出售之事,侵害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A公司和E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因此无效,E公司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E公司发现房屋受损,经与A公司协商,E公司在应支付房屋价款中扣除100万元,只向A公司支付了1900万元。A公司将此1900万元支付给B银行,B银行则认为,其对于A公司因房屋受损而获得的100万元赔偿款也享有优先受偿权。此外,A公司和E公司均认为,欠缴的2009年全年租金应由自己收取。

  要求(1)C公司关于A公司和E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要求(2)C公司能否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拒绝E公司腾退房屋的要求?并说明理由。

  要求(3)C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D公司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要求(4)C公司是否有义务就房屋毁损向A公司赔偿100万元?并说明理由。

  要求(5)B银行关于其对A公司获得的100万元赔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要求(6)是A公司还是E公司有权主张欠缴的2009年全年的房屋租金?应向C公司还是D公司主张该租金?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

  (1)C公司关于A公司和E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出租人侵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不得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只能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2)C公司不能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拒绝E公司腾退房屋的要求。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抵押权设定后抵押财产出租的,租赁关系不能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3)C公司有权解除与D公司的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C公司有义务就房屋毁损向A公司赔偿100万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对出租人赔偿损失。

  (5)B银行关于其对A公司获得的100万元赔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成立。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财产因毁损而获得的赔偿金,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6)A公司有权主张2009年全年的房屋租金。2009年期间,E公司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依然是A公司,故A公司有权主张在此期间内的租金。

  A公司应向C公司主张。与A公司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是C公司,D公司并不是A公司的承租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A公司只能向C公司主张租金。

  4.大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华公司)于2006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普通股总数为5亿股,甲、乙分别持有大华公司31%和25%的股份。截至2013年年底,大华公司净资产额为10亿元,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分别为3000万元、2000万元和1000万元。2014年2月,大华公司董事会决定,拟发行公司债券筹资5亿元,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6%。财务顾问四维公司认为,大华公司的净资产和利润情况均不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建议考虑其他融资途径。

  2014年3月,大华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拟公开发行优先股,并制定方案如下:(1)发行优先股3亿股,拟筹资5亿元;(2)第一年股息率为6%,此后每两年根据市场利率调整一次;(3)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股息率分配股息后,还可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2014年4月,在大华公司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上,优先股融资方案未获通过。

  由于融资无望,大华公司股价持续走低。2014年5月8日,丙公司通知大华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时发布公告,称其已于4月27日与大华公司的股东丁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拟收购丁持有的大华公司7%的股权。与此同时,甲宣布将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大华公司不超过2%的股份。

  某媒体经调查后披露,丙与乙共同设有一普通合伙企业,因此,丙与乙构成一致行动人,丙在收购丁持有的大华公司7%的股权时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该媒体还披露:2014年4月28日,股民A和B均在亏本卖出其证券账户中的全部股票后,分别买入大华公司股票10万股和15万股;此前两人均未买卖过大华公司股票;A是股东丁之妻;B与丙公司董事长C系好友。

  中国证监会调查发现,B与C曾于4月27日晚间通话,两人对此次交易均未提供合理解释;有关媒体披露的情况属实。

  要求(1)四维公司关于大华公司的净资产和利润情况均不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判断是否正确?并分别说明理由。

  要求(2)大华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优先股融资方案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要求(3)有关媒体关于丙与乙构成一致行动人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要求(4)有关媒体关于丙在收购丁所持大华公司7%的股权时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要求(5)甲增持大华公司2%股份是否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并说明理由。

  要求(6)A和B买卖大华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

  (1)首先,四维公司关于大华公司的净资产不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判断正确。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大华公司最新一期期末净资产额为10亿元,本次拟发行额为5亿元,超过40%。

  其次,四维公司关于大华公司的利润情况不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判断正确。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大华公司拟发行的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为3000万元,而其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只有2000万元。

  (2)大华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优先股融资方案中,以下内容不符合规定:

  第一,拟发行的优先股股数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已经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总数的50%,大华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5亿股,拟发行优先股3亿股,超过50%。

  第二,有关股息率调整的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应当采取固定股息率,不能两年调整一次。

  第三,有关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后还能继续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开发行的优先股,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3) 有关媒体关于丙与乙构成一致行动人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当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关系时,可以推定为一致行动人。

  (4)有关媒体关于丙在收购丁所持大华公司7%的股权时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所持有的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收购的,应当采取要约收购方式。乙已经持有大华公司25%的股份,丙协议购买将获得7%的股份,合计将超过30%。

  (5)甲增持大华公司2%的股份无需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甲持有大华公司的股份超过30%,且距离增持之时已超过1年;其在12个月内增持的股份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时,豁免发出要约。

  (6)首先,A买卖大华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A系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且其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第二,B买卖大华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B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且其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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