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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考民法复习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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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司考民法复习攻略

  2016年司法考试的大幕已经拉起,面对司法考试新的变化、新的形势,我们复习备考需要掌握一定的要领,不可盲目而为。目前正是民刑复习的关键时期,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了一些民法复习要点,希望对各位考生有所帮助!

  民法的命题规律

  1、突出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地位,强调基础理论的把握与运用。2015年司法考试民法理论的考察进一步加大,一些考题突破了现有法条。

  2、体到单行法,分值分布稳中有变,力争统筹兼顾。“稳”是指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在民法中分值比例一直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变”是指命题中积极反映法律变动之处,以求考出新意。

  3、题型日臻标准。客观选择题中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的格局明朗化,直接考查法条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了,更多客观题以案例形式出现,考察考生运用和理解民事法律制度的能力,突出了对民法基本理论的考察。

  4、考查范围在扩大,更强调“重点就是重点”的思路。民法部分涉及民事诉讼法的“边缘交叉”知识点受到命题者的关注。司法考试必然反映法律职业的要求,不仅精通实体法,同时能熟练应用程序法。

  5、继续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民法的结合考察,分值略有提高。如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物权优于债权、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等重点被多次考查。

  民法复习要领

 

 系统学习,把握整体

  全面掌握民法的体系结构,做到系统化、完整化。把握民事法律理论系统性的“提纲挈领”点是民事法律关系。通过“民事法律关系”这一主线,可以把民事法律制度体系化,在考生头脑中形象化。然后对每一个典型民事法律关系再细化,形成知识束,能够把所有民事法律制度都“提起来”,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做到“疏而不漏”。用“民事法律关系”这一主线复习,也有利于提高应试能力。司法考试的案例分析都是民事法律关系组合,用这一复习方法,可以有利于分清各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确定权利义务,正确作答,避免错答、漏答现象的发生。

  运用方法,把握重点

  灵活运用考试复习技巧,做到“事半功倍”。大家不妨从真题中把握复习重点。“做历年真题就是做来年真题。”此言可谓司考中的“真理”!在适度掌握民法基本理论的基础上,通过研究历年真题做到举一反三,沿着做题思路熟悉相关知识点。

  (1)首先:是基础理论提高阶段,系统复习重点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辅以一定数量的同步练习题,透彻、系统地掌握理论性强的重点知识。

  (2)其次:是全面复习的强化阶段,其更侧重于重点法条的分析与理解。

  (3)第三:是对重点法条进行融会贯通的复习,结合典型案例解析,提高做题技巧。

  (4)第四:是模考冲刺阶段,用全真模考来测试自己的得分能力,对知识体系进行全面的检测。

  (5)第五:是考点、重点、难点的最后突破阶段,精选重中之重,结合客观命题出处及命题动态,完成最后的查漏补缺。

  民法常考知识点

  考查的知识点集中在对“民法基本理论”的考查上,所以“理解”至关重要,因此在复习民法学基本理论上,融会贯通是关键。

  对比历年考试试题所体现的知识点进行分析,以下知识点考生需要重点掌握:

  (1)监护职责、宣告失踪、死亡的法律后果、合伙人资格的认定与合伙人债务承担、法人责任、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判断、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共有关系、善意取得制度、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侵权责任、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2)合同法包括:合同法适用范围、要约、承诺规则、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效力、代位权、撤销权、“三大抗辩权”、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和违约责任,在分论中一定要重点掌握买卖合同。

  (3)担保法包括:保证人范围、保证效力、保证责任;抵押财产范围、抵押生效要件、抵押物的出卖和出租、抵押物的物上代位权;质押集中在动产质押的生效要件、质权的善意取得、权利质押的生效要件;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及效力。

  (4)继承法主要是继承人和遗产的认定,代位继承与转继承、遗嘱与遗赠。

  民法解题方法与技巧

  1、所考题型部门法的识别与判断

  即首先确定本题所考的知识点,是否属于民法学的内容,这一点还是比较容易判断的。一般说来,能够与民法学产生混淆的部门法,有民事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的一些内容等。近年来司考命题中跨部门法的题型不足为奇,将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知识点放在一起考,也是合乎生活与法律事实的;民法与行政法的案例题有时也有混淆的可能性,迷惑人之处在于,一些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关系较难确认,究竟是纵向关系还是横向关系,不易识别。民法与经济法的一些部门也可能产生混淆,如合同法中的买卖合同与产品质量法的混淆。但是对于复习到一定阶段的考生来说,判断一道题目是考察民法知识还是其他部门法知识还是没有太大问题的。

  2、找准“题眼”,提取信息,缜密分析,构建民事法律关系

  找准“题眼”,即所谓确定该题所考的知识点或民事法律制度。近年的考题中,直接考查知识点或简单地考一个知识点的题目已经较少,更多的是绕个圈子命题,而且一个题目往往涉及几个相关知识点。

  找准“题眼”:根据所提取信息进行的初步判断,而对问题的最终解决,尚需进一步提取更详尽的信息。找准“题眼”,就等于做对该题的一半,避免全盘皆输的“悲剧”发生。

  提取信息:即善于从题干中发现与“题眼”相关联的法律信息,这些信息往往涉及所考法律制度的定义、典型特征、构成要件等。缜密分析、构建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根据所考的“题眼”,考查民事法律制度,全面收集对该制度有意义的法律信息,运用已掌握的法理知识,构建民事法律关系,进而把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上述思维过程对于卷四中民法案例题的作答更应如此,而对于卷三中的民法试题的作答而言,可能要简化一些,或者是杂糅在一起。

  3、“因法设题”与“因题找法”

  “因法设题”:是司法考试命题者的一种命题思路,其含义在于:命题者一般是先在头脑中确定要考查的内容与知识点,然后查找所要考查知识点所适用的法条,并根据法条具体设计考试的题目。

  “因题找法”:要求考生应把握命题者的命题思路,答题时针对性地采取一种逆向的思维方式解题。实践证明,上述解题思路是有效可取的。

  4、卷四中民法案例分析题,一定要理清思路通盘考虑后再答题

  由于卷四的考查要求显然高于前三卷的考查要求,它要求考生自己给出问题的答案,而不是让考生去选择问题的答案。许多考生在平时复习时,往往是在头脑中一形成抽象、模糊的大致答案后,就急于翻看参考答案,而且基本上没有动笔的习惯,所以导致大多数考生在考场上答题时眼高手低,对问题似是而非、思路不清。结果试卷上前涂后改,大大降低了第四卷的得分。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先理清思路,对所考问题通盘考虑后,再一并解答。而这一做题思路与习惯的形成,有待于平时练习时严格的自我要求,练习时要事必躬亲,勤于动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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