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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十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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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责原则上的科学性。《问责条例》第三条明确了问责工作的“四大原则”:其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是基础,是开展党的问责工作的基本前提,必须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为准绳;其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是关键,核心是体现权责对等、权责一致;其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目的,体现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其四,“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是保证,以着力解决压力传导不到位的突出问题,推动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扛起责任、履职尽责。“四大原则”环环相扣,浑然一体,成为开展问责工作的基本遵循。

  问责对象上的关键性。《问责条例》抓住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这“两个关键”,指向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三类组织”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明确提出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三大责任”,并明晰了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三个层次”,抓住了管党治党的关键。特别是在以往强调党委、纪委“两大责任”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明确“两个责任”:一是把责任主体扩展到党的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二是把责任落实到党的领导干部,这就使责任主体更加明确、更加具有操作性,成为两个鲜明的看点,从而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党的各级组织、党的建设各个领域齐抓共管、职责明确的问责格局,实现了责任共担当、问责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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