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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法定继承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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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落下帷幕,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法定继承的顺序”,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法定继承的顺序

  《继承法》第10条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又划分了顺序,使与被继承人关系最密切的人得到遗产。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承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例:钱某与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胡某、甲、乙可以继承钱某的遗产

  B.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C.胡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D.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答案:CD。

  解析:(1)胡某已经离婚,不是继承人,排除A。(2)甲与吴某没有扶养关系,不是继承人,排除B。(3)胡某是吴某的妻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丙是吴某的女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选择C。(4)丁是吴某的女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乙是吴某的继子女。乙从小被胡某再嫁的时候带过去,应当认定与继父有扶养关系,故选择D。但应当指出,题目关于扶养关系,交代不清,出题不够严谨。

  例:公民甲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子娶妻丁,生育一子戊,儿子于5年前不幸遇车祸死亡。甲、乙均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嫁后,拒不赡养老人,并曾数度虐待甲、乙,甲、乙主要依靠儿媳丁供养。甲于200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4间。按照继承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承?

  A.乙     B.丙   C.丁     D.戊

  答案:ACD。

  解析:乙作为甲的妻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女儿丙出嫁后,拒不赡养老人,并数度虐待父母,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因而应当排除B项。应当指出,有虐待行为即使没有构成犯罪,仍然可导致丧失继承权。《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儿媳丁有继承权。戊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有权参加第一顺序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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