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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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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习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的考生们,一定不要错过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重点哦,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诉讼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或者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或者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具有其中因素之一的民事诉讼就是涉外民事诉讼。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设专编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做了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有关的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241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牵连管辖

  解析:本条是关于牵连管辖的规定,主要掌握其适用条件

  (1)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

  (2)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

  (3)可以由与案件有一定牵连关系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242条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考点]协议管辖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305条

  解析:本条是关于涉外民诉中协议管辖的规定,主要掌握与国内协议管辖的区别

  《民诉意见》第305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第243条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考点]应诉管辖

  解析:本条是关于涉外民诉中应诉管辖的规定,也称默示管辖。即只要原告在此起诉,被告应诉,且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了该法院具有管辖权

  第244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专属管辖

  解析:本条是关于涉外民诉中专属管辖的规定,掌握其适用的条件和范围

  注意:专属不排除仲裁方式的选择

  [提示]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是高频考点,考生应当掌握四类管辖的条件和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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