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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二选择题及答案

【 liuxue86.com - 司法考试二卷 】

  【答案解析】

  1.C

  2.D。对于某一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法,但依乙国法的冲突规范的指定又应当适用丙国法,而丙国法的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甲国法,结果甲国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这在国际私法上叫间接反致。

  3.A

  4.D。本题考风险转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5.C。本题考合同的成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价人。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虽然乙公司的逾期承诺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但是甲公司已经毫不迟延地书面通知乙公司,甲公司的发价已经失效。所以合同未成立,甲公司没有履约的义务。

  6.A。《维斯比规则》是对《海牙规则》进行修改的国际公约,全称是《关于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具体如下:(1)提单的最终证据效力。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2)责任限制:①修改了责任限制的金额;②修改了赔偿金所采用的货币单位;③增加了成组运输工具责任限制的规定(即集装箱条款)。(3)承运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的责任限制:①对承运人提起的货损索赔诉讼,无论是以合同为依据,还是以侵权行为为依据,均可以适用责任限制的规定;②承运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也可享受责任限制的保护。(4)诉讼时效。《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第3条第6款作出以下两项修改:①诉讼时效为1年,双方协商,可以延长时效;②对第三者的追偿诉讼,在1年的诉讼时效期满后,仍有3个月的宽限期。(5)适用范围。《海牙规则》仅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维斯比规则》将其范围扩大,其适用范围包括:①提单在一个缔约国中签发;②从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③提单中列有首要条款。首要条款就是法律选择条款,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该公约。

  7.C。本题考银行的责任与免责。银行不能追回货款,因为卖方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相符。银行只负责审查单证是否相符。

  8.C。本题考查法官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包括在职立案、审判、执行、笔录制作、司法文书送达等法官系列相关人员;也包括到法院实习的大学生、研究生,法院试用、借用、借调人员和离退休法官,故选项AB中李某和王某都要受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的约束。选项C中张某虽曾在法院试用,但现已离开法院,在试用期间张某应受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约束,期满后离开法院则不受约束。依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9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的行政人员和法警,参照执行本准则的有关规定。"显然选项D中的江某也可纳入法官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

  9.C。本题考查检察官的任职条件。《检察官法》第10条规定: "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23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五)身体健康;(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本法施行前的检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适用第1款第6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根据该条第6项的规定人项中,某甲要在省人民检察院任职,须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才可以,因此错误。B项中,某乙需要从事法律工作满两年才能在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任职,因此错误;根据该条第6项,对于任职的检察官的专业是否是法律专业并没有强行规定,因此C项正确。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是检察官任职的必要条件,因此D项错误。

  10.B。本题考查《律师法》的适用对象。《律师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可见,该条明确了作为《律师法》适用对象的"律师"应具备两个要素:一是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已经注册登记;二是在性质上属于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而非国家公务员或其他人员。据此,D项明显错误,而C项则由于所包含的人员范围太广,有些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并不是律师,也不应选。另外,A项也错误,虽然取得律师资格是成为律师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步骤,但只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才是真正的律师。因此B项最准确、全面。

  11.D。本题考查法律规则的分类。(1)根据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 "可为模式"的规则。它又可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权利性规则是规定一般的主体行使权利的规则,职权性规则是指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规则。(2)根据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一定行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本题题于中的法律规则应当属于授权性规则、权利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12.C。A:法治表达的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度和过程,而法制仅仅是指法律制度这一相当于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等的客观存在;B:法治的核心内容就是以法制约和限制国家权力,而法制的内容却比较广泛,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其最终目的是建立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法律秩序。从国家权力受到制约和限制的角度来看,法治的含义比法制更深,因为法治更符合现代民主的要求;C、D:法治的产生是在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在资产阶级提出民主、自由、平等等口号并通过立宪形式将这些法治原则固定下来的时候才产生的,正因如此,法治与宪政密不可分。而法制则在国家和法律制度产生的同时就已经产生了,因此它与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产生的宪政没有必然联系,即便在宪政产生后,法制仍有可能与宪政相分离。

  13.A。本题考查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可以把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的权利能力。前者又称基本的权利能力,是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后者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这种资格并不是每个公民都可以享有,而只授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体。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资格,就是特殊的权利能力。因此,并非任何公民的权利能力均相等,A项错误。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于其权利能力。具有行为能力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但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因此B项正确。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表现在:(1)公民的行为能力有完全和不完全之分,而法人的行为能力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因此D项正确。(2)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的。与此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却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因此C项正确。

  14.A。本题考查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物是法律关系客体的主要种类之一。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与物理意义上的物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不可认识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因此A项错误。第三,能够为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第四,须具有独立性。不可分离之物,如道路上的沥青、桥梁之构造物、房屋之门窗,一般不能脱离主物,故不能单独作为法律关系客体存在。因此B项正确。在我国,有几种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①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③文物;③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④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因此C项正确。此外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人身是法律关系客体的一种,但是人身的部分是属于人身还是属于法律上的物,不能一概而论。当人身之部分尚未脱离人的整体时,即属人身本身;当人身之部分自然的从身体中分离,已成为与身体相脱离的外界之物时,亦可视为法律上之物;当该部分已植人他人身体时,即为他人人身之组成部分。因此D项正确。

  15.C。商秋对秦国法律制度的变革,主要包括 "改法为律",制定秦律;明法重刑,奖励告奸;废除世袭特权,建立封建法制等几方面,而同罪异罚则是西周时期的刑罚适应原则,即奴隶主贵族犯罪.在处罚上给予优待的原则。

  16.C。本题考查直接选举的范围。《宪法》第97条规定: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值得注意的是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与不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的选举方式是不同的,前者是间接选举,而后者是直接选举。

  17.B。本题考查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它包括:(1)行政管理权。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2)立法权。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利。根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而B项中的对上级决议、命令的变通执行权则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的内容之一,切勿与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相混淆。

  18.B。本题考查国务院会议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 "国务院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因此ACD是正确的,而B项中,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中没有审计长参加,因此错误。

  19.D。本题考查的是消费者协会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产品质量法》第58条规定: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是2002年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新增加的规定。

  20.D。本题考查女职工保护。根据《劳动法》第61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因此,选项A、B内容合法。第63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它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因此,选项C内容合法。第59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因而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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