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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 liuxue86.com - 司法考试三卷 】

  6.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关于入伙与退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若入伙协议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该约定无效

  B.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其对此后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C.若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继承人自动取得合伙人资格

  D.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有权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等事宜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选项A说法太绝对。《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然退伙以后,该合伙人对此后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因此B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50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所以C选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所以选项D正确。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D.

  7.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关于合伙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B.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的,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D.夫妻不能在同一个合伙企业中同时作为普通合伙人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A项说法错误。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的,并不影响其成为普通合伙人,故选项B说法错误。《合伙企业法》对夫妻在同一个合伙企业中同时作为普通合伙人并没有限制规定,故选项D说法错误。选项C正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

  8.根据《破产法》规定,关于破产管理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自然人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

  B.破产管理人可以由法院指定或者债务人聘请,也可以由债权人会议聘请

  C.破产管理人应当在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D.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由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协商确定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由此,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也可以由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个人担任。故A项的说法错误。第22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因此B项说法错误。第23条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由此,破产管理人是依照法律规定自行执行事务,而不是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C项的说法错误。第22条第3款规定,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故D项的说法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9.张某为支付货款向李某开具了一张票面金额为10万的支票。李某担心张某的信用,于是张某让其朋友陈某在该支票上写上了“保证”字样,并签上了陈某的名字。李某接收该支票后,背书转让给了安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果张某的出票行为无效,则陈某的保证行为亦无效

  B.如果张某的出票行为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保证行为无效

  C.如果安某到银行要求付款被拒绝,其可以向李某、陈某、张某行使追索权

  D.如果陈某在签署保证时附加了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则当该条件未成就时陈某不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票据法》第49条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因此只有在张某的出票行为是由于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时,陈某的保证行为才无效,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故C项正确。《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所以D选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

  10.某建筑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救济。关于该案破产财产范围和清偿顺序等,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该公司所欠民工工资应当列入破产费用先行清偿

  B.该公司租用甲公司的一套建筑设备不能列入破产财产

  C.该公司的一批脚手架已抵押给某银行,该批脚手架不能列入破产财产

  D.该公司员工对该公司的投资款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受偿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本题中,农民工的工资并不属于破产费用,其受偿顺序在破产费用之后,A项说法错误。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第10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错误,按照破产财产的定义,抵押物也属于破产财产。员工对公司投资后是作为公司股东身份存在的,其不是债权人,因此不能作为债权人受偿,D项说法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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