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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三商法2017年试题及答案

【 liuxue86.com - 司法考试三卷 】

  7.2003年1月23日,某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第二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任期3年。 2003年4月10日董事王某提出辞去董事职务,同年5月15日,该公司股东大会年会表决通过王某辞去董事职务,同时选举李某担任公司董事。李某担任公司董事的任期应当是:( )

  A.2003年1月23日至2006年1月23日为止

  B.2003年4月10日至2006年1月23日为止

  C 2003年5月15日至2006年1月23日为止

  D.2003年5月15日至2006年5月15日为止

  【答案】:C

  【解析】:

  依《公司法》第46条和第109条的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届董事会的任期是从2003年1月23日至2006年1月 23日,李某的任期到2006年1月23日截止。故答案为C。

  8.甲、乙、丙三人共同成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非专利技术出资,乙、丙则以现金出资。公司成立后,丁经全体股东同意成为新的投资人。但不久发现甲出资的非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此时应当如何处理?( )

  A 重新估价并重新确定出资额

  B 取消甲的股东资格,其不足部分由乙、丙、丁 3人分担

  C 由甲补足出资,乙、丙2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D 由甲补足出资,乙、丙、丁3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3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应当由甲补足出资,而且乙、丙两人需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丁是公司设立后才成为股东的,因此其不必为甲的出资不足承担责任,故C为正确选项。

  9.根据《公司法》,以下关于上市公司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B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但是可以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C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需表决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D 某企业起诉上市公司,要求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200万元,上市公司应公布该诉讼

  【答案】:B

  【解析】:

  《公司法》第122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所以A选项的说法正确。《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根据该条规定,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C选项的说法正确。《公司法》第126条规定,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所以D选项的说法正确。

  10.利华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后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某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现该分公司由于无力支付贷款,与该贸易公司发生纠纷。以下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

  A 买卖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当事人独立承担

  B 买卖合同有效,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利华公司承担

  C 买卖合同有效,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利华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 买卖合同无效,因为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而且无利华公司的授权

  【答案】:B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所以,分公司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由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要由公司承担,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B项是正确的。

  11.甲、乙、丙分别出资15万元、20万元和70万元成立了一家化工产品加工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产品非常畅销,所以打算扩大再生产,于是又吸收丁的现金出资30万元。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公司经营不善,负债累累,被债权人告上法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价值仅有50万元。又查明,丙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有30万元。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

  A 丙以其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等到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再行补足

  B 闪以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C 内以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承担连带责任

  D 丙以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D

  【解析】:

  此处关键是要掌握丙出资不实发生在公司成立时,而此时丁尚未入股,所以丁不承担责任,由原出资人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12.刘某、关某、张某、朱某和赵某是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某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为股东秦某提供保证事宜,刘某、关某和张某表示同意,朱某明确表示反对,赵某弃权,会议召开情况被详细记载于会议记录,秦某还款前逃匿,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遭受严重损失,应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

  A 刘某等5人

  B 刘某、关某、张某、赵某

  C 刘某、关某、张某

  D 5人均不承担

  【答案】:B

  【解析】:

  《公司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司向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不能决定,本题中董事会违反法律规定,对向股东提供担保事项进行决议,参加会议的董事应承担责任,但是朱某明确表示反对,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中,所以朱某不承担责任,赵某仅表示弃权,未表示反对,所以也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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