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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2017个人理财知识点之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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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操作和日常管理的机构。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详教材P190。

  ②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

  (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十)按照规定监管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即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购买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基金份额,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详见教材P192。

  ④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就是指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投资者设立投资基金而订立的用以明确基金当事人各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书面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详教材P193。

  (2)基金的分类 基金分为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或者其他方式基金。(3)募集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二)基金合同草案;(三)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四)招募说明书草案;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文件名称和核准日期;(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三)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四)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六)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八)风险警示内容;(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基金募集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规定;(二)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三)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不再具备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二)基金合同期限届满;(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四)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5)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①基本概念

  基金份额申购,是指投资人按照基金份额申购价格,申请购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赎回,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份额赎回价格,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其所持有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

  ②基金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

  (6)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

  ①基金财产②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以下十一条信息详见教材P198。(7)法律责任

  7.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8日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 《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保险组织和保险行为,共分八章。

  1、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的订立

  ①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详细见教材P201。

  ②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3)保险合同的履行

  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合同主体全面、适当完成各自承担的约定义务的行为。

  ①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②保险人的义务③保险的理赔与索赔

  《保险法》就索赔与理赔的程序作了如下规定:

  第一,出险通知。第二,提供索赔单证。第三核定赔偿。

  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④保险的索赔时效

  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为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为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

  2、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定义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2)《保险法》的相关规定(3)代理人、经纪人的职业许可

  7.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1、基本内容

  信托当事人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信托法》的调整对象是信托关系,其范围涵盖了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公益信托。共分为七章。

  2、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内容

  (1)关于委托人权利和义务(2)关于受托人权利和义务(3)关于受益人权利和义务

  7.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与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重要法条

  (1)个人所得税纳义务人(2)个人所得税对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和税:如下列十一条详教材P209.

  (3)免纳和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收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详教材P210.

  (4)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7.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物权法》的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分五编十九章,对物权的设立、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于2007年10月1 日开始施行。

  《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

  2、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内容

  (1)不动产登记管理(2)动产的交付管理(3)担保物权(4)抵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分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有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四)担保的范围;

  (5)质押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阅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6)留置

  7.2 个人理财业务活动涉及的相关行政法规

  7.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于2006年11月8日经国务院第15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

  7.2.2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主要内容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条例将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商品期货扩大到商品、金融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

  明确界定期货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期货公司除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2、和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重要内务

  期货交易的有关概念

  (一)期货合约(二)期权合约(三)保证金(四)结算(五)交割(六)平仓(七)持仓量(八)持仓限额(九)仓单(十)涨跌停板(十一)内幕信息(十二)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7.3 个人理财业务活动涉及的相关部门规章及解释

  7.3.1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1、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基本概念

  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是指具有代客境外理财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的委托,以其投资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

  代客境外理财产品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资金投资市场在境外。第二,可投资的境外产品和境外金融市场有限。第三,可以直接用人民币投资。

  投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主要面临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等波动的不确定性而造成的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以信用关系规定的交易过程中,交易一方不双胞胎履行给付承诺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2、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的重要内容

  (1)业务准入管理 (2)资金流出入管理

  商业银行境外理财投资,应当委托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其他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其用于境外投资的全部资产。

  除中国银监会规定的职责外,托管人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详见教材P223。

  (3)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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