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银行存款余额函证的对象:
(1)向被审计单位在本年度内存过款(含外埠存款、银行汇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的所有银行发函。
(2)包括存款账户已结清的银行。即使银行存款为零,只要存在本期发生额,都应进行函证。因为有可能存款账户虽已结清,但仍有银行借款或其他负债存在。
(3)虽然注册会计师已直接从某一银行取得了银行对账单和所有已付支票,但仍应向该银行进行函证。
10、其他货币资金的实质性测试主要包括对外埠存款的审查、信用证存款的审查、银行汇票存款的审查及在途货币资金的审查等内容。对这类资金主要审查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在方法上一般采用主要实证法,具体运用时主要采用核对法和盘点法。
11、外埠存款的审查。审计人员一般运用详查法,审查以外埠存款购进的全部商品、材料和其他物品,看其有无超出采购存款的用途;然后再审查“其他现金──外埠存款”明细账余额,查明其有无长期挂账的现象,若挂账时间过长,应进一步分析查证其有无挪用资金或者不及时办理结算的问题。
12、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存款的审查。审查的一般程序和方法是:
(1)审查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申请书,查明被审计单位与收款单位有无业务往来;审查购销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是否采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结算。
(2)在分析上述结算方式是否合理的基础上,分析“其他现金──银行汇票存款”、“其他现金──银行本票存款”明细账,审查其是否及时办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而挪用或侵占款项的情况。
(3)核对银行存款和银行对账单,审查其款项是否与银行对账单相一致。若不一致,应分析是否为未达账项,若不是未达账项,应查明是否收到无效或过期过期票据。
13、在途货币资金的审查。审查的一般程序和方法是:
(1)审查“其他货币资金──在途货币资金”明细账,分析其入账时间及占用时间,若发现占用时间过长,则应重点进一步审查。
(2)调阅有关凭证,追踪调查付款单位,并在此基础上,审查银行对账单,查明有无已收款未转账,或收款的银行存款已转出去的情况;若付款单位确实已付款,在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对账单未作任何记载,应审查付款单位付出款项时填写的收款单位是否有误;若付款单位填写无误,则应对在途倾向资金的经办人进行调查,查明其有无贪污或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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