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保险费的划缴
第十四条 乙方应将代收的保险费建立独立的保险费收支台帐。
第十五条 个人(散户)业务保险费结算方式:乙方每月5日前与甲方结算上月(1日-30日)代收的保险费,不得拖欠或挪用保险费。
第十六条 团体业务保险结算方式:乙方按每笔业务,实时与甲方结算保费或客户直接划缴保险费到甲方保险费结算帐户。
八、 手续费的结算
第十七条 甲方依据乙方的业务保费收入,按约定比例支付乙方代理业务手续费。
第十八条 甲方每月5日前与乙方结算上月(1日-30日)代收保险费时,同时结算上月代理手续费,甲方不得拖欠。
九、 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对保险产品和手续费进行调整,但调整前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约定调整开始执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