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

目录

2017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考前测试五

字典 |

2017-09-16 11:20

|

【 liuxue86.com - 司法考试二卷 】

  要参加司法考试的同学们注意啦!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提供“2017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考前测试五”,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司法复习资料及考试经验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 关于刑法基本原则的说法,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A.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属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B. 在刑事司法中,合理解释刑法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C.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要求将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D. 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罚适当,而刑罚适当要求刑法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确定刑三方面的内容,故A项错误;对刑法的任何解释,都必须符合罪刑法定主义。B项说法正确;c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在量刑方面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将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地位,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实现刑与罪的均衡协调,c项说法错误;D项属于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要求。

  2 下列案例中哪一项成立犯罪未遂?

  A. 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3000元钱,甲得款后离开现场

  B. 乙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至偏僻处时,乙向刘某开了一枪,没有打中,在还可以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乙害怕受刑罚处罚,没有继续开枪

  C. 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100万元。在提出勒索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罚处罚,将赵某释放

  D. 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A。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有:(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2)存在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3)意志以外的原因阻止了行为人的犯罪实施行为或者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即行为人犯罪没有得逞。诈骗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因此而产生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物,将该财物交付行为人或行为人指定的其他人。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和错误处分是欺骗行为导致的。如果被害人处分财物不是因为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是被害人的怜悯,就表明欺骗行为没有发挥欺诈作用,没有导致被害人错误认识和错误处分,即便行为人自以为起作用,也不符合诈骗罪的既遂条件。胡某识破骗局,主动赠送财物,财产权并未受到侵犯,而是自愿放弃,行为人并非由于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法益并未受到侵害,不符合诈骗罪的既遂条件,甲成立犯罪的未遂。故A项当选。B选项中情形属于理论上的“停止重复性或继续性侵害行为”的情形,因为行为人具有继续实施犯罪的条件,但是行为人主动放弃实施犯罪行为的,符合犯罪中止中自动彻底停止实施犯罪的条件,成立犯罪中止。故B项不当选。绑架罪是行为人出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控制被害人,在行为人出于上述犯罪目的非法控制被害人的情况下,该犯罪已经成立犯罪的既遂,在此之后放弃对被害人控制的,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但是可以在量刑上予以考虑。故C项不当选。丁为了出卖妇女而实施了绑架行为,抓住了被害人的手腕,但尚未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犯罪还没有既遂。李某声称自己有性病这一情节并不足以阻止丁的拐卖妇女罪既遂。由于本罪的法益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此罪既遂并不需要将妇女成功卖出,只要剥夺人身自由就可以达到既遂标准,所以丁的放弃仍然是自愿的。这里考生一定要注意:判断中止和未遂都是相对于既遂而言的,并不是以犯罪人实际上追求的目的是否实现作为参照的。故D项不当选。因此,本题中A项是犯罪未遂,BD项是犯罪中止,C项是犯罪既遂,只有A选项正确。

  3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行政许可的审查和决定中,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 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审查,均应由行政机关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B.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C.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均应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D. 所有的行政许可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B。《行政许可法》第34条第3款规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根据此规定,只有在需要对实质内容核实的,才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故A项错误。该法第38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因此,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故B项正确。该法第39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根据以上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并非都要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故C项错误。该法第41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根据上述规定,并非所有的行政许可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只有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且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所取得的行政许可才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故D项错误。

  4 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该犯罪行为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检察院该如何处理?

  A. 不起诉

  B. 撤销案件

  C. 宣告无罪

  D. 移送法院处理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在侦查阶段,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项的 规定,犯jB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应当撤销案件,B项止确;C、D项错误。案件处于侦查阶段而非审查起诉阶段,故A项错误。

  5 下列哪一行为可以构成使用假币罪?

  A. 甲用总面额1万元的假币参加赌博

  B. 甲(系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

  C. 甲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为显示自己的经济实力,将总面额20万元的假币冒充真币出示给对方看

  D. 甲用总面额l0万元的假币换取高某的1万元真币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A。使用假币是指将假币当作真货币直接投入流通领域,作为一种支付手段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进行其他活动。这些活动既包括合法活动,也包括非法活动。无论进行哪种活动,使用假币罪都要求必须将假币像真币一样直接投入流通领域。本题中,甲使用假币参加赌博属于将假币当作真币纳入流通领域的行为,所以选项A构成使用假币罪。故A项当选。银行工作人员显然不构成使用假币罪,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构成《刑法》第171条第3款规定的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故B项不当选。 在签订经济合同等场合,将假币作为证明自己信用能力的担保财物出示的,或者委托他人保管假币或者贩卖假币标本的,都不是以使用为目的,将货币置于流通的使用行为,不成立使用假币罪,必要时,可以持有假币等罪处理。故甲成立持有假币罪。故C项不当选。甲用l0万元的假币换取高某的l万元真币,显然,高某对于甲使用的是假币是知情的,这也说明,假币没有被“充当真币”使用。这种使用,还是作为假币使用,甲成立出售假币罪,高某构成购买假币罪。故D项不当选。

  6 关于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检察机关在对赵某贪污一案的侦查过程中,发现赵某没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

  B. 检察机关在对钱某抢夺一案进行审查起诉时发现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

  C. 检察机关在对孙某贩毒一案进行审查起诉时发现虽有犯罪行为,但并非犯罪嫌疑人孙某所为,在书面说明理由后,退回公安机关,建议撤销案件

  D. 检察机关在村李某挪用公款一案进行审查起诉时,发现虽有犯罪行为但并非李某所为,审查起诉部门将案件退回到自侦部门,建议重新侦查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壮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钭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故A项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引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BCD中“没有违法犯罪行为”、“虽有犯罪行为,但并非孙(李)某所为”,都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3条中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故都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故BCD项错误。

  7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下列各案中,属于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情形是:

  A. 被告人和自诉人均上诉的案件

  B. 只有被告人的辩护人上诉的案件

  C. 只有被告人上诉的案件

  D. 只有被告人的近亲属上诉的案件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由此B、C、D项均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只有A项不受此限,应选A项。

  8 郭某连续几天在北京市某工商支行门外尾随去银行存款的多名个体工商户,伺机用身上藏着的细绳勒伤一个体户后进行抢劫,但均因附近有保安人员巡逻,一直未敢下手。后正欲行抢时被联防队员当场抓获。对郭某行为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犯罪预备

  B. 犯罪未遂

  C. 犯罪中止

  D. 犯罪既遂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郭某有抢劫的故意,而且曾多次尾随多名个体户,寻找实施抢劫的机会,因条件不利而没敢下手,即没有着手实施抢劫犯罪,因而其行为仍处于犯罪预备状态,应定抢劫预备。《刑 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 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可知,应选A项。

  9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B.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接受后,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C. 人民检察院按照管辖范围,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D. 人民检察院按照管辖范围,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故AB项正确。

  该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故c项错误,D项正确。

  10 2005年5月,万达公司凭借一份虚假验资报告在某省工商局办理了增资的变更登记,此后连续四年通过了工商局的年检。2009年7月,工商局以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为由对万达公司作出罚款l万元,责令提交真实验资报告的行政处罚决定。2010年4月,工商局又作出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恢复到变更前状态的决定。2012年6月,工商局又就同一问题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关于工商局的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 2009年7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的规定

  B. 2010年4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C. 2012年6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是对前两次处罚决定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合法的行政行为

  D. 对于万达公司拒绝纠正自己违法行为的情形,工商局可以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为由作出处罚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A。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题中,处罚的违法行为是“提供虚假验资报告”的行为,该行为发生在2005年5月,且并非持续性的行为,所以.工商局不能再对其进行处罚。考生需要注意,该法第29条第2款所指的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一直没有终止,违法行为本身处于持续状态,而并非指违法行为所导致的违法后果的持续。在本题中,万达公司“提供虚假验资报告”的行为已经在2005年5月后终止了,万达公司拒绝纠正自己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的情形,不导致处罚时效不开始计算。因此,A项正确,D项错误。工商局在2010年4月的撤销变更登记的行为,是对自己错误行为的纠正,不是对当事人的惩戒,不是行政处罚,所以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故B项错误。由于工商局在2010年4月的撤销变更登记的行为不是行政处罚,因此,2012年6月工商局的行为不是对前“两”次处罚的补充和修改,故C项错误。

  想了解更多司法考试二卷网的资讯,请访问: 司法考试二卷

本文来源:https://www.liuxue86.com/a/3395950.html
延伸阅读
本网站小编为考生们整理了“司法考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工资”,希望有所帮助,更多考试信息请关注本网站的及时更新哦。祝同学们金榜题名!司法考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工资第七章工资一、工资的
2018-11-12
本网站小编为考生们整理了“司法考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劳动安全卫生”,希望有所帮助,更多考试信息请关注本网站的及时更新哦。祝同学们金榜题名!司法考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劳动安全卫生第九
2018-11-12
小编精心为您收集整理了《司法考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希望给您带来帮助!更多精彩内容尽在本站,请持续关注。司法考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八章工作时
2018-11-12
小编精心为您收集整理了《司法考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希望给您带来帮助!更多精彩内容尽在本站,请持续关注。司法考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六章劳动合
2018-11-12
考友们都准备好考试了吗?本文“2019法律职业资格《国际经济》易考点”,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2019法律职业资格《国际经济》
2018-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