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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学员路训发生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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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学员路训发生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驾校的学员。半年前,我通过科目一、二的考试后,在教练随车指导下开始路训,准备科目三的考试。其间,我因操作不当,将行人王某撞成重伤,致其八级伤残。事后,王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约定无证驾驶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为由,让王某找驾校担责。驾校又以交警部门已认定我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为由,让王某向我索赔。但我觉得自己只是学员,不应当单独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学员驾车路训时撞伤行人,能否免除赔偿责任?

  读者

  读者同志: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保险公司应当理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的唯一理由,是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交通事故损害,却仍然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而本案中,无论是王某还是你,都不愿意看到损害后果,即只有过失而无故意。因此,保险公司必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此外,驾校也须承担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基于教练员在教学过程中属于履行职务,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你作为学员,虽然无证驾驶并直接导致了事故损害,但仍应当由驾校就超出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外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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