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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试题答案七

【 liuxue86.com - 司法考试四卷 】

  【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王某与其他四位青年每人出资600元成立一油漆队。大家商定共同劳动,收入均分。经工商局审核批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油漆队即开始营业。第一个月通过经营,每人分得400元.以后则一直无活可干。后来经人介绍,油漆队承担了某化工厂的油漆管道工作,化工厂预先交付1000元,此款除购买油漆外,每人又分得150元。在油漆时,王某不慎将烟头扔进一堆麻袋中,引起火灾,造成化工厂经济损失1300元。化工厂以油漆队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问:本案中应由谁来承担化工厂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

  答:我国《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本案油漆队显然属于公民个人合伙性质。根据《民法通则》第34条第2款的规定,合伙人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本案王某乱扔烟头引起火灾的行为,不是合伙的“经营活动”,而是属于王某个人的侵权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自然应由王某一人承担,即应由王某独自赔偿化工厂1300元的经济损失,其他合伙人对此不负民事责任。因此,法院应更换被告,即将油漆队更换为符合当事人条件的王某。

  【案例二】

  贾某与家人到红宇餐厅就餐。该餐厅所提供的卡式炉是由某用具厂出品的,卡式炉所使用的燃烧气是由某燃气公司生产的。贾某等在就餐时,正在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发生爆炸,致使贾某面部、双手烧伤。共花去医疗费等财产损失共7万元。经查:燃气公司及用具厂生产的燃气罐及卡式炉均为不合格产品,红宇餐厅在提供服务时不存在过错。 贾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燃气公司,用具厂及红宇餐厅共同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问:

  (1)?上述三被告与贾某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2)?红宇餐厅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3)?燃气公司与用具厅应否承担责任?

  (4)?对于贾某受到的损害,燃气公司、用具厂是否应承担共同赔偿损害的责任?为什么?

  (5)?假设燃气公司赔偿了贾某所受到的财产损失7万元,则其取得什么权利?

  【参考答案】

  (1)燃气公司、用具厂与贾某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红宇餐厅与贾某之间存在提供就餐服务的法律关系。

  (2)不承担,因为红宇餐厅在提供服务时不存在过错。

  (3)应承担,因其提供的产品不合格,应对该产品的瑕疵致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4)应当,因为燃气公司、用具厂提供的产品不合格是共同造成贾某的损害的原因。

  (5)取得请求用具厂偿还依其过错应当承担的数额。

  【案例三】

  1997年8月21日下午,某村村民赵某养的一条狗在同村屠户王某的肉铺里叼走一块肉,王某上前用棍子将狗打跑,狗在逃跑中撞上一头正在路上游荡的家猪,猪受到惊吓而乱跑时将七旬老太高某撞倒受伤,花去医药费3千元。事后,高老太要求打狗人王某赔偿,王某称是因为狗偷吃肉铺里的肉其才去打狗,撞伤是由狗引起的,应由养狗人赔偿。养狗人赵某认为,直接撞伤高老太的不是狗,而是猪,应由养猪人赔。养猪人丁某则认为,其猪被撞也是受害者,一连串事件是打狗人造成的。高老太无奈只好诉诸法院。问:

  (1)本案对高老太损害的赔偿是否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

  (2)打狗人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3)赵某和丁某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

  (2)王某不应该承担责任。因为狗、猪相撞并伤及高老太确实是由王某的打狗行为所引起的,但这纯属偶然事件,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对此一般人无法预见到该损害后果,没有主观过错。

  (3)赵某和丁某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首先,本案是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且受害人高老太没有主观过错,亦非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故应由动物饲养人赵某和丁某承担责任;其次,赵某和丁某构成共同侵权。本案中,狗撞倒猪,猪受惊撞伤高老太,狗、猪的致害密切相关,不可分割,故狗、猪的饲养人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对高老太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四】

  甲系某中学初中学生,课间活动在操场上打篮球时被脱落的球筐砸伤头部。外校来打球的乙借了校工的三轮车即送甲去医院。路上又与骑摩托车逆行的丙相撞,乙受轻伤,甲头部再次受撞击。经治疗后甲留下后遗症,经鉴定是因头部反复受撞,失血过多所致。甲父要求学校、乙、丙对此共同承担责任。问:

  (1)乙受到的人身伤害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2)甲父的要求应否受到支持?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应由甲父或丙承担。乙救助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本人应补偿乙为管理事务受到的损害。甲父作为监护人,实际承担责任。丙逆行导致与乙相撞,致乙轻伤应承担侵权责任。

  (2)应由学校、丙承担责任。学校承担工作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乙作为无因管理人,一般只对故意和重大过失负责,其对甲丙相撞事故不存在过错,故不承担责任。丙应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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