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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宪法总纲部分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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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宪法总纲部分考点总结,请大家好好复习这些知识点,争取在考试的时候轻松过关!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宪法总纲部分考点总结

  一、国体

  考点1:我国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该考点多以单选题和判断题方式出现。

  考点2:我国国体的基础是工农联盟。

  考点3: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该考点容易错误表述为:我国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考点4:我国国体的首要标志是工人阶级领导。该考点多以单选方式出现,这个考频率比较低。

  二、政体

  考点1: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该考点容易以单选或者判断题的方式出现。而且容易与国体混淆。

  考点2: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该考点容易以单选或者判断题的方式出现。

  考点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治制度。该考点容易以单选或者判断题方式出现。容易与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相混淆。

  三、政党制度

  考点1:我国的政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该考点多以单选题方式出现。

  考点2: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该考点容易以判断题的方式出现。容易错误的表述为: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在野党。

  四、爱国统一战线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考点1:爱国统一战线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广泛的政治联盟。该考点多以单选和多选的方式出现。

  考点2:政协按其性质来说,是宪法确认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但不属于国家机构体系,不是一个国家机关。该考点多以判断和单选题的方式出现。

  五、国家的标志

  考点1:我国国家标志主要包括国旗、国徽、国歌、首都。该考点多以多选题方式出现。

  考点2:国徽的组成是国徽是以图案组成的国家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这个考点多以判断题和多选题。

  六、国家结构形式

  考点1:国家结构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这个考点多以多选题方式方式。

  考点2:我国国家结构是单一制。该考点多以单选题和判断题的方式出现。

  考点3: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的原因:(1)这是我国数千年历史文化传统发展的延续,是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结果,是由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传统决定的;(2)是由我国“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状况决定的;(3)是巩固国防、粉碎国内外敌对势力分裂活动的需要;(4)是全国各地互通有无、互助合作,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达共同繁荣发展的需要。该考点多以多选题的方式出现,该考点考频率较低

  七、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考点1: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该考点多以单选和判断题的方式出现。

  考点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任期为3年。该考点多以单选和判断方式出现。

  考点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该考点容易以判断题方式出现。容易错误的表述为,乡政府领导居委会和村委会。

  八、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考点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该考点多以判断题方式出现,容易错误的表述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居住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考点2: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该考点多以多选题方式和判断题方式出现。容易错误的把民族乡也认为是民族自治地方

  考点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该考点多以单选或者多选题的方式出现。

  考点4: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该考点多以单选题、多选题或者判断题的方式出现。

  考点5: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该考点多以判断题方式出现,容易错误的表达为: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主任应当由本民族公民担任,副主任可以由他民族人民担任。

  考点6: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是自治权。该考点多以单选题方式出现,该考点还有一种正确表达方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是保证少数民族人民当家做主,自己管理本民族地方事务。

  九、特别行政区制度

  考点1:全国人大授权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该考点多以单选题方式出现。

  考点2:高度自治权是指特区享有除外交、国防以外的自治权。该考点多以多选和判断题的方式出现。

  考点3:特区的外交和国防权属于中央人民政府。该考点多以单选或者判断题的方式出现。容易错误的表达为:特区的外交权属于外交部所有。

  考点4:特区的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全国人常解释。该考点多以单选和判断的方式出现。该考点容易错误的表达为:特区的基本法律由特区自己制定后,报全国人常备案。

  考点5:特区立法需要报全国人常备案。该考点多以判断题的方式出现。该考点容易错误的表达为:特区立法需要报全国人常批准。

  考点6:特区的主要官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该考点多以单选或者判断题的方式出现。

  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考点1: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该考点多以单选题或者判断题的方式出现。容易错误的表达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公共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考点2: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该考点多以单选题方式出现,容易错误的选择为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考点3: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该考点多以多选题和判断题的方式出现。

  考点4: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该考点多以单选题方式出现。

  考点5:我国公有制成分既存在于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中,也存在于混合所有制经济中。该考点多以判断题方式出现。容易错误的表述为,我国公有制成分只存在于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中。

  考点6:专属于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专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该考点多以多选题的方式出现。

  考点7: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该考点多以判断题的方式出现。容易错误的 表述为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考点8: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该考点多以单选题方式出现。容易错误的表述为:公民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赔偿。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关于民事诉讼时效

  2017年10月1号,新修改的《民法总则》开始生效,代替了老的《民法通则》做了很多的变动,这次想给大家总结一下关于时间的变动,方便大家在学习的时候能更快更准确的把握考点。

  一、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原来民法通则上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2年)和短期诉讼时效(1年)现在全部变成3年。

  例题:下列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说法,错误的是: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

  B.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

  C.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再请求返还,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D.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起计算。

  【答案】A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A项说法错误。《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D项说法正确。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B项说法正确。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故C项说法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C。

  二、涉外合同的诉讼时效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由于合同法属于特别法,再涉外合同当中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的争议诉讼时效还是四年。

  三、婚姻法当中的特殊时效

  1.《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三大诉讼法

  对于大多数参加需要考察法律知识的公职类考试的考生来说,在备战复习的过程中,他们更喜欢生动有趣接地气的三大实体法,授课中每每讲到经典的案例考生们都两眼放光瞬间兴致高昂,大多数知识能够借助案例来消化吸收后转化成深刻的记忆点印在脑海中。但是反观三大诉讼法,可以说是无趣又复杂,内容多,需要记忆的细节多,三大诉讼法中相似的制度规定又有所差异,所以诉讼法对于考生而言多半就是两个字——“崩溃!”打起精神来,别崩溃!下面几个表格能够帮助考生分清易混淆的知识点,让考生对诉讼法也可以那么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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