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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有关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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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帮助大家快速复习,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有关考点,一起来学习一下吧!希望大家能顺利通过考试!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有关考点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与分类核心板块

  (一)概念与分类

  1.概念:概念很抽象,简单来说法的渊源就是法的形式,法到底是通过哪些形式呈现在我们眼前的。而法的制定主体有很多,所以形式种类也多种多样,那我们需要进一步对这些形式进行分类,掌握分类标准以及据此标准能分成哪些种类。

  2.分类:

  考查方式:单选、多选提问以下哪些属于正式或非正式渊源,种类和制定主体的对应,常见题型:a.以下哪些法的渊源可以由国务院来制定?b.以下哪些主体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①划分标准:根据法的渊源在法律形式上的明确程度,明确程度高的称之为正式渊源,程度低的称为非正式渊源。

  (二)重点:

  1.宪法—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选项或题目当中可能会替换成全人大)注意:宪法是由人民授权的第一届全人大的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但是一般在选项当中不会出现这个表述。

  ①这个地方的考查难点在于:不同题型做题方法不一样,判断题直接考查宪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答案错;单选题问宪法的制定主体是谁,答案可以选全人大。

  ②修改程序分解:提议:全人常、五分之一,通过:三分之二;全体全人大代表 举例:全国人大代表每年均值不超过3000人,如果这届全国人大代表数正好是3000,如果2980人到会,恰好这次开会又要修改宪法,到底是3000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还是2980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答案是3000,用来区分全体代表和出席,代表,尤其是判断题要看清楚。

  (2)法律—全人大及全人常

  全人大—基本法,主要包括: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相关组织法等

  全人常—非基本法 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水法等

  法律的绝对保留的事项,教给大家一个口诀“政人犯法” 政 剥夺政治权利 人 限制人身自由 犯 犯罪和刑罚 法 司法制度

  案例: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可以由以下哪些法的渊源来设定?(A)

  A.法律 B.行政法规 C.政府规章 D.地方性法规

  (3)行政法规—国务院(就这一个考点,把握制定主体)

  (4)地方性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省、市两级人大和人常)

  ①国家机关的划分: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

  ②地方又分为四级:省市县乡。思考:是不是四级人大人常都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不是,省一级和设区的市一级;

  ③设区的市毕竟级别比较低,只能对三类事项作出规定:城乡、环保、历史文化保护;举例:武汉市人大出台一个条例,想整治校园暴力事件可不可以?不属于这三类之一,那就不可以制定;在做题的时候看到区人大、县人大能制定地方性法规都是错的。

  (5)自治法规—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 ↓ ↓

  全人常 省级人常

  这里的考查重点在于:制定主体只有人大没有人常与地方性法规区分,没有自治乡民族乡,其次自治区、州、县毕竟是少数民族地区,中央不会放心的把权力都交给他们,所以还得批准,批准主体也需要同学们注意。

  比如:自治区人大制定自治法规找全人常批准还是全人大?把握一个原则,全人大一年开一次会,假设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5月份制定了自治法规那还得等一年再报批准才能生效,时间太长了,所以找一个常设机关全人常。

  (6)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部委行署,总局,总署,题干选项当中出现这类关键词时,他们立的法就是部门规章。比如:公安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等。

  地方政府规章—两级政府,省一级和设区的市一级,比如:湖北省政府、武汉市政府等。

  (7)经济特区法规

  (8)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同学们只需知道正式渊源有这两种即可,不需要掌握它们的制定主体)

  二、整理考点可得

  这节主要学习了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及其分类,知道哪些属于,哪些不属于。能够区分开即可;其次把握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前六种对应的制定主体,不要张冠李戴;内容难度不大,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

  下面,就是关于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的板书,希望对大家学习这一知识点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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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中的不作为犯

  一、概念

  所谓的不作为指的是违反刑法义务性规定的行为。构成此行为的又称之为不作为犯。例如,母亲不给婴儿喂养饿死婴儿的行为,违反抚养婴儿的义务,属于不作为。

  二、分类

  不作为犯可以分为真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

  (一)真正不作为犯

  指的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例如,《刑法》第311条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由于只能由刑法明文规定,故真正不作为犯罪不存在类推适用的问题。

  (二)不真正不作为犯

  指的是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当由不作为构成时,称之为不真正不作为犯。例如,故意杀人罪,既可以用刀捅人,也可以将婴儿活活饿死。当用不作为饿死婴儿时,称之为不真正不作为犯。

  三、认定

  (一)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

  虽然真正不作为犯是刑法规定好的,但是条文中并没有明确指出该罪名是真正不作为犯。因此需要有相应的判断标准,即看该罪名设立的规定是不是义务性规范。例如,丢失枪支不报罪有两个行为:丢失枪支和不报。显然,核心行为是不报告。依此,该罪名是真正不作为犯。

  (二)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罪名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可由不作为构成时,方称为不真正不作为犯,为此我们也需要一个判断标准。

  1.所谓作为指的是积极制造危险,制造紧迫性危险;不作为是指消极的不消除危险,即有消除危险的义务但却消极地不履行该义务。例如,母亲溺死婴儿属于作为;母亲饿死婴儿属于不作为。

  2.在判断是作为还是不作为时,应优先判断是不是作为,如果不是,在判断是不是不作为。例如,甲开车不慎将乙撞成重伤,甲将乙抱上车,说是去医院,实际上在市里兜圈。乙死在甲车里。兜圈行为本身无法评价为作为的杀人行为,实际上是不履行救助义务的一种方式。甲是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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