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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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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在案例中非常容易判断错误,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一起来看看吧!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

  对于刑法分则中的重点罪名,在考试时经常会考到,大多是以案例的方式来考查,在一道考题中会对两个相近的罪名进行混淆,如果考生对相关罪名不了解,或者相关理论知识记忆不准确的话,很容易判断错误,从而导致题目做错。比如本文要讲的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虽然两罪的最终目的都是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但是两罪在行为构成上却有不同之处,因此在案例中非常容易判断错误。那么针对案例中行为人的行为,到底是构成诈骗罪,还是构成敲诈勒索罪,这个还需要我们从不同的方面来分析判断。

  首先,从概念入手,什么是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由此我们会发现,当行为人的行为要构成诈骗罪,是要符合这样的行为结构模式: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受害人产生或维持错误的认识,并且受害人基于这个错误的认识处分了自己手中的财物,行为人从而取得了这个财物,同时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大家在做题的时候,发现案例中的行为人的行为如果符合了上面的结构模式的话,那么就可以直接判断行为人是构成诈骗罪,例如近年来出现的电信诈骗,在这些案件当中,行为人通过网络或电话向被害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听信了行为人的言辞,从而基于错误的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产,使得行为人轻易地取得被害人的财物。

  接下来我们来看敲诈勒索罪,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由上面的定义,我们可以这样来分析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结构:行为人实施了恐吓的行为,使得受害人产生恐惧的心理,同时受害人基于恐惧的心理向行为人交付了财物,行为人最终取得财物。这种情形我们可以联想一下最近上热搜的某女因索要分手费被某明星以敲诈勒索为由而报警的事件,如果某明星是因为被要挟或胁迫而支付的这笔分手费,那么某女的行为定性也就不言而喻。

  通过分析对比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结构,我们会发现这两个罪名之间有以下的关系:首先,两罪有相同之处,即犯罪行为人都是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而取得财物的。

  其次,两罪的区别就在于被害人意思表示瑕疵的原因不同。因为诈骗罪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是被骗。而敲诈勒索罪是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是被迫的。所以我们在做题时,如果题目中的案例,表面上是行为人构成敲诈勒索罪,这个时候大家就得注意了,被害人是不是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产,如果不是,那么这道题就不能选“敲诈勒索罪”这个选项。

  如题:甲自称得道高僧,路遇一村民,告其家中必有灾难,让其拿5000元消灾,这位村民一向迷信,就听信了甲。甲的行为构成了()

  A.抢劫罪 B.敲诈勒索罪 C.盗窃罪 D.诈骗罪

  在本题中,被害人交付钱财于甲,并不是因为受甲的胁迫或恐吓并基于恐惧的心理,而是因为被害人自身的认识就是错误的,在被甲欺骗后仍然维持他的错误的认识,因此不能选“敲诈勒索罪”这个选项。抢劫罪必须是既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又侵害其身体权,故选项A也不当选。盗窃罪则是强调被害人不知晓的状态,故选项C也不当选,正确答案为D。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教你如何区分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

  刑法分论主要的考点就是让你辨别题目中案例构成何种罪,而分论中的罪名又有很多相类似的难以区分的,这就是很多考生头疼的点。典型的就是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区分。一方面是因为部分考生不知道什么叫职务侵占罪、什么叫贪污罪;一方面是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很接近难以区分。那么如何去区分两者呢?我们从三个方面来具体了解:

  一、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概念

  (一)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职务侵占罪我们并不是特别陌生,王某强前经纪人宋某就因为侵占王某强公司的财产,被北京朝阳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了六年。而宋某就是利用他作为王某强的经纪人这样一个职务便利,侵吞王某强公司的财产,数额巨大,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二)贪污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比如贪官陈某某,在1997年9月被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查明有侵吞贵重物品、腐化堕落、牟取非法利益、严重失职等问题,报中共中央批准,被开除党籍。1998年7月31日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玩忽职守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6年。

  二、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主要区别

  (一)主体不同

  这是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不同的犯罪,它们的主体可能是不一样的。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主体就是不一样的。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贪污罪的主体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强调的是一般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比较特殊,比如宋某,他就是普通公司的人员;而陈某某一样,他是XX市市长、国务委员,身份特殊。所以宋某是职务侵占罪,陈某某是贪污罪。

  (二)客体不同

  犯罪客体指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比较简单,仅仅是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而贪污罪的客体比较复杂,除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之外,还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三、区分两者的做题思路

  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区分,一般会出现在让你判断构成何种罪的案例题中。

  例如:

  张三是甲村委会主任,在在负责甲村征地款的管理发放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侵吞30万元征地款,甲的行为:

  A贪污罪 B挪用公款罪 C职务侵占罪 D滥用职权罪

  拿到这种题目,我们先判断主体是不是特殊主体。村委会主任在管理发放征地款的时候, 因为牵扯到征地款,该主任就是特殊主体,而不是一般主体。所以优先排除C职务侵占罪。

  然后我们要判断“手段”。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和贪污罪的手段是不一样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是滥用职权罪;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财产,是贪污罪,所以排除BD,应该选A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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