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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所有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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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权问题经常会考到,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所有权问题,请大家仔细了解国家和集体的所有权还有私人的所有权!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所有权问题

  所有权是法律里面很重要的一个概念,在宪法和民法中都占有很大的篇幅,考试对于所有权的考查相对集中且较为固定,今天我们就涉及所有权考点的重点部分详细学习。

  一、国家和集体的所有权

  在宪法中,国家对于财产的所有权大体上分为三大类,即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和国防资产。这一部分是只能归国家所有的;专属于集体所有:自留山,自留地和宅基地。即这一部分只能归集体所有。除了上面两类专属的之外还有一部分按法律规定既可以归国家所有,也可以归集体所有,这一部分是考试的重点分别是: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二、私人的所有权

  对于个人的所有权,我们在考试中重点考查的是所有权的转移,这里我们按照不动产所有权转移和动产所有权转移这两种分类来记忆。

  首先,我国对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采用的是登记主义,也就是不动产以登记为所有权转移,在做题时不论房子先卖给谁,谁先交钱,登记给谁房子就是谁的;如果没有登记,不论买卖过几次,都属于原房主的。

  其次,对于动产所有权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意思是动产所有权变动看有没有转移占有。例如甲把杯子卖给乙,杯子从甲交付到乙的手上,乙才取得所有权。但是考试时一般会重点考查特殊情况,就是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物权变动。要注意的是这三种是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例如甲把车卖给乙,乙将车开走,此时车就已经属于乙了。我们还要注意的就是物权法对这一点的特殊规定是“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句话的意思是: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这三种是动产,物权变动还看交付,只不过登记了可以对抗。例如甲把车卖给乙,乙开走,此时车归乙所有,所有权转移,但如果不知情的丙找到甲,甲又把车卖给丙,并办理了登记,那么乙因为交付取得的所有权效力就小于丙登记取得的所有权。

  例题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关于所有权描述正确的是:

  A森林、矿藏只属于国家所有

  B船舶所有权的转移需要登记才能完成

  C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属于国家

  D农村的土地专属于集体所有

  【答案】C。解析:A项,矿藏专属于国家,森林即可属于国家也可属于集体,错误;B项,船舶是动产,所有权变动为交付,登记了可以对抗他人,错误;C项,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归国家,正确;D项,农村土地即可属于国家也可属于集体,错误。故本题答案为C。

  通过此题可知,所有权这一块的考查比较固定,大家把相应的考点掌握清楚就可以做对题目。其中特别注意所有权的归属和所有权的变动这两个部分。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抵押权核心考点

  抵押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属于典型的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不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必要。抵押权对动产和不动产均可设定。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上设定的物权,是一种典型的他物权。在公职考试过程中,抵押权是很重要的一个常考点。接下来我们就抵押权的相关内容进行归纳总结。

  一、可以抵押的财产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不可以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登记

  1、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以上财产的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

  2、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以上财产的抵押,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抵押权实现的方法

  1、拍卖,抵押权人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可以依一定的程序拍卖抵押物,就其所卖得的价金进行受偿。

  2、折价,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订立合同协商由抵押权人以明确的价格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并将抵押物价值高于债权额的部分返还抵押人。

  3、变卖,在抵押权人不愿意拍卖抵押物,也不愿意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时,可以用一般的买卖方法,将抵押物出卖,抵押权人以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

  例题分析:

  不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哪些( )。

  A.土地所有权

  B.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C.生产设备

  D.依法被查封的财产

  【答案】ABD。解析:《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本题选择ABD。

  通过上述理论讲解和试题可知,在考试中最爱考的是哪些财产可以抵押或者不可以抵押,对于这一部分一定要深刻记忆,这样才能掌握抵押权的核心考点。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法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

  法和道德都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特别是1999年宪法修正案提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律和道德共同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接下来我们就法与道德的知识点详细给大家对比,希望大家能够吸收记忆。

  一、法与道德的区别

  1、产生时间。法律是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法产生于阶级社会;道德是社会生活自发演变而形成的,在原始社会就存在相应的道德,例如上古时期的禅让制。因此法律的产生时间晚于道德。

  2、结构不同。法律有很强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具体表现为法律制度、法律条文、法律部门等等;而道德比较零散,没有完整的体系。

  3、内容不同。法律的内容强调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而道德的内容往往只强调义务。如道德要求拾金不昧、救死扶伤、尊老爱幼等等都是给人设定的义务。

  4、保障手段不同。法律的保障力量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是一种外在的强制手段;道德的保障主要靠人们内心的遵守和社会舆论的评价,是一种内心的约束。因此法律的保障手段强于道德。

  5、调整范围不同。道德的调整范围远远大于法律。道德要求人们内心善良、与人为善,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这样的要求,而法律只是对人最低限度的要求,调整范围小于道德。

  二、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1、两者都属于上层建筑,都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法律和道德都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两者都离不开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都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

  2、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是最低的要求。违反道德不一定违反法律,例如见死不救违反道德,但是不违背法律。反过来,违反法律也不一定违反道德,比如“民告官”行政诉讼的起诉期是6个月,当事人过了起诉期才起诉违反法律制度,但和道德没有关系。

  3、两者在社会治理中都发挥着独特而不可替代的作用。不能说成“法律是万能的”或者说“法律中心论”,两者地位同等重要。

  例题分析:

  下列关于法与道德说法正确的是?

  A. 法的调整范围比道德要广

  B. 法律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C. 违反道德不一定违反法律,但违反法律一定违反道德

  D 法律不是万能的,有局限性

  【答案】BD。解析:A项,道德的调整范围比法律要广,错误;B项,法律强调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而道德只强调义务,正确;C项违反道德不一定违反法律,违反法律也不一定违反道德,错误;D项,法律和道德在社会治理中都发挥着独特而不可替代的作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统一,正确。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D。

  通过此题可知,法与道德这一块的考查比较固定,出题的点最主要在于法与道德的区别和联系这两部分,将这些理解记忆便能够做对相关题目,得到相应的分数。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婚姻中房屋产权归属的界定

  现实生活中很多男女结婚之前,丈母娘都会要求男方家必须买房,并要写上女方的姓名,但婚姻关系一旦破裂,该房产的分割总会引起纷争。按照《婚姻法》的一般规定,一方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但是登记在不同的名下,实际物权归属也会发生变化。

  婚前婚后,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一直是梗在心口的一根刺。除了法律因素、感情因素,往往还会因父母、家庭、经济的介入变得异常复杂。公职类考试中,这部分的内容也会涉及到相应的考点,出现过类似的题目,现在我们就考试涉及的内容给大家详细解答。

  房产证上写名字的选择不同,对应的结果也会有很大的差异。我们就四种选择来讨论一下:

  一、写“准夫妻”二人的名字

  这是大多数恋人特别是女孩子的观点,他们认为,既然房子买了是结婚用的,未来也是给他们居住的,当然应该写恋人双方的名字。

  如果采用这种方案,那么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的出资也将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归双方共有,若出现离异,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钱款。但如果购房后“准夫妻”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是分手,那么“准婚房”仍将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贷款也是为双方的共同债务。

  二、写双方父母和“准夫妻”的名字

  很多人认为,与其那么麻烦,不如把双方所有人都登记到产权证上,这样大家都有权利,公平合理。此种情况下,房产为家庭共有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是作为准夫妻和双方家庭共同财产,应在离婚后另行分割。

  三、写父母的名字

  这是很多男方家长的观点。他们认为,虽然房子买了是结婚用的,但毕竟恋人们还没有婚姻登记,还有的期房还要等好久才能交房,到时候分手了该怎么办。况且首付款全是父母出的,恋人们并没有什么投入,因此写父母的名字也比较保险。

  如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被认定为父母的财产,贷款也认定为父母的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担。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一方虽无法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向父母的借贷,并要求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

  四、只写男方或女方的名字

  1、在由“准夫妻”中的一方或一方的家庭独自承担所有房款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婚后因父母的介入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很多恋人选择了这种方案。这种情况需要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其一,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仅仅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这属于该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出现离婚,该房产仍属于该方子女,这相当于该方父母对该方子女的单独赠与;

  其二,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但登记在未出资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认定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应按照双方约定判断房屋所属。

  2、在由“准夫妻”中的一方或一方的家庭承担首付,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也应该从两个角度分析:

  其一: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仅仅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视作该方子女婚前财产,如若离婚,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

  其二: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登记在未出资的另一方名下,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视作男女双方共同财产。

  例题分析:

  小王和小李登记结婚前,小王的父母出资购买了粤海花园小区120平的房子给二人居住,房子登记在小王名下,现小王和小李感情破裂,准备离婚,请问该房产的所有权依法属于()?

  A、小王

  B、小李

  C、小王父母

  D、小李和小王

  【答案】A。解析:按照新婚姻法规定,不管婚前婚后,如果是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并且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则认为属于父母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小王,正确答案选A。

  通过上述讲解和例题可以发现,对于婚姻房屋产权的界定,我们做题的时候要特别注意两点,一看出资,二看登记,掌握好这两个步骤就能够做好相应的题目,获得相应的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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