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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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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十六】

  考点: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

  1.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4.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签订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5.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例题·多选】某施工企业将采购的多种货物提交承运,其中包括有腐蚀性的危险物品。但是,该企业并未如实告知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被检查发现后,承运人被要求重新包装,因此支付了额外的包装费用,并造成承运人的其他损失。关于该承运人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7】

  A.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如实申报并妥善包装

  B.托运人对危险物品隐瞒不报,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

  C.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支付额外的包装费用

  D.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赔偿自己所受的其他损失

  E.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有权要求支付运费

  【答案】ABCD

  【解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2020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二】

  考点: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

  1.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以仓储物的交付为要件

  2.仓储合同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

  3.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4.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例题1·单选】某施工企业与一仓储中心签订了仓储合同,合同约定,签约后一周内交付货物,届时合同生效,施工企业有权逾期提取或提前提取货物。关于该仓储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7】

  A.该仓储合同签订即生效,不以交付为要件

  B.如施工企业逾期提货,其有权拒绝仓储中心加收仓储费

  C.该施工企业向仓储中心交付货物时合同生效

  D.如施工企业提前提货,则有权要求仓储中心减收仓储费

  【答案】A

  【解析】A正确C错误,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以仓储物是否交付为要件。B和D错误,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例题2·单选】关于仓储合同法律特征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4】

  A.因仓储物包装不符合约定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不免除保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B.仓储合同自仓储物交付时成立

  C.第三人对仓储物主张权利的,保管人不得自行向存货人交付

  D.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答案】D

  【解析】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的包装不符合约定造成仓物变质、损坏的,与保管人无关,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向仓单持有人交货。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以仓储物是否交付为要件。

  2020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三】

  考点: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

  1.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2.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3.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4.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5.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6.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有偿无偿都要支付费用)

  7.有偿委托,受托人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无偿委托,受托人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要承担责任

  2020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四】

  考点: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一、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重要】

  (一)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昼间限值70分贝,夜间限值55分贝;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分贝。“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6:00。

  (二)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申报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三)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规定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集中区域(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二、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1.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2.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

  3.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三、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的防治

  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四、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例题1·单选】下列关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说法正确的是( )。【2015】

  A.禁止夜间进行建筑施工作业

  B.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C.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事先告知附近居民并获得其同意

  D.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答案】D

  【解析】《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例题2·多选】关于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4】

  A.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B.科研单位的建筑物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

  C.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与时间段无关

  D.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排放环境噪声的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E.“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8:00之间的时段

  【答案】BD

  【解析】

  A错误,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B正确,所谓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C错误,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70dB(A),夜间55dB(A)。

  D正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E错误,“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2020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五】

  考点: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

  一、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治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2.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3.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4.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5.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6.土方作业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m,不扩散到场区外

  7.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m

  8.在场界四周隔挡高度位置测得的大气总悬浮颗粒物(TSP)月平均深度与城市背景值的值差不大于0.08mg每立方米

  二、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单位的监管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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