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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自学考试环境保护法必背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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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9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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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自学考试时间马上就要到了,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的掌握考试知识点,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2年10月自学考试韩静保护法必背考点”,可供各位考生参考。更多考试相关信息请继续关注出国留学网。

2022年10月自学考试环境保护法必背考点

  考试知识点1:公众环境权益的内容。

  (1)优美、舒适环境的享受权;

  (2)开发利用环境决策与行为知悉权;

  (3)开发利用环境决策建言权;

  (4)监督开发利用环境行为及其检举和控告权;

  (5)环境权益侵害救济请求权。

  考试知识点2: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种类。

  一般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七种。

  考试知识点3:实施预防原则的制度措施。

  (1)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决策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2)通过“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3)通过清洁生产制度在生产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4)通过循环经济制度在资源废物循环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5)通过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排污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考试知识点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政府干预手段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体现并且法制化的结果。因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许多国家被视为行政法的组成部分,具有行政主导性、政策性等特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行政法还是存在较大的差异:

  (1)立法目的不同。

  (2)运用的手段不同。

  (3)专业性不同。

  考试知识点5:实施公众参与原则的制度措施。

  实施公众参与原则的制度措施有:

  (1)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2)环境行政许可和环境行政处罚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3)建立环境信息公开与披露制度。

  (4)鼓励各类非政府环保组织代表公众参与环境决策。

  (5)建立公众参与的司法保障制度。

  考试知识点6:环境污染侵权的特征。

  环境污染侵权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

  (1)主体的不平等性和不可互换性。

  (2)加害行为在价值判断上的社会妥当性、合法性。

  (3)侵害状态的间接性、继续性、反复性、广阔性和累积性。

  (4)环境污染侵权兼有私害性和公害性。

  考试知识点7:国际环境法中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各国应以可持续的方式开发利用资源,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实行代际公平与代内公平的原则。从有关国际条约和国际文件来看,这一原则至少包含四方面的内容:

  (1)代际公平,即在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同时不妨碍和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

  (2)代内公平,即本代内所有的人,不论其国籍、种族、性别、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都享有平等利用自然资源和享受良好和清洁环境的权利;

  (3)要以可持续的方式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

  (4)环境保护与经济和其他方面的发展应相互协调、兼顾。

  考试知识点8:我国政府的环境资源保护职能和政府实施环境资源保护管理的手段。

  中国各级政府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职能主要有:

  (l)对环境与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既是对国家财产的保护,也是对公众环境权益的保护。

  (2)环境保护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3)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政府的重要目标。

  (4)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

  政府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的手段有:

  (l)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管理权。具体包括: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决策权;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及其相关行为的许可权;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的监督管理权;规章制定权、行政强制权与行政处罚权。

  (2)代表国家对环境与资源损害行使民事索赔权。

  考试知识点9:生态补偿制度。

  生态补偿制度是指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与利用者等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生态补偿”的本质是由生态服务功能受益者向生态服务功能提供者付费,真正体现了“受益者负担原则”。

  考试知识点10: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民法的联系与区别。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民法的联系:

  (1)在专门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出现之前,环境污染问题主要依靠民事侵权救济机制加以解决。

  (2)民法中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如人身权、财产权是环境污染受害人寻求救济的权利依据。

  (3)民法物权制度、相邻权制度对自然环境要素的保护、公众环境权益的维护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民法的区别:

  (1)公私法属性不同;民法对环境的保护属于私法保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则更多运用公法手段保护环境。

  (2)民法对环境的保护属于事后救济;相对比较被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环境保护包括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且更侧重于事前预防,趋向于主动。

  (3)民法对环境受害者的救济是个案救济,侧重于对个人利益或者私益的维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则更倾向于对环境整体的保护,侧重于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

  考试知识点11:实施预防原则的制度措施。

  (1)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决策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2)通过“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3)通过清洁生产制度在生产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4)通过循环经济制度在资源废物循环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5)通过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排污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考试知识点12: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分区规定。

  (1)核心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法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所占面积不得低于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1/3。

  (2)缓冲区:核心区外围,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3)实验区:缓冲区外围,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1/3。

  考试知识点13: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

  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后果、污染行为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污染行为表现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排放噪声的行为、排放固体废物的行为、向土壤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等。

  污染物侵权的损害后果表现为,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权。

  考试知识点14: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内容。

  (1)宪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2)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门法律。

  (3)其他法律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条款。

  (4)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

  (5)环境与资源保护部门规章。

  (6)环境与资源保护地方性法规与规章。

  (7)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司法解释。

  (8)对中国生效的国际环境条约和公约。

  考试知识点15:排污费的使用。

  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重点污染源防治;

  区域性污染防治;

  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考试知识点16:我国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的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对违反者,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考试知识点1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运行机制。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了预防和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后期处置以及责任追究等五项机制。

  (1)预防和预警: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蓝、黄、橙、红四级。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2)应急响应机制主要包括:

  ①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相应。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②实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考试知识点18:环境问题产生和发展的三个阶段的特点。

  第一个阶段:地域环境问题时期(18世纪以后至20世纪60年代)。

  第二个阶段:国际环境问题时期(20世纪60至80年代)。

  第三个阶段:全球环境问题时期(20世纪80年代至今)。

  考试知识点19: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1)具有多重牵连性质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

  (2)以人类平等利用环境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3)结合并体现自然生态规律的人类意志(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从而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

  考试知识点20: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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