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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申请书(通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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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1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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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时常会需要撰写一篇申请书。写作申请书的目的就是有所请求,什么样的申请书可以被领导所欣赏呢?为了方便以后使用还请您收藏该页面链接。

信息公开申请书 篇1

  ××药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广东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经本局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加工、汇总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三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信

  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向本局提出;公开权利人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栏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本局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四条 本局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公开权利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并创造条件,方便公开权利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第五条 本局根据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以下内容: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局收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以及救济途径;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七条 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本局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局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九条 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 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一条 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本局答复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本局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本局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本局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

  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纪检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信息公开申请书 篇2

  申请人:冯 浩,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洛阳市民,现住洛阳市涧西区武汉路22号院。电话:***。联系地址: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中侨地产大厦501号杜鹏收。

  一、申请公开事项:

  1.洛阳凌波大桥的工程预算和实际造价;

  2.洛阳凌波大桥两个桥塔以及所有关于斜拉式设计、建设、安装的工程预算和实际造价;

  3.洛阳凌波大桥是否属于桥梁结构体系意义上的斜拉式桥梁;

  4.洛阳凌波大桥斜拉式设计、建设、安装是桥梁必须的承重结构还是装饰物;

  5.洛阳凌波大桥斜拉式设计作为重大建设事项,该决策过程中采用何种形式公开征求过有关方面意见。

  二、申请人提出上述申请公开的事项理由

  首先,洛阳凌波大桥属于洛阳重大交通建设项目,相关招投标情况和批准、实施情况依据《洛阳市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本来就应当由贵局主动公开的公开信息。但是,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广大市民均看不到相关信息依法公开。其次,多家媒体和社会公众对洛阳凌波大桥的建设一直保持高度关注,该工程是一项民心工程。

  再次,贵局在多家媒体高调宣传洛阳凌波大桥是洛阳首座双塔双索面斜拉式大桥,开创了洛阳桥梁建设的新形势!而包括申请人在内社会公众实际到现场考察,看到的桥梁现状和宣传似乎有出入。

  斜拉桥又称斜张桥,是将主梁用许多拉索直接拉在桥塔上的一种桥梁,是由承压的塔,受拉的索和承受弯的梁体组合起来的一种结构体系。其可看做是拉索代替支墩的多跨性支撑连续梁。其可看作是拉索代替起支墩的多跨弹性支承连续梁。其可使梁体内弯距减小,降低建筑高度,减轻了结构重量,节省了材料。斜拉桥由索塔、主梁、斜拉锁组成。

  而洛阳凌波大桥是在已经完全具备通车能力的支墩基础上,(实际上洛阳凌波大桥也是在已经通车的情况下,加装的拉索和桥塔)在原来钢杆上新焊接的链接构件,制作出来的拉索和桥塔!

  为明确基本事实,消除社会公众误解,请贵局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信息公开申请书 篇3

  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方式和程序

  1、提出申请。公开权利人向所属党组织党务公开机构咨询相关申请手续,填写《党务信息公开申请表》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符合要求的,由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

  3、答复。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要制作公开决定书,送达公开权利人。公开决定书应当注明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时间。

  (1)应当全部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予以公开;

  (2)可以部分公开的,制作部分公开决定书,予以开。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3)应当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向公开权利人说明理由和依据;

  (4)一时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党和国家秘密范围的,制作暂缓公开决定书并告知公开权利人;

  (5)已主动向社会和内部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

  (6)属于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但尚未公开的,应当及时公开。

  4、延长时间

  (1)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党组织可以将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延长30个工作日,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将延长的理由及延长后的期限告知公开权利人。

  (2)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党组织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开权利人中止的理由。

  5、个人或组织要求查阅已公开过的党务信息,各单位应当给予协助查阅。

  二、依申请公开的要求

  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南极乡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

  2、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表述清楚、涵义明确;

  3、明确写明申请的目的。

  三、依申请公开不予答复的党务信息

  1、党组织已经主动向党员、组织和群众公开的党务信息;

  2、党组织应当实行内部公开的党务信息;

  3、涉及党和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与执法执纪等有关的党务信息。

  四、监督保障

  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各党(总)支部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设立投诉电话、信箱,接受公众对各党组织依申请公开党务信息工作的投诉和监督,查处不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五、其它事项

  1、依申请公开党务信息是指各党组织依据公开权利人的申请而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党务信息的活动。

  2、各党组织依据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公开其党务信息,适用本实施制度。

  3、本制度所称的公开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向各党组织申请公开党务信息权利的人,包括党员、群众和组织。

信息公开申请书 篇4

  申请人:______村全体村民

  群众代表: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国土资源局

  请求事项

  1、请求被申请人公开关于征用申请人土地合法性及其补偿安置费用的相关政府信息;

  2、要求被申请人在某某村以张贴的形式公告并提供所有材料的复印件。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在______年8月2日将35.5亩土地租赁给某某棉厂使用,租期40年。______年,棉厂倒闭,按照法律规定某某村可以收回用于耕种,其土地性质仍然属于集体所有制。______年11月份,某某村村民不知道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却将该土地征用给某某木业,征地前前没有公告,征地批文下来后却隐瞒不让申请人知道,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财产权和知情权。该土地是某某村集体所有制,申请人作为某某村的村民有权利知道自己土地被征用的详细情况及补偿安置方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提出申请获取该土地被征用的相关信息,恳请在法定期限内满足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______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______村全体村民

  群众代表: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信息公开申请书 篇5

  申请人方:______,男,______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住重庆市涪陵区人民西路89号

  代理人: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______。

  电话: ______,手机:______,邮编: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______。

  电话(传真):______,手机:______,邮编:______。

  申请事项:

  ______年4月28日,你单位对申请人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对申请人劳动教养一年。申请人当即被送往涪陵区拘留戒毒所执行。同年8月2日,你单位作出所外执行决定。8月18日又撤消执行所外执行。

  在此之前,4月24日,涪陵公安分局曾作出行政拘留决定,拘留10日。29日又自行撤销了行政拘留。

  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向你单位申请公开:1、你单位对申请人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所外执行决定书、撤销所外执行决定书;2、你单位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审查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重庆市公安局涪陵分局提交的材料、行政拘留决定书、撤销行政拘留决定书。

  上述信息,前者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后者属于“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都应该由你单位负责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6条规定,以上信息,申请人要求将复印件寄给申请人或者代理人。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信息公开申请书 篇6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是指: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履行行政职能的一项机关效能监察制度,是加强民主监督、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改进服务,遏制以权谋私,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关系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依据行政管理相对办事方便、行政要求公开透明,行政行为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三条 所有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及分工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

  (二)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本机关转发的国家和省、市有关政府法制工作的法规政策、以区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政府法制工作发展规划及有关政府法制工作的专项规划。

  (四)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政府法制宣传、培训,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及应诉等工作。

  (五)重大事项及其他需公开的事项

  1、重要会议、活动情况。

  2、人事任免情况。

  3、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实施情况;政府采购情况。

  4、评先树优情况。

  5、其他应对外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根据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为主动公开的方式,并辅以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公开相关信息。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内容和形式

  (一)申请

  1、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由公民和其他组织采取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2、注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3、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二)答复

  收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3、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三)部分公开

  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四)禁止行为

  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用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五)期限

  1、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2、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3、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

  (六)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1、依申请提供信息,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2、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3、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印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七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号码为:0533-6199999;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方便服务对象投诉;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接受社会评议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的进行通报批评。

  3、奖惩。把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申请书 篇7

  附件5:

  阳江市民政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单位依照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单位有义务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第五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行政机关内部事务方面的信息及向上一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和建议;

  (三)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尚不确定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向公开义务人提供本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传真、互联网申请、当面申请、电话申请等方式向公开义务人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请的,都应填写申请表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当面申请的应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五)申请提交时间。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九条 公开义务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提供回执。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应予以公开;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送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条 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应当经本局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以上两款规定的时限内。

  第十一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义务人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公开义务人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公开义务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 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或者提供打印件、复制件。

  公开义务人可以在办公场所设立电子阅览室或信息查询室,便于申请人当场查阅或抄录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的,公开义务人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 公开义务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公开义务人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费用的收取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申请人符合低保和低收入困难条件的,凭有关证明,经公开义务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申请人属于非盈利组织或者其他公益团体的,凭有关证明,经公开义务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第十五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信息公开申请书 篇8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某行政村全体村民

  群众代表:江某,李某

  被申请人:某国土资源局

  请求事项:

  1、请求被申请人公开关于征用申请人土地合法性及其补偿安置费用的相关政府信息;

  2、要求被申请人在某某村以张贴的形式公告并提供所有材料的复印件。

  事实与理由:

  综上所述,该土地是某某村集体所有制,申请人作为某村的村民有权利知道自己土地被征用的详细情况及补偿安置方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提出申请获取该土地被征用的相关信息,恳请在法定期限内满足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某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某庄行政村全体村民

  群众代表:江某,李某

  年月日

  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开的信息内容

  1、所有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公开的重点内容: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例、数量、程序,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9)重大建设项目的标准和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2、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内容:

  (1)城乡建设和管理和重大事项;

  (2)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3)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4)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管理情况。

  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公开的内容: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他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贷、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信息公开申请书 篇9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 对下列政务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综合信息”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本机关政务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务信息。

  第九条 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十条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 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本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部门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本机关编制和公开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本机关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四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局设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监察室。

  本机关各业务处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本机关实行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申请书 篇10

  申请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电话:。

  被申请人: 人民政府,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申请贵政府公开对B市XXXX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包括A省政府或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对土地征收的批复及贵政府的补偿安置方案等所有信息材料,并对上述材料予以复制。

  申请理由:

  因为B市XXXX项目建设(下统称涉案项目)的需要,申请人的房屋被列入该项目涉及的拆迁范围内。由于涉及申请人的征地、拆迁补偿利益,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享有充分地知情权,有权知悉涉及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安置的政府信息资料。同时这些信息的公开,有利于我们能全面地了解真实情况,从而更好地配合合法征地、拆迁事宜的进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2条、第13条、第26条之规定,特申请贵政府公开对上述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包括A省政府或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对土地征收的批复及贵政府的补偿安置方案等所有信息材料,并对上述材料予以复制。

  此 致

  某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信息公开申请书 篇11

  ××药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参与权及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局机关各分局、各科室应当依照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形式,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设置:机构职责,局领导班子及分工,部门内设机构设置、职能、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等;

  (二)政策法规:与本局承担的餐饮、食堂、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及医疗器械监管职能相关的政策法规、部门规章等;

  (三)规划计划:工作计划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等;

  (四)业务工作:本局承担的餐饮、食堂、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及医疗器械监管职能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五)统计工作:与本局职能相关的监管数据的统计与公开;

  (六)人事工作:人事任免、公务员招考及录用等;

  (七)工作动态:工作动态、重要会议等;

  (八)报告:政府信息公开报告等;

  (九)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正处于调查、研究过程之中的,但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四)在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公开:

  (一)权利人和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

  (一)通报、简报及本局公文;

  (二)局网站及市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全局干部职工大会;

  (五)公告栏、宣传版报、电子触摸屏等。

  (六)印制宣传小册子。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各部门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各部门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

  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相应保密机构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恰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需批准后才能公开。

  第十一条办公室要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公布政务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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