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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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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一)土地所有权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全民所有土地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农民集体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经营期30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部门批准。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严格用途转用。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1.概念

  只存在于国有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上、地表、地下分别设立。(天上飞机飞,地面汽车跑,地下地铁轰隆隆)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用出让或划拨两种方式;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政府好收钱)。

  设立后应申请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三)地役权

  1.概念

  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是用益物权。

  【提示】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2.地役权的设立

  应采取书面,一般包括:当事人名称和住所、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期限、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注意1】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注意2】地役权合同生效时地役权设立(可登记,也可不登记),但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登记才能生效。

  3.地役权的变动

  需役地及需役地的用益物权转让时,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及供役地的用益物权转让时,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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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建《工程法规》考试重点: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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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二建《工程法规》考试重点: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一、土地所有权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1.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存在于国有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是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上、地表、地下分别设立。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国家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设立后应申请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予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1)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

  (2)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附着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三、地役权

  1.概念

  是用益物权,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2.地役权的设立

  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期限;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的变动

  需役地及需役地的用益物权转让时,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供役地及供役地的用益物权转让时,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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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章节真题分解:物权的主要种类和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2Z201041物权的主要种类和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1.(2012~33)根据《物权法》,建设用地使用权自(  )之日起设立。
A.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B.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C.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公示
D.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公示

【答案】B。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2.(2012—34)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使用期限由(  ),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
A.法律直接规定
B.当事人约定
C.出让人决定
D.受让人决定

【答案】B。建设用地使厢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3.(2012—74)下列情形中,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有(  )。
A.因公共利益需要而收回
B.土地期限届满而未续期
C.使用权人因闲置土地而被国家收回
D.使用权人丧失主体资格
E.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答案】A、B、C。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在以下情况下消灭:(1)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而又未能续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2)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建没用地使,}j权消灭。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因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废弃或不按照批准的用途用地而收回。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逾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以及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人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也均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3)土地灭失.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土地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一旦灭失,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然随之归于消灭。


因此A、B、C符合上述情形,D项不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因为自然人作为使崩权人丧失主体资格时,则可通过继承等方式继续保留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因此D、E两项都不会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

4.(2011-6)下列行为中,不必将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的是(  )。
A.转让
B.抵押
C.出资人股
D.投保火灾险

【答案】D。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转让或出资入股,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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