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师考试要点

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中级会计师考试要点栏目,提供与中级会计师考试要点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要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了吗?出国留学网诚意整理“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要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要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1.性质:权力机构

  2.组成:全体股东(不论持股多少)

  3.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而非“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

  ①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②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③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④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决议重大事项

  ①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②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③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④修改公司章程。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会议类型及频率

  (1)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2)临时会议的提议召开主体: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②1/3以上的董事;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5.召集和主持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①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1/2)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②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

  ③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6.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7.决议规则

  (1)表决权的计算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别决议

  ①事项(4项)

  (A)修改公司章程;

  (B)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C)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D)变更公司形式。

  ②股东会对特别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全体)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8.记录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推荐阅读:

  

2018年中级会计实务考试要点:成本法转权益法

 

  考友们都准备好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中级会计实务考试要点:成本法转权益法”,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中级会计实务考试要点:成本法转权益法

  成本法转权益法

  因处置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由能够实施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首先应按处置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然后,比较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前者小于后者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处置投资时(转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投资方应享有的份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扣除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和利润)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留存收益,对于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至处置投资之日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享有的份额,调整当期损益;

  对于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成本法核算转公允价值计量

  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因部分处置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下降,不再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推荐阅读:

  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备考心得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入口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会计要点精选

  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备考建议

...

2018年中级会计实务考试要点:境外经营的处置

 

  考友们都准备好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中级会计实务考试要点:境外经营的处置”,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中级会计实务考试要点:境外经营的处置

  境外经营的处置

  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应当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列示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部分处置境外经营的。

  应当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多项选择题

  母公司报表中含有实质上构成对子公司(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的情况下,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抵销分录时,应遵循的原则有( )。

  A.实质上构成对子公司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以母公司或子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反映,则 该外币货币性项目产生的汇兑差额应转入“其他综合收益”

  B.实质上构成对子公司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以母、子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反映,则应将母、子公司此项外币货币性项目产生的汇兑差额相互抵销,差额记入“其他综合收益”

  C.如果合并财务报表中各子公司之间也存在实质上构成对另一子公司(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比照上面AB选项的原则编制相应的抵销分录

  D.实质上构成对子公司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以母公司或子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反映,则该外币货币性项目产生的汇兑差额应转入财务费用

  【答案】A,B,C

  【解析】实质上构成对子公司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以母公司或子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反映,则应在抵销长期应收应付项目的同时,将其产生的汇兑差额转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包含境外经营的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特别处理

  1、少数股东应分担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应并入少数股东权益列示于合并资产负债表。(环球网校提供境外经营财务报表的折算)

  借: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贷:少数股东权益

  2、实质上构成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产生的汇兑差额的处理。

  母公司含有实质上构成对子公司(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的情况下,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分别以下两种情况编制抵销分录:

  (1)实质上构成对子公司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以母公司或子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反映,则应在抵销长期应收应付项目的同时,将其产生的汇兑差额转入“外币报表折算差额”项目。

  即,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汇兑差额”科目,贷记或借记“外币报表折算差额”科目。

  借: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贷:财务费用

  或作相反分录。

  (2)实质上构成对子公司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以母、子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反映,则应将母、子公司此项外币货币性项目产生的汇兑差额相互抵销,差额转入“外币报表折算差额”项目。

  如果合并财务报表中各子公司之间也存在实质上构成对另一子公司(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比照上述编制相应的抵销分录。

  【提示】作为集团整体,长期应收款...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要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考友们都准备好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要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要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总的原则: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适用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具体起算时间:

  (1)侵权行为所生之债: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

  【注意】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认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约定履行期限之债: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起开始计算;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则自该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4)不作为为义务内容之债: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

  (5)附条件之债:自该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

  (6)附期限之债:自该期限到达之日起计算。

  (7)国家赔偿: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8)其他:

  ①《海商法》,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依以上规定计算:

  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应当离船之日起算;旅客死亡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应当离船之日起算;因运输期间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算(2年),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行李灭失或损坏,自旅客离船或应当离船之日起算。

  ②《国家赔偿法》,2年诉讼时效,自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③《民用航空法》,2年诉讼时效,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推荐阅读: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模拟题及答案汇总(八套)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备考心得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试题及答案汇总

...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要点:追索权

 

  要参加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同学们,出国留学网为你整理“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要点:追索权”,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要点:追索权

  1.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1)实质条件

  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

  ②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③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④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形式条件

  ①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承兑、提示付款;

  ②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

  2.确定追索对象(被追索人)

  (1)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均为被追索人。

  (2)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3.确定追索金额

  (1)首次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再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

  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4.发出追索通知

  (1)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2)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或其前手收到通知未按规定期限再通知其前手,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推荐阅读:

  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备考建议

  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教材有哪些?

  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报名入口及流程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要点: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考友们都准备好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要点: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要点: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凭票抵扣

  (1)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为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解释1】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解释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提示:纳税人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解释3】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汽车、摩托车、游艇除外),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解释4】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解释5】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为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解释】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3)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解释】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应扣缴的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案例】2017年4月,境外公司为我国A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取得含税价款200万元,该境外公司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已知技术咨询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在本案中:(1)A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当扣缴的增值税=200÷(1+6%)×6%=11.32(万元);(2)A企业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11.32万元),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额。

  2.计算抵扣

  (1)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凭票抵扣。

  (2)购进农产品,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乘以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解释1】农产品买价,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

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要点:价格法律制度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了吗?出国留学网诚意整理“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要点:价格法律制度”,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要点:价格法律制度

  一、价格调控制度(★★★)(P447)

  1、价格监测制度

  价格监测制度,包括价格监测报表制度、市场价格动态监测制度、专题价格监测制度 、价格监测公布制度、价格监测分析预测制度、价格监测工作制度和考核制度等。

  2、重要商品储备制度

  3、重要农产品保护价制度

  4、价格特别干预制度

  (1)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2)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二、价格规制制度(★★★)(P448)

  1、基本概念

  (1)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2)政府定价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例题·单选题】根据《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是( )。

  A、市场调节价

  B、政府指导价

  C、政府定价

  D、经营者定价

  【答案】B

  2、政府定价的范围(P448)

  (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3、政府定价权限

  (1)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2)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例题1·判断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

  【答案】×

  【解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例题2·判断题】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

  【答案】√

  三...

2018年中级会计师《财务管理》要点:专门决策预算的编制

 

  要参加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同学们,出国留学网为你整理“2018年中级会计师《财务管理》要点:专门决策预算的编制”,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

  2018年中级会计师《财务管理》要点:专门决策预算的编制

  专门决策预算的编制

  专门决策预算主要是长期投资预算(又称资本支出预算),通常是指与项目投资决策相关的专门预算,它往往涉及长期建设项目的资金投放与筹集,并经常跨越多个年度。

  编制专门决策预算的依据是项目财务可行性分析资料以及企业筹资决策资料。

  专门决策预算的要点是准确反映项目资金投资出与筹资计划,它同时也是编制现金预算和预计资产负债表的依据。

  留存收益

  (一)留存收益的性质

  从性质上看,企业通过合法有效地经营所实现的税后净利润,都属于企业的所有者。企业将本年度的利润部分甚至全部留存下来的原因很多,主要包括:第一,收益的确认和计量是建立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上的,企业有利润,但企业不一定有相应的现金净流量增加,因而企业不一定有足够的现金将利润全部或部分派给所有者。第二,法律法规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和要求企业可持续发展等角度出发,限制企业将利润全部分配出去。《公司法》规定,企业每年的税后利润,必须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东奥中级职称频道小编“娜写年华”整理发布。第三,企业基于自身扩大再生产和筹资的需求,也会将一部分利润留存下来。

  (二)留存收益的筹资途径

  1.提取盈余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是指有指定用途的留存净利润。盈余公积金是从当期企业净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其提取基数是本年度的净利润。盈余公积金主要用于企业未来的经营发展,经投资者审议后也可以用于转增股本(实收资本)和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但不得用于以后年度的对外利润分配。

  2.未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是指未限定用途的留存净利润。未分配利润有两层含义:第一,这部分净利润本年没有分配给公司的股东投资者;第二,这部分净利润未指定用途,可以用于企业未来的经营发展、转增资本(实收资本)、弥补以前年度的经营亏损及以后年度的利润分配。

  (三)利用留存收益的筹资特点

  1.不用发生筹资费用

  企业从外界筹集长期资本,与普通股筹资相比较,留存收益筹资不需要发生筹资费用,资本成本较低。

  2.维持公司的控制权分布

  利用留存收益筹资,不用对外发行新股或吸收新投资者,由此增加的权益资本不会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不会稀释原有股东的控制权。

  3.筹资数额有限

  留存收益的最大数额是企业到期的净利润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之和,不像外部筹资一次性可以筹集大量资金。如果企业发生亏损,那么当年就没有利润留存。另外,股东和投资者从自身期望出发,往往希望企业每年发放一定的利润,保持一定的利润分配比例。

2018中级会计师考试《财务管理》精选要点:股利支付形式与程序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了吗?出国留学网诚意整理“2018中级会计师考试《财务管理》精选要点:股利支付形式与程序”,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中级会计师考试《财务管理》精选要点:股利支付形式与程序

  (一)股利支付形式

  股利支付形式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四种:

  1.现金股利;

  2.财产股利;

  3.负债股利;

  4.股票股利。

  【提示】股票股利对公司来说,并没有现金流出企业,也不会导致公司的财产减少,而只是将公司的留存收益转化为股本。但股票股利会增加流通在外的股票数量,同时降低股票的每股价值。它不改变公司股东权益总额,但会改变股东权益的构成。可见,发放股票股利,不会对公司股东权益总额产生影响,但会引起资金在各股东权益项目间的再分配。而股票股利派发前后每一位股东的持股比例也不会发生变化。

  发放股票股利虽不直接增加股东的财富,也不增加公司的价值,但对股东和公司都有特殊意义。

  对股东来讲,股票股利的优点主要有:

  (1)市场和投资者普遍认为,发放股票股利往往预示着公司会有较大的发展和成长,这样的信息传递会稳定股价或使股价下降比例减小甚至不降反升,股东便可以获得股票价值相对上升的好处。

  (2)由于股利收入和资本利得税率的差异,如果股东把股票股利出售,还会给他带来资本利得纳税上的好处。

  对公司来讲,股票股利的优点主要有:

  (1)发放股票股利不需要向股东支付现金,在再投资机会较多的情况下,公司就可以为再投资提供成本较低的资金,从而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2)发放股票股利可以降低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既有利于促进股票的交易和流通,又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成为公司股东,进而使股权更为分散,有效地防止公司被恶意控制。

  (3)股票股利的发放可以传递公司未来发展前景良好的信息,从而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在一定程度上稳定股票价格。

  (二)股利支付程序

  股利发放涉及的几个日期:

  1.股利宣告日。

  2.股权登记日。

  3.除息日,即领取股利的权利与股票分离的日期。在除息日之前购买的股票才能领取本次股利,而在除息日当天或是以后购买的股票,则不能领取本次股利。

  4.股利发放日。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栏目为你推荐: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