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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建筑专业》考点梳理

 

  出国留学网为大家提供“中级经济师《建筑专业》考点梳理”供广大考生参考,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中级经济师《建筑专业》考点梳理

1、全寿命周期是指产品或服务从用户提出需求开始,至满足用户需求为止的时期,即经济寿命周期。而全寿命周期费用就是生产费用和使用费用之和。

  2、盈亏平衡点值与预测值的偏差率,该值越大,则说明不确定性因素的变化对经济评价指标值的影响越小,抗风险的能力越强;该值越小,说明该不确定性因素越敏感,方案对该因素变化的抗风险能力越差。

  3、偿债能力分析指标包括利息备付率、偿债备付率、资产负债率。

  4、按项目的产品(或)服务属性划分,建设项目分为公共项目和非公共项目。

  5、在危害自然环境的主要因素中,对环境影响最大的是废水、废气和废渣,简称“三废”。

  6、费用效果分析的基本方法:①最小费用法;②最大效果法;③增量分析法。

  7、招投标应遵循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8、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2)投标文件未按规定予以密封的。

  9、如果招标人认为联合体的任何变化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变化将不能被允许:(1)严重影响联合体的整体竞争实力的;(2)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3)联合体认定的资格条件已达不到资格预审的合格标准的;(4)招标人认为将影响招标工程项目利益的其他情况。

  10、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

  3)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4)需要采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5)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6)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7)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8)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1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重要的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合法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民事法律行为。

  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协议书;第二部分是通用条款;第三部分是专用条款。其中,通用条款包括的内容有: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和检查;安全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竣工验收与结算;其他。

  13、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14、台班大修费=一次大修费×(大修周期数-1)/耐用总台班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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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建筑2016知识点

 

  2016年经济师考试与11月份开始,考生要把握好最后的两个月复习时间,巩固知识点,拓宽知识面。出国留学网经济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中级经济师建筑2016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级经济师建筑2016知识点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

  (一)委托合同的特征

  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1)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劳务;

  (2)委托合同是诺成、非要式合同;

  (3)委托合同是双务合同;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一般说来,委托他人办理营利性事务,以有偿为宜;而委托他人办理非营利性事务,以无偿为宜。商务委托应为有偿,普通民事委托则可无偿。合同是否有偿,依法律的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具备的条款结构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委托任务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行为准则,因此内容应全面、用词要严谨。合同条款的组成结构包括:

  (1)合同内所涉及的词语定义和遵循的法规;

  (2)监理人的义务;

  (3)委托人的义务;

  (4)监理人的权利;

  (5)委托人的权利;

  (6)监理人的责任;

  (7)委托人的责任;

  (8)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9)监理报酬;

  (10)其他;

  (11)争议的解决。

  (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2)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涉及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3)监理人掉换总监理工程师需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4)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供监理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5)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2)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3)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4)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