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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一卷考试笔记: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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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一般制度

  1.国际组织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际组织一般是指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它通过政府间协议成立,具有常设的机构。通常被赋予国际法律人格。具体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体现在其组织章程中。 一般地,国际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缔约能力;(2)派遣与接受常驻或临时的外交使团(节);(3)作出国际承认或作为国际承认的对象;(4)构成国际法中继承或被继承的主体;(5)提出国际索赔和承担国际责任;(6)召集国际会议、组织和参加国际交往,进行国际合作、解决国际争端;(7)享有某些特权和豁免;(8)其他还包括登记与保存条约,拥有自己的旗帜标志等。

  2.国际组织的一般制度。

  (1)成员。国际组织的成员一般可分为正式成员和非正式成员两种:

  ①正式成员。正式成员有时又被分为参与创建该组织的原始成员和在组织成立后的纳入成员。正式成员通常参加组织的全部活动并拥有完全的权利。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一般是国家,但在个别情况下,经特别约定,也可以是某些特定的非主权实体或其他的国际组织。在这种特殊安排下,具有某个国际组织正式成员资格的参加者并不因此而获得国际法主体的地位。

  ②非正式成员包括准成员和观察员。准成员也被称为联系会员,是被接受参加组织的活动,但因某些条件或原因,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成员。准成员通常在组织的主要机构中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没有表决权。观察员是有条件地被邀请或接受出席有关会议或参加某些活动者。其主要职能是了解和咨询,不享有正式成员享有的表决权等权利。观察员有时也被称为咨询会员。有些是常设性的,但多数是每次会议时临时邀请或接受的。

  (2)机构。国际组织的机构由其职能和成员国约定而设立。通常包括三个主要机构:

  ①权力和决策机构。通常称为大会、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等,一般由所有成员代表参加。有些组织的该种会议是由成员国元首、首脑或部长组成或参加。

  ②执行机构。通常称为理事会、执行局或执行委员会,它由部分成员国的代表依该组织的章程组成,负责相关事项的执行和处理。其职能范围与工作方式依其基本组织文件而各有不同。

  ③行政机构。一般多称为秘书处。主要从事成员国之间的联系、信息交换、内部管理等日常性事务性工作。秘书处一般根据有关章程,聘任各国公民组成。受聘人员作为国际公务员,不代表任何国家,仅以个人中立身份接受该组织指示,完成交办的工作,并从该组织获得报酬。

  (3)表决制度。国际组织成员对组织文件草案的赞同或反对的表示方式即为表决,表决及其与被表决文件的最终形成或通过的关系所涉及的规则构成了表决制度。国际组织采用的表决制度由其章程决定。通过后文件的名称和拘束力,取决于不同组织及其对相关事项的具体规定。实践中,表决制度一般有以下几种:

  ①全体一致同意。也称一国一票一致同意制,它采取一国一票,并要求议案经所有成员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②多数同意制。采用一国一票,要求议案经成员中多数同意票即可通过。多数通过制又分为简单多数通过、特定多数通过、多数加特定成员通过这三...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考试笔记:唐律与中华法系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考试笔记:唐律与中华法系”,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永徽律疏》--礼法统一的法典。

  《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曰”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二)十恶。

  1、从“重罪十条”到“十恶”。

  所谓“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段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

  2、唐律中十恶的具体内容:

  (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

  (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

  (3)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

  (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

  (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

  (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

  (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唐律中“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一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而且,唐律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语所谓“十恶不赦”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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