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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一卷备考资料:倾销和损害

 

  “2017年司法考试一卷备考资料:倾销和损害”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1.倾销。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

  倾销的构成要件:

  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

  正常价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以出口国市场上的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

  (2)出口国市场上没有可比价格的,以该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为正常价格,即所谓的“替代国价格”。

  (3)以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注意:以上三种方法不是依次使用,而是在第一种方法不能使用时,选择使用第二或第三种方法。

  出口价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价款或者应当支付价款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

  (2)进口产品没有实际支付价款或者应当支付价款的价格,或者其价格不能确定的,以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或者以外经贸部商海关总署根据合理基础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特别提示]这里涉及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一是正常价值的确定。二是出口价格的确定。

  2.损害。

  损害是指倾销对国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1)国内产业的认定——国内产业是指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全部总产量的大部分的生产者。但两类产业排除在外:第一,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国内生产者。第二,倾销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2)损害的认定——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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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一卷备考资料:国际环境保护法

 

  本文“2017司法考试一卷备考资料:国际环境保护法”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法考试国际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考点知识就在这里,希望能帮到你!

  1.国际环境法的主要原则(了解)

  (国家环境主权和不损害其管辖范围以外环境原则、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2.国际法中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理解)

  (1)大气环境保护

  ①防止气候变化:《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集团方式、排放权交易、绿色交易)

  ②臭氧层保护(《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2)海洋环境保护

  ①防止来自船舶的污染(《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

  ②防止海洋倾倒废物(《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

  (3)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

  ①生物资源保护(《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②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4)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巴塞尔公约

  ①缔约国禁止向另一缔约国出口危险废物,除非进口国没有一般地禁止该废物的进口,并且以书面形式对某一进口向出口国表示同意

  ②出口国有理由认为拟出口的废物不会被以符合有关标准的对环境无害的方式在进口国或其他地方处理,则不得出口

  ③不得向非缔约国出口或非缔约国进口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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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一卷备考资料:条约保留

 

  本文“2017司法考试一卷备考资料:条约保留”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一)保留的概念与范围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无论措词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 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保留是以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缔约自由同意要件为根据的。双边条约一股不发生保留问题,此时如果一方不 同意某项条文,会导致重议或破裂。在多边条约的谈判中,各国的政策利益有所不同,要达成完全严格一致同意往往很困难,保留为达成条约提供了一个求同存异的 这径。所以,保留制度是在条约得以缔结或其广泛性与条约的严格性、完整性之间的一种平衡和妥协的工具或手段。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下列情况下 不得提出保留:

  (1)条约规定禁止保留;

  (2)条约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条约准许的保留范围内;

  (3)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二)保留的接受

  保留是一国单方面作出的,对于保留,其他的缔约国可以作出同意或反对的意思表示,即有权决定本国是否接受该保留造成的对有关权利义务排除或变更的拘束。对于一项保留是否需要其他缔约国予以接受这个问题,《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作了以下规定:

  1、条约明文准许保留的,一般不需要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

  2、如果从谈判国有限数目以及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可见,该条约在全体当事国的全部适用是每一当事国同意受该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时,保留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

  3、条约若是一个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保留一般须经该组织的有权机关接受。

  4、不属于上述情况的,由缔约国决定是否接受一项保留。保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时,就该国而言,保留国即成为该条约的当事国;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时,不 妨碍条约在保田国和反对保留国之间生效,除非反对保留国明确表示反对条约在两国间生效;一国表示同意受该条约拘束而附有保留的行为,只要至少有一缔约国接 受该项保留,就成为有效。

  (三)保留的法律效果

  1、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一些条 约规定。例如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中规定,一切船舶享有领海无害通过权,有些国家对该条提出保留,主张军舰不享有A属海无害通过权,军舰通过一 国领悔时须事先征得沿悔国同意。接受这一保留的国家与保留国之间,关于一切船舶享有领海无害通过权的规定将改为,除军舰外,一切船舶享有领海无害通过权, 军舰通过一国领海须事先征得沿海国同意。

  2、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并不反对该条约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生效,则保 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以上述保留为例,反对该保留的国家,与保留国之间既不适用军舰享有领海无害通过权的规定,也不适用 军舰通过一国领海须事先征得沿诲国同意的规定。

  3、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按照原来条约的规定,无论未提出保留的国家是否接受另一缔约国的保留。在上述保留事例中,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无论它们是否接受有关军舰不享有领海无害通过权的保留,仍适用一切船舶享有领海无害通过权的规定。

  司法考...

2017司法考试一卷宪法试题易出题点

 

  司法考试宪法部分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虽然考点繁多,但是每年的考题也或多或少的透漏出每年高频考点规律。本文“2017司法考试一卷宪法试题易出题点”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专门分析历年来司法考试宪法试题的高频考点,希望能帮到你!

  与普通法相比,宪法从宏观上规定了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外交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其内容具有根本性、宏观性和全面性的特点,但 从考试的角度出发,则要求我们从微观上对各项基本制度细致入微地加以掌握。诸如选举制度、国家机构、民族区域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等,内容细,考点多,考 生在这一部分要多下点功夫。

  宪法部分在司法考试试卷一中占有重要地位,以选择题为主。近年来,司法考试对宪法部分的考查体现出既重法条,又重教材的趋势,第一章宪法基本理 论比重的上升是这一趋势的突出体现,但宪法部分仍以考查宪法性法律的法条为主。2005年司考中的宪法部分有一个突出特点,即将之前考查相对较少的内容列 入考查范围,如宪法史的内容、国家主席的职权、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机关,甚至考查了之前一直没有考过的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因此,在宪法部分没有绝对的非 重点,对考生都应有所涉及,这无疑增加了考生的备考难度。这也是司法考试遴选人才的必要途径。

  宪法包括宪法的一般理论、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宪法的实施保障几部分内容。要在宪法部分取得好的成绩,熟记宪法 所涉的相关法条是必须的。《宪法》及其修正案、《立法法》、《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在复习宪法部分时必须涉及的法律文件,《宪法》及其修正案、《立法 法》、《选举法》是必须全面掌握的内容,在记忆的基础上注意理解,否则无法应付较为复杂的实例题目。除此以外的法律文件应结合教材内容以及《宪法》的相关 规定进行对照记忆。同时,要注意对宪法第一章内容的掌握,尤其有关宪法基本理论知识、宪法修正案的内容要重点记忆。研习历年考题也是复习宪法不可缺少的环 节,考生应注意对错误的总结,针对自己的知识盲点和易混易错内容进行重点识记,并进行串连记忆,以点带面,通过一道题争取掌握多个知识点。更多宪法相关习 题解析及记忆方法,考生要注意宪法部分的易出错点,主要包括:选举的民主程序;我国公民政治权利的范围;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及其自治机关;中央和特别行政 区的关系;我国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程序,实施宪法监督的机关;在中央国家机关中,各个中央国家机关的组成、任期、职权相互间容易混淆,应准确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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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一卷复习资料:财税法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司法考试一卷复习资料:财税法”,希望考生们能顺利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

  一、税法

  1.税法构成要素(征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等)

  2.增值税法(纳税人、征税范围为货物外加两项劳务、增值税专用发票、道道征税)

  3.消费税法(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环节)

  4.营业税法(纳税人、征税范围为劳务但不限于劳务,另有两项货物)

  5.两个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人、征税的所得、亏损的弥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6.个人所得税法(纳税人、征税范围与免税减税范围、税率的适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7.税收征收管理法{适用范围;纳税人的权利;税务管理(税务登记、帐簿与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收法定原则(滞纳金的承担、延期纳税的规 定、减免税的严肃性);征管措施(核定税款、调整应纳税额、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离境清税、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与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简易 保全措施、税收优先原则、代位权与撤销权、大额财产的处置报告);税款的退还、补缴与追征];税务检查;法律责任与税务争议的解决] 考试用书

  二、会计法

  1.会计的领导制度

  2.会计的基本职能是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

  3.会计核算(核算范围、核算的文字、核算的本位币、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用人民币编制、记帐的依据是原始凭证与记帐凭证、原始凭证的不得涂改、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

  4.会计监督(单位内部监督、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监督的范围不同)

  5.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注意哪些人永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哪些人在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即40条的内容)

  三、审计法

  1.审计的独立性

  2.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3.审计职责

  4.审计机关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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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一备考资料: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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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外币兑换业务。外币兑换业务包括收兑外币钞票、旅行支票、旅行信用证、汇票、兑付信用卡等业务。兑换时,根据外币的进出及是否现钞以定不同的牌价:兑入国外来的电汇、信汇、票汇、旅行信用证、旅行支票等采用外汇买入价;兑出外汇时采用外汇卖出价;兑入外币现钞时,采用现钞买入价。

  2.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1)汇款,是指卖方将货物运给买方,买方通过银行对卖方付款,银行不参与处理有关单据事宜的一种结算方式。汇款法律行为中有四个当事人,即汇款人、汇款行、汇人行和收款人。

  (2)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口商)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商)代收款项的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通常是出口商出具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及必要的发票、单据委托进口商的开户行收款。

  (3)信用证,是指开证行(进口方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请求或指示,保证出口商交来的符合规定的汇票和单据将予以承兑和付款的一种银行担保文件。

  (4)保函,是指银行作为保证人向受益人开出的,保证对受益人负有债务的第三人履行合同,如有违约给受益人造成损失时,由银行予以赔偿的书面担保文件。该文件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使银行作为国际贸易合同中的第二债务人,以确保合同的履行。

  3.外汇资金业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商业银行可做外汇买卖业务,外汇保值业务,国际筹资业务,外汇担保业务等多种外汇资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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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一备考资料:税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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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法概述

  (一)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税收的概念与特征。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凭借政治权力,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满足法定课税要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所征收的货币或实物。一般认为,税收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法定性;(2)强制性;(3)无偿性。

  2.税法的概念与体系。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由税收体制法、税收征纳实体法、税收征纳程序法等子部门法所组成。其中,税收 征纳实体法主要包括商品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和行为税法。商品税法主要包括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关税法和烟叶税法等。所得税法主要包括企业 所得税法(2007年3月我国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合并,制定统一适用内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 得税法。财产税法主要包括资源税法、房产税法、土地增值税法、土地使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契税法、车船税法等。行为税法主要包括印花税法等。

  3.税法的调整对象。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税收关系是相关主体在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

  (二)税收法律关系

  1.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收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发生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一 方主体始终是国家,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单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以纳税人发生了税法规定的行为或者事实为根据。

  2.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税法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 人,主要包括国家、征税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权利义 务和征税机关的权利义务。(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货币、实物和行为。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税法所必需的基本要件,主要包括税法主体、征税对象、税基、税目、税率、税收减免、纳税地点、纳税时间和税法责任等。

  税法主体是指在税法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征税主体包括国家和征税机关,纳税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 人。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享有税收权利、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征税对象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客体,一般包括商品、所得、财产等。税基,又称为计税依据, 是税法规定的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税目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具体品目,是对征税对象的分类和细化。税率是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的比率。包括定额税率、比例税 率和累进税率三种基本形式。税基乘以税率就是应纳税额。税收减免是税法规定的对特定主体或客体予以减税或免税的特别优惠措施。其中,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少征 一部分税款,免税是对应纳税额的全部免除。纳税地点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地点。纳税时间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期限和日期。税法责任是税收 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税收法律规范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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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一备考资料:增值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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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法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在流通各环节的增加值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其特点是税源广、税收中性和避免重复征税。

  (二)增值税法的基本内容

  1.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增值税征税对象为纳税人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

  3.增值税的税基。增值税税基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增值额。

  4.增值税的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分为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0%)。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适用低税率的以外,税率为17%。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适用3%的征收率。

  5.增值税的税收减免。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 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 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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