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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一卷知识笔记: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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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中最重要的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包括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和劳动者解除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分类

  劳动合同分为三种:定期劳动合同、不定期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里有两点应予注意:

  一是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为条件,不具备这个条件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法定义务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是只有在双方都同意延续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才能提出来。法律赋予了劳动者提出续订不定期合同的权利,劳动者一旦提出请求对用人单位则是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中必须载明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 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此之外,还可以载明试用期条款、保密条款等。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 同期限之内。就是说,试用期不在合同期限之外单独计算。比如说,张某与其所在公司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是3个月,则自合同生效之日 起满3年合同期满。

  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非公司制的企业的经理,如果是由上级部门委任的,应与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劳动合同就产生法律效力。鉴证与公证都不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必经程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关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机构应注意与一般民事合同无效的确认机构有所不同。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等,较为重要的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单方解除。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

  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有三种情况:

  1.即时解除。这种解除用人单位无须提前通知劳动者,只要符合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可随时通知劳 动者解除合同。即时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这里必须是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若不具备这一点仅仅是因为在试用期内而不得即 时解除合同,这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即时解除合同不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这里强调“严重”,若是一般的违反则不构成即时解除 合同的条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这里强调损害必须是重大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仅限于刑事责任,若是行政责任则不 得即时解除合同);被劳动教养的。

司法考试一卷知识辅导: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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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关系分为税收体制关系与税收征纳关系。调整税收体制关系的法律规范不在考试范围之内。税收征纳关系分 为税收征纳实体关系和税收征纳程序关系,因此税法主要由两部分内容组成,一部分是征纳实体法,一部分是征纳程序法。该部分的复习,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一、税法

  (一)税法的分类

  这里的“税法”是指的实体税法,实体税法最常见的分类是按照征税对象的不同分为流转税法、收益税法、财产税法、资源税法和行为税法。流转税法包括增值税 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关税法;收益税法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农牧业税 法;财产税法包括房产税法和契税法;资源税法包括资源税法本身、土地增值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行为税法包括印花税法、固定资产投资方向 调节税法、车船使用税法、屠宰税法和筵席税法。对于上述分类应有所了解。起码谈到流转税法、收益税法应知道涉及哪些税种。

  (二)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收法定,有税必有税法,税种很多,复习时往往感觉到很乱,而实际上税法的内容是很简单的,任何实体税法都是由下列这些要素所构成的:税法主体、征税对 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违章处理。实体税法就是这些要素的罗列,当然,具体到一部实体税法不见得这 些要素全部具备,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就没有税目要素。

  税法的构成因素中较为重要的有: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这三个要素是任何一个实体税法都要有的,欠缺其中的任何一个,税法是无法执行了。

  1.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关于征税主体,应当知道我国行使征税权力的机关有三个,分别是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农牧业税、耕地占用 税和契税,海关负责征收关税,并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代交通管理部门征收船舶吨税。其余的税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一谈到纳税主体,大家首先想 到的是企业与个人,这里必须要知道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很多情况下都会成为纳税的主体。

  2.征税对象。征税对象是区分税种的标志,如流转税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收益税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一个纳税人可能要涉及到多种纳税的纳税义务,这是因为针对的征税对象不同。在复习每一个具体税种时都应予以注意,当给出一些具体情况让选择缴纳哪一种税时就会运用到。

  3.税率。税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代表着征税的深度。我国税率的基本形式有:定额税率、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采用定额税率的税种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耕地占用税等;采用比例税率的税种最典型的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累进税率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现行税法只采用超额累进税 率和超率累进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的税种是个人所得税的某些税目;采用超率累进税率的税种是土地增值税。

  此外,税收优惠也是税法的构成要素,提起税收优惠,大家首先想到的是减税与免税,学完税法应知道税收优惠形式是很多的,主要包括:减税、免税、退税、...

司法考试一卷知识辅导:商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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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司法考试商经法复习要点

  商经法复习难度很大,是司法考试中一块十分难啃的“硬骨头”。本部分复习的关键是要做到区别对待,即针对不同的法在历年考试中的所占分值大小和难易程度,制定不同的复习策略,做到有重点、有层次、有先后、有选择取舍,以防陷入到法条的汪洋大海之中而无法自拔。

  (一)司考商经法的大致分值比例

  商经法两部分加起来,一共有80到90分的分值。但是这些分值在各法之间的分配极不平衡。其中1/3的法集中了80%的分值。而另外2/3的法,只有 20%左右的分值。因此,必须把这些数量少,分值多的法挑选出来,作为考生的重点关注对象,进行强化复习。这样做,可以大幅度地节约时间和精力,增强学习 的针对性。从历年试题的 经验来看,大约1/3分值在公司法,1/3分值集中在少数几个“核心法”,比如合伙企业法,保险法,劳动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法等。而对于其它分值 少,数量多的“小法”,往年试题则呈现出很强的规律性,考点的集中度很高。很多“小法”,多年来仅集中在有限的几个制度的考查上。比如,环境法,连续三年 都在考查环境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税法一贯只考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而且,对于征管法中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对个人所得税中的税收减免 问题一直青睐有加,反复考查。法条其实就征管法的38条到42条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第4条,第5条。在有些小法中,甚至还有考题重复的现象,如2003年第 90题和2002年第9题。题干和选项完全相同,都是考查拍卖瑕疵请求规则。这种现象在司法考试中是罕见的。但足以证明,“小法”的学习,必须关注历年试 题所形成的热点。从往年试题经验中挑选最有价值,最有代表性的制度来进行有针对性的复习。在时间紧迫、任务艰巨的情况下,这种方法无疑具有极高的实战意 义。

  (二)商经法各部分考查热点及考点预测

  1.公司法。公司法中的 资本制度和股东制度为每年必考内容:包括资本充实原则相关制度、出资限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责任。2005年10月27日公司法进行大面积修改之 后,公司资本制度出现了一些新变化。比如,第26条,81条,确立了新的最低法定注册金限额和分期缴纳出资的新规定。第27,28,31条,确定了出资方 式、比例和出资责任。第143条,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规定有了例外情形。第167条,取消了法定公益金的规定,只要求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等。司考名 师提醒,这些变化都是今年司法考试值得重点关注的考点。另外,公司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几项股东权利包括第34条关于股东的知情权,特别是可以查阅帐簿的权 利;第75条股东回购请求权;第152条股东的代表诉讼权和第183条解散公司请求权,这些权利是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而专门设立的特别权利,意义不凡,所 以也要引起高度关注。另外,一些反映公司法修改精神的制度,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教育网第20条确立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第54、55条新增加的 监事会权利等,也是关注对象。

  2.合伙企业法。本法中的考试热点集中在对合伙事务执行和合伙的无限连带责任及由合伙人共同决定事项的 考查上。由合伙人共同决定的事项,除31条规定外,还有...

2017司法考试一卷复习资料:财税法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司法考试一卷复习资料:财税法”,希望考生们能顺利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

  一、税法

  1.税法构成要素(征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等)

  2.增值税法(纳税人、征税范围为货物外加两项劳务、增值税专用发票、道道征税)

  3.消费税法(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环节)

  4.营业税法(纳税人、征税范围为劳务但不限于劳务,另有两项货物)

  5.两个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人、征税的所得、亏损的弥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6.个人所得税法(纳税人、征税范围与免税减税范围、税率的适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7.税收征收管理法{适用范围;纳税人的权利;税务管理(税务登记、帐簿与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收法定原则(滞纳金的承担、延期纳税的规 定、减免税的严肃性);征管措施(核定税款、调整应纳税额、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离境清税、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与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简易 保全措施、税收优先原则、代位权与撤销权、大额财产的处置报告);税款的退还、补缴与追征];税务检查;法律责任与税务争议的解决] 考试用书

  二、会计法

  1.会计的领导制度

  2.会计的基本职能是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

  3.会计核算(核算范围、核算的文字、核算的本位币、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用人民币编制、记帐的依据是原始凭证与记帐凭证、原始凭证的不得涂改、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

  4.会计监督(单位内部监督、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监督的范围不同)

  5.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注意哪些人永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哪些人在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即40条的内容)

  三、审计法

  1.审计的独立性

  2.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3.审计职责

  4.审计机关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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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一卷知识考点: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

 

  本文“司法考试一卷知识考点: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跟着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1.对存款人的保护制度。存款的法律性质是,存款人通过与商业银行订立存款合同将货币借给银行,银行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按时还本付息,不得拖延。存款合同的利率不变,除了可以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对活期存款利率所作的调整外,定期储蓄(合同)约定的利率不变,借款人和银行都不得在期间单方面进行调整。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查询、冻结、扣划,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存款业务。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主要指本行承接的各项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款、零存整取存款、同业存款等存款业务。

  3.其他负债业务。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以下负债方式从外部筹措资金:

  (1)向人民银行借款。主要有直接借款和票据再贴现两种形式。

  (2)发行金融债券。金融债券是银行为了筹集社会闲散资金所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固定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发行金融债券的资金只能用于发放特种贷款,不可挪用作一般的工商企业贷款。

  (3)同业拆借。这是指商业银行因临时资金不足向其他银行及金融机构的临时借款。同业拆借一般都是短期的,尽管时间较短,但可维持资金的正常周转,避免或减少出售资产而发生的损失。因此,同业拆借是各金融机构彼此间共荣共济的一种资金调剂活动,其利率水准一般较低。商业银行法第46条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缴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4)发行短期融资债券。在国家计划债券发行额度内,中国银监会可以批准企业发行用于弥补临时性、季节性流动资金不足的期限为3个月、6个月和9个月的短期融资债券。

  (5)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商业银行可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该存单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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