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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宪法》必背内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今年9月份的司法考试马上就要来临了,你准备的怎么样了呢?下面是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的小编为大家分享的“2017司法考试《宪法》必背内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宪法》必背内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下)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宪法都有规定。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实行的制度,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下实行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部分地区实行的,具体说就是少数民族地区,而且必须是少数民族聚集区。根据法律规定,设立民族自治地方有三个级别: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根据法律还有一个是民族乡,但是它不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有民族特色的一般地方。

  二、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大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不是民族自治机关。(自治机关包括权利机关和行政机关,不包括法院、检察院)

  【例1】哪些是民族自治机关?

  A.宁夏自治区的人大

  B.内蒙古自治区的人民政府

  C.呼和浩特市的人大

  D.银川市的人民政府

  【答案解析】C和D是不能选的,民族自治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和政府,民族自治地方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银川和呼和浩特既不是自治区、自治州、也不是自治县。它是市,市是普通单位。

  【例2】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不定项选)

  A民族乡的政府

  B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

  C自治区的检察院

  D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答案解析】概念-是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和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人民政府。

  如此看来ABC符合题意,当排除。人大常委会是人大的的常设机构,是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在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权力机关的职权,但毕竟不是人大。是否排除难以下结论。还是凭感觉选。

  本题选abcd有些抠法条也教条了。

  【例3】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1999年试卷一第17题)

  A.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

  B.自治州的人民法院

  C.自治县的人民政府

  D.自治旗的人民代表大会

  【答案解析】B。《宪法》第11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注意这里的限制条件有二:

  第一,只限于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不含民族乡。

  第二,只限于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含司法机关。据比本题中A、C、D均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不符合要求的只有B项自治州的人民法院,故B项为应选项。至于D项中的自治旗,是自治县在内蒙古自治区的另一种称呼。

  三、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宪法都有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民族自治机关行使的所有的权力不都是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民族自治机关行使的权力有两种,一种是同级同类的其他国家机关具有的一般国家...

2017司法考试《宪法》必背内容:特别行政区制度

 

  今年9月份的司法考试马上就要来临了,你准备的怎么样了呢?下面是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的小编为大家分享的“2017司法考试《宪法》必背内容:特别行政区制度”,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宪法》必背内容: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下)

  第五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的规定设立)的概念和特点,在中国领域内,在单一制的结构下建立的行政区域单位。特别行政区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高度自治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利。行政管理权,包含货币发行权。立法权是被监督的地方立法。发生在特别行政区的一切案件都在特别行政区的法院审结。对外事务的权利不是外交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唯一能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授权特别行政区的法院解释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律依据有两个方面,一是《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二是《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这是特别行政区的两个依据,有时设干扰项时将两个基本法和两个联合声明摆进题肢,应注意鉴别。

  【例】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是我国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

  A.宪法序言

  B.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C.宪法第31条

  D.中葡联合声明

  【答案】ABD

  二、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领导人,也是特别行政区中行政机关的最高领导人。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就是注意一下他们的行政长官和他们重要的司、局、厅、署长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它立的法是法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果违背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给他发回。司法机关,香港只有一个司法机关:法院。澳门有两个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香港没有检察院,检察职能由行政机关中的律政司来行使。

  司法机关没有提由永久居民组成。

  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当地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由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本特别行政区负责。(任职条件从基本法的表述来看,香港和澳门的行政长官的任职条件不太一样,区别就是香港规定中有一个在外国无居留权,澳门没有这个规定(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

  政府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行政官员必须是在当地连续居住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和其他职权。议员一般是由永久性的居民担任。不过在香港,非中国籍的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在立法会的比例不得超过20%,而在澳门则没有这些资格限制。立法会的任期除第一届另有规定外,每届任期为4年。

  【例】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选项中哪个是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A.在澳门连续居住满1...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中国宪法的发展史

 

  面临司法考试,许多考生都茫然无措,不知道从何下手复习,首先来看看司法宪法考点知识吧,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司法考试宪法考点:中国宪法的发展史,希望对你备考有所帮助! 

  中国宪法的发展史: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2)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历史上曾经起到临时宪法的作用。

  (3)《五四宪法》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4)《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对于这个知识点,考题中常常会出现让同学们混淆的内容,如2005年的一道考题就问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很明显这个问法错误。

  另一个问题是1982年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三部宪法。对于这个问题,咋一看会认为是对的,但是仔细推敲,就会发现里面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共制定了四部宪法,分别是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所以,1982年宪法是中国成立后的第四部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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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宪法笔记: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考生们需要努力的复习,多背诵一些考点知识,才有可能通过司考宪法。“司考宪法笔记: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清政府出台的宪法性文件《重大信条十九条》,这是清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

  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于1912年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它是中国历史上惟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辛亥革命的成果被袁世凯窃取后早新中国成立的战乱时期所出现的宪法性文件主要有1913年的“天坛宪草”、1914年的“袁记约法”、1923年的“贿选宪法”、1925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6年的“五五宪草”和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以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等。

  (二)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八二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全体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这部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继承和发展了五四宪法的基本原则,全面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各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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