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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2017民法复习讲义:亲属权

 

  出国留学网成人高考栏目为大家带来“成人高考2017民法复习讲义:亲属权”,大家要做好复习计划,一步一个脚印来,祝大家都能取得优异的成绩,希望此文能让大家有所收获。

  亲属权

  1.概念

  亲属权,是指公民在婚姻家庭方面依法享有的身份权利。 身份权的种类

  (1)婚姻自主权

  婚姻自主权的基本含义是:公民在缔结和解除婚姻关系时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夫妻之间的身份权

  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成为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互称配偶。夫妻的身份权是因为具有夫妻的身份而产生的人身权利。夫妻有互相抚养和照顾的义务,有平等的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各自拥有独立的姓名权等权利义务。

  夫妻身份受法律保护。

  (3)夫妻在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

  家庭是因婚姻和血缘关系而形成的共同生活单位。在家庭中,家庭成员之间形成了身份关系,享有身份权。例如: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系、兄弟姐妹的关系等。

  家庭关系主要体现为经济上的扶养、抚养、辅助关系;财产的继承关系;家庭共同财产的支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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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成人高考民法复习讲义: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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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私权

  隐私权是自然人重要的权利。我国立法是充分肯定和保护个人隐私权的。但是,什么是隐私权?隐私权的范围是什么?法学界及立法上并没有给出统一的回答。一般认为,隐私权具有以下特征:

  (1)属于个人生活的事实,如:个人的住址、纯粹个人的信息、个人的事务。

  (2)与社会公众生活无关,这是隐私的重要特征。保持隐私处于秘密状态,不会影响社会公众生活、影响他****利的实施。

  (3)不愿让别人知道,只有本人不愿让他人知晓才是隐私。如果自愿让他人知晓,就不是隐私。

  侵犯隐私权行为最重要的特征既是未经本人许可散布他人隐私,使无关的人知晓他人的隐私;不论故意或过失,均可以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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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成人高考民法复习讲义(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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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甲购买彩电一台 B、乙拾得金戒指一枚 C、丙赠与妻子项链一条 D、丁创作长篇小说一部

  AC[解析]:选项B中的行为为拾得遗失物,性质属于事实行为;选项D中的行为为创作

  行为,创作行为属于事实行为。选项A中的买卖行为、选项C中的赠与行为都是最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

  ⑴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①单方行为(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与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与双方行为、多方行为

  单方行为是仅由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解除债务等;单方行为出现的情况:a有关行为的后果仅使相对人取得权利而不承担相应义务的,如授权行为、赠予行为、遗嘱(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与遗赠行为;b行为人依法或根据合同而享有单方行为权利的,如撤销行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解除行为、追认行为等。注:抛弃无相对人。

  双方行为(是行为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多方行为(多个行为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如合伙、股东会的决议)。

  ②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身份行为的目的在于取得或丧失身份,维持伦理秩序,因此,应特别尊重当事人的意思,通常不能由代理人代理。

  ③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④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诺成性行为是指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实践性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之外,还需要以物的交付作为成立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如借物合同、保管合同、质押、定金。

  ⑤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必须采用法定方式(票据行为)

  ⑥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有因行为指与原因不可分离的行为,如买卖行为,有因行为原因不存在则行为无效;无因行为指行为与原因可以分离,不以原因为要素,如票据行为,无因行为原因不存在或原因存在瑕疵时,行为有效,仅发生不当得利问题。

  ⑵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①口头形式

  ②书面形式

  一般书面形式,指用文字进行意思表示,如书面合同、授权委托书、信件、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为证据效力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均以书面形式的记载为依据,只有书面内容含混不清或不完备时,才可以以口头证据作为补充,后书优于前书;

  特殊书面形式,

  I公证形式:i可以是法律规定,亦可是当事人之间约定;ii约定公证但未公证,此时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实际上为后协议改变前协议,履行效力高于其它效力);iii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公证债权文书直接开始执行程序,有些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规定采用公证形式才能成立及生效,如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

2017成人高考民法复习讲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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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注:土地承包合同不是。

  下列选项中哪些必须经过登记注册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

  A、城镇个体工商户

  B、农村承包经营户

  C、公司法人

  D、社会团体

  AC、本题考民事主体的登记。

  《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A当选。第27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B不选。第41条规定:“(第1款)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2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公司法》第8条第1款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C当选。《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D不选。

  2、民法的调整对象、渊源、适用范围

  3、民法的基本原则 书中没有提到的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合同优先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4、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它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它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

  (1)事件;与人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如:出生、死亡;

  (2)行为:人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取得所有权需要登记,事件则事后登记就可。

  (三)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1)民事权利

  A、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后两者主要是财产权))与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

  B、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a、支配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如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

  b、请求权: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请求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债权上的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基于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请求权;

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复习讲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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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产处理的顺序

  (一)析产

  析产,是指将共有财产中属于个人的份额分割出来。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债务清偿原则

  (1)限定清偿原则

  (2)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

  (3)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

  《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4)遗产已被分割后,债务仍应当清偿

  (5)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三)遗产的分割

  1.遗产的分割原则

  (1)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2)保护其他人合法权益。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2.遗产分割的方法

  (1)作价分割价值或实物分割;

  (2)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四)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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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2017民法复习讲义(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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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遗嘱的形式、内容和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1.遗嘱的形式

  遗嘱形式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时表述自己意志的方式。遗嘱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①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过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

  ②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自己亲笔书写的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③代书遗嘱,即委托他人代笔书写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④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⑤口头遗嘱是由立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作出口头证明的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遗嘱的内容

  遗嘱的内容,是指遗嘱中有关遗产处分的内容。

  (1)指定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被指定继承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称为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人不受法定继承人顺序的限制。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指定遗产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的,继承人称为受遗赠人。

  (2)确定遗产的分配

  遗嘱继承中的遗产分配,是遗嘱人在遗嘱中决定各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数额。遗产的分配,不仅可以决定各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数量,而且可以指定某个继承人可以取得某项遗产。各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数量可以相等,也可以不相等。

  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决定将遗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国家、集体、个人。

  (3)对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附加义务

  遗嘱可以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附加义务。例如,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某项遗产的用途、使用目的;对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出要求等。

  但是,所附加的义务必须是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能够履行或有条件履行的,不得侵犯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合法权益。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4)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可以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公民担任。

  (5)遗嘱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3.遗嘱见证人

  遗嘱见证人是对遗嘱人设立遗嘱当场予以作证的人。

  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必须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的,包括以下人员:

  无行为能力...

成人高考2017年民法复习讲义:自然人

 

  准备参加2017年成人高考的小伙伴们要开始准备备考了,好的准备才能得到好的结果,大家都要加油哦!出国留学网成人高考栏目为大家带来“成人高考2017年民法复习讲义:自然人”,希望大家能有所收获。

  1.自然人的概念

  所谓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自然人和公民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公民,是指具有某一国家国籍的自然人。我国的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所以,公民只是自然人的一部分,自然人的范围比公民广,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但我国《民法通则》采用的是“公民(自然人)’’的表述方法,所以,在我国民法上,公民就是指自然人。

  2.自然人的住所

  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

  我国《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9条规定,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自然人住所具有下列法律意义:

  (1)可以确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享有地和民事义务承担地。

  (2)可以确定对民事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民通意见》第28条第2款规定:tt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可以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如根据《民法通则》第149条的规定,在涉外遗产继承关系中,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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