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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务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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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

  财考[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现将修订后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确保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执业资格考试。财政部成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委会设立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

  财政部考委会确定考试组织工作原则,制定考试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考试大纲,确定考试命题原则,处理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工作。

  第三条 各地方考委会组织领导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委会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办),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

  地方考委会贯彻、实施财政部考委会的决定,处理本地区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

  第四条 各级考试组织机构应配备与所承担的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考试工作人员。

  第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遵守考试保密工作相关规定。

  第六条 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