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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会《经济法》考试重点: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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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中会《经济法》考试重点: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1、企业所得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2、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该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该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3、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依据是不同的: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7中级经济法考点练习题:单项选择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非居民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2年真题)

  A.在境外成立的企业均属于非居民企业

  B.在境内成立但有来源于境外所得的企业属于非居民企业

  C.依照外国法律成立,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属于非居民企业

  D.依照外国法律成立,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属于非居民企业

  【答案】D

  【解析】(1)选项AC: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属于“居民企业”;(2)选项B:在境内成立的企业属于“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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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会实务知识点: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和减值损失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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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中会实务知识点: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和减值损失的确定

  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和减值损失的确定

  一、资产可收回金额计量的基本要求

  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因此,计算确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计算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第二步,计算确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第三步,比较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和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取其较高者作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确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如下图所示: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有例外或者做特殊考虑:

  (1)如果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

  (2)如果没有确凿证据或者理由表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显著高于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可以将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视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3)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结果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显著高于其账面价值,之后又没有发生消除这一差异的交易或者事项的,资产负债表日可以不重新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4)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与分析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相对于某种减值迹象反应不敏感,在本报告期间又发生了该减值迹象的,可以不因该减值迹象的出现而重新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比如,当期市场利率或市场投资报酬率上升,对计算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采用的折现率影响不大的,可以不重新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例题•单选题】2012年12月31日,企业某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 000万元。预计处置费用为100万元,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960万元。当日,该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  )万元。

  A.860

  B.900

  C.960

  D.1 000

  【答案】C

  【解析】可收回金额为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其中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1 000-100=900(万元),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960万元,所以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960万元,选项C正确。

  二、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确定

  资产的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的价格。有序交易,是指在计量日前一段时间内相关资产或负债具有惯常市场活动的交易。清算等被迫交易不属于有序交易。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通常反映的是资产如果被出售或者处置时可以收回的净现金流入。

  如果企业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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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会《财务管理》每日一练(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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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选题

  1 在交货期内,如果存货需求量增加或供应商交货时间延迟,就可能发生缺货。为此,企业应保持的最佳保险储备量是( )。(2012)

  A.使保险储备的订货成本与持有成本之和最低的存货量

  B.使缺货损失和保险储备的持有成本之和最低的存货量

  C.使保险储备的持有成本最低的存货量

  D.使缺货损失最低的存货量

  【答案】B

  【解析】最佳的保险储备应该是使缺货损失和保险储备的持有成本之和达到最低。

  2.下列各项中,属于商业信用筹资方式的是( )。(2011年)

  A.发行短期融资券

  B.应付账款筹资

  C.短期借款

  D.融资租赁

  【答案】B

  【解析】商业信用的形式一般包括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货款和应计未付款。所以,本题B选项正确。

  3.某公司在融资时,对全部固定资产和部分永久性流动资产采用长期融资方式。据此判断,该公司采取的融资战略是( )。 (2011年)

  A.保守型融资战略

  B.激进型融资战略

  C.稳健型融资战略

  D.期限匹配型融资战略

  【答案】 B

  【解析】在激进型融资战略中,企业以长期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为所有的固定资产融资,仅对一部分永久性流动资产使用长期融资方式。另一部分永久性流动资产要靠短期融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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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会《经济法》考点: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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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9:诉讼时效的种类及具体规定★★★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上述“法定期间”即是诉讼时效期间。

  我国诉讼时效有如下特点: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1)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2)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法律不予支持。

  3.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当事人均应普遍适用,不得作任何变更。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即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所谓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1.诉讼时效的种类

  (1)一般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诉讼时效

  凡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不同:

  (1)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开始计算;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则自该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4)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

  (5)附条件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

  (6)附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到达之日起计算。

  (7)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8)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起算点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防止侵权行为发生时间与权利人知道受侵害的时间相隔过长,影响诉讼时效发挥作用,《民法通...

2017中会《经济法》考点:民事行为的效力

 

  下面是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中会《经济法》考点:民事行为的效力,希望对您有所有帮助。

  【解释1】民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解释2】由于2015年教材的论述并不完整,为了帮助考生更准确地理解相关考点,本课程结合教材第五章内容,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正,希望考生理解。

  1.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2013年)

  A.甲商场与某电视生产企业签订购买一批彩电的合同

  B.乙捡到一台电脑

  C.丙放弃一项债权

  D.丁完成一项发明创造

  【答案】AC2015年最新双网校注会注税初级中级会计等各种课件,联系球球1154798154.。

  【解析】(1)选项AC: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其中签订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债务的免除属于单方法律行为;(2)选项BD:属于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

  2.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解释1】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解释2】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解释3】恶意串通,不论其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

  3.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4)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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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山西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及题型

 

  2017年山西中级会计师考试时间为9月9日-10日,考试时间为两天。本文是由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栏目编辑整理的2017山西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及题型,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本站!

  2017年山西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考试题型如下:

  《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试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综合题。

  《财务管理》科目试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综合题。

  《经济法》科目试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