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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2016年工程法规考点: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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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布的时限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公布内容应与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结合,形成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留。

  (二)公布的内容和范围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通过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有关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在本地区统一公布。各地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要逐步与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和实时发布。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吿暂行办法》规定,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给予公告: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5)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6)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7)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

  (8)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

  (9)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

  (10)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公吿部门可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书直接进行公告。

  (三)公告的变更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对发布有误的信息,由发布该信息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修正,根据被曝光单位对不良行为的整改情况,调整其信息公布期限,保证信息的准确和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不良记录,并在相应诚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同时应依法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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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2016年工程法规考点:合同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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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担保的涵义

  合同的担保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第三方以确保合同能够切实履行为目的,应另一方要求而采取的保证措施

  二、担保的种类

  1.保证

  2.抵押

  3.质押

  4.留置

  5.定金

  三、保证

  1.保证的概念

  (1)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人只能是第三人,而不能是债务人。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保证的范围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如对保证的范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保证人的资格条件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它组织或公民

  (2)下列单位不可作保证人

  1)国家机关,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的除外;

  2)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与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除外。

  4.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首先由债务人清偿债务;

  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才由保证人代为清偿。

  (2)连带保证(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也采用)

  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5.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可由合同约定。

  (2)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3)连带责任保证

  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未要求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内的合同变更

  1)债权人转让债权,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四、定金

  1.定金的概念与性质

  (1)概念

  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债务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

  2)履约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

  3)给付定金一方不履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4)收受定金一方不履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性质

  1)证明性质-证...

一级建造师2016年工程法规考点:民事纠纷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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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纠纷的种类与处理方式

  1.种类

  (1)民事纠纷

  合同纠纷(最常见)与侵权纠纷

  (2)行政纠纷

  行政机关与被管理人之间产生的纠纷

  2.处理方法

  (1)民事纠纷处理方法

  和解-当事人双方之间达成处理纠纷的共识

  调解-由第三方帮助当事人解决

  仲裁-仲裁机构

  诉讼-人民法院

  (2)行政纠纷处理方法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二、民事纠纷处理方式

  (一)民事诉讼概述

  1.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

  (1)公权性

  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司法审判权。

  (2)强制性

  强制产生,不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只要一方提起诉讼,另一方也被强制参加诉讼。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3)程序性

  按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

  (二)仲裁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根据其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

  2.仲裁的适用范围

  (1)《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2)不适用《仲裁法》的仲裁(适用其它法律法规)

  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3)不能仲裁的纠纷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适用仲裁。

  3.仲裁的基本特点

  (1)自愿性—争议双方当事人必须都认可

  (2)专业性

  (3)灵活性

  (4)保密性-不公开审理

  (5)快捷性-一裁终局制

  (6)经济性

  (7)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之间无隶属关系

  (三)和解

  1.概念

  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的一种方式。

  2.法律效力

  (1)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可以成为原合同的补充部分。

  (2)和解后当事人不执行,另一方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却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3.和解的适用情况

  (1)未经仲裁和诉讼的和解

  (2)申请仲裁后和解

  (3)诉讼后和解

  (4)执行中和解

  (四)调...

一级建造师2016年工程法规考点:证据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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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一建法规知识点:证据的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是指7种证据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一)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1.一般表现为各种书面形式文件或纸面文字材料。

  2.包括电报和电子邮件。

  3.书证应提供原件。

  4.如提供复印件,但无法与原件核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二)物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1.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2.如提供复制品,但无法与原物核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三)视听资料

  1.视听资料易于通过技术手段被篡改,所以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论据。

  2.对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资料,只要不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四)证人证言

  1.不出庭可提交书面证言。

  2.与一方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五)当事人陈述

  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六)鉴定结论

  1.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的鉴定结论。

  2.申请鉴定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3.鉴定失效的情况:

  (1)鉴定机构或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资格;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4)其他。

  4.对有缺陷的鉴定:

  (1)补充鉴定;

  (2)重新质证;

  (3)补充质证;

  (4)重新鉴定(最严重)。

  (七)勘验笔录

  1.应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2.当事人或当事人成年家属应到场而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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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2016年工程法规考点: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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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

  财产保全遇到有关财产可能被转移、隐藏、毁灭等情形从而将会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难使法院的判决难以执行时,根据利害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的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

  (二)种类

  1.诉前财产保全:保全后15日内起诉。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采取诉前保全,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紧急情况,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2.诉讼财产保全

  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

  (2)须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者必要时法院也可依职权作出;

  (3)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三)财产保全的对象及范围

  1.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请求的范围一般指保全的财产其价值与诉讼请求相当或与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相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一般指本案的标的物。

  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四)财产保全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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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2016年工程法规考点:诉讼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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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

  法院在作出终审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诉讼法律制度。

  (二)适用范围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三)适用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

  4.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适用。

  5.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的诉讼过程中采用。

  (四)先予执行的范围

  1.仅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

  2.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急需为限。

  (五)先予执行的程序

  1.申请

  2.责令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应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认为有必要让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责令其提供;不提供的,驳回申请。

  3.裁定

  (六)错误的补救

  1.应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

  2.拒不返还的,由法院强制执行。

  3.被申请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应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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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2016年工程法规考点:诉讼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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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审程序

  1.起诉

  起诉的条件有: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2.审查与受理

  7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3.审查前的准备

  4.开庭审理

  (1)准备开庭

  (2)法庭调查陈述

  ①当事人陈述;

  ②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③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④宣读鉴定结论;

  ⑤宣读勘验笔录。

  (3)法庭辩论

  (4)合议庭评议和宣判。

  制作判决书并公开宣判,告知当事人上诉的权利、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第一审程序审理案件的,应该在立案后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需要再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二)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并不是每一个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在案件一审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在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一审法院的裁判就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程序也因无当事人的上诉而无从发生,当事人的上诉是第二审程序发生的前提。

  1.上诉的条件

  (1)上诉人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

  (2)上诉对象必须依法可以上诉的判决和裁定

  (3)须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

  ①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②裁定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2.审理方式

  (1)开庭审理

  (2)径行裁判

  3.二审对案件的裁判

  (1)维持原判决

  (2)依法改判。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

  (3)发回重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4)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认定事错误或不清,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4.二审裁判的法律效力

  (1)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2)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3)对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1.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指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

  2.再审的提起

  (1)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2)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的,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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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诉讼执行程序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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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执行程序与措施

  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是并列的独立程序。审判程序是产生裁判书的过程,执行程序是实现裁判书内容的过程。

  (一)执行的条件

  1.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

  2.执行根据必须具备给付内容。

  3.执行必须以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履行义务为前提。

  (二)执行根据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生效的调解书等;

  2.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3.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生效的仲裁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作出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5.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执行回转的裁定以及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判决、裁定或裁决的裁定;

  6.我国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决定。

  (三)执行案件的管辖

  1.法院作出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由第一审法院执行。

  2.其它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执行管辖权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法院执行。

  (四)执行程序

  1.申请执行

  (1)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

  (2)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

  (3)从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2.移交执行

  提交执行的案件有三类:

  (1)判决、裁定具有交付赡养费、抚养费、医药费等内容的案件;

  (2)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

  (3)审判人员认为涉及国家、集体或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

  (五)执行中的其他特殊问题

  1.委托执行

  委托执行是指,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直接到当地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当地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要求协助执行。

  2.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是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员提出异议的。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异议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3.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人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失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六)执行措施(1...

2016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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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一)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

  (二)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终方式。

  (三)民事诉讼适用于没有仲裁协议的民事纠纷。

  在民商事中有“或裁或审”制,如果选择仲裁,就失去了提起诉讼的权利。这里的仲裁和劳动仲裁不同,劳动仲裁不适用《仲裁法》,如果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可以提起诉讼。

  二、诉讼管辖

  (一)管辖概念

  管辖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级别管辖

  1.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案件的分工

  2.我国法院的级别

  (1)基层人民法院

  (2)中级人民法院

  (3)高级人民法院

  (4)最高级人民法院

  3.每一级均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4.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

  5.各地的标准不同

  6.各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

  (1)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①重大涉外案件;

  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①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②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三)地域管辖

  1.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以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3.特殊地域管辖

  (1)以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4.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施工合同和不动产是不一样的,施工合同一般就是建设合同;不动产纠纷是建成的不动产发生的纠纷。

  (四)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指定管辖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争议的,可...

2016年一建《项目管理》复习:争端仲裁委员会

 

  小编分享给大家2016年一级建造师项目管理的考点,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成绩,祝大家考试顺利通过,更多试题请关注出国留学网一级建造师考试栏目。本栏目会为大家更新最新的一级建造师资讯。

  ◆在许多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合同双方往往愿意采用DAB或DRB(纠纷审议委员会)方式解决争议。这不同于调解,也不同于仲裁或诉讼。在FIDIC合同中采用的是DAB方式。

  1.DAB方式的概念

  2.DAB的任命

  ◆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争端裁决委员会可以由1人、3人或者5人组成,任命方式有3种:

  (1)常任争端裁决委员会。

  (2)特聘争端裁决委员会:由只在发生争端时任命的一名或三名成员组成,他们的任期通常在DAB对该争端发出其最终决定时期满。

  (3)由工程师兼任。

  ◆DAB的成员一般为工程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专家。

  3.DAB的报酬

  ◆业主和承包商应该按照支付条件各自支付其中的一半。

  4.DAB的优点

  (1)DAB委员可以在项目开始时就介入项目,了解项目管理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2)DAB委员具有公正性、中立性。

  (3)周期短,可以及时解决争议。

  (4)DAB的费用较低。

  (5)DAB委员是发包人和承包人自己选择的,其裁决意见容易为他们所接受。

  (6)DAB提出的裁决不是强制性的,不具有终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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