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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山东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实名认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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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山东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实名认证流程

  一级建造师申报各类注册业务均由个人和单位登录中国建造师网,在“注册建造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先进行身份认证,再进行申报,无需在“山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暨继续教育系统”中做任何操作,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一、个人实名认证

  个人实名认证采用网上认证和现场认证两种方式,用户可根据个人情况自行选择。

  1.网上认证:用户使用新系统认证,需要上传一寸白底彩色证件照、身份证正反面照、本人签名照、手持身份证照等要件。登录中国建造师网-“注册建造师管理信息系统”-“一级建造师” –“个人入口” -“注册”-完成网上认证。

  2.现场认证:新系统上传有关证件等流程完成后,选择“现场认证”,本人携带身份证前往山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济南市市中区经五路小纬四路57号)进行现场认证。

  二、企业身份认证

  企业使用新系统注册时需要上传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企业信息。企业认证采用现场认证和身份锁认证,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自行选择。

  1.身份锁认证:该功能用于已取得原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身份锁的企业用户。在新系统认证时,需要先插入身份锁再点击“企业入口”认证。如果企业名称与组织机构代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同时发生变化,或原身份认证锁遗失、不可用的企业,须进行现场认证。原身份认证锁在完成企业认证后,将自动失效。登录中国建造师网-“注册建造师管理信息系统”-“一级建造师” –“企业入口” -“注册”-完成身份锁认证。

  2.现场认证:该功能用于从未取得过身份锁或原身份锁遗失、不可用的企业用户。选择现场认证的企业需在新系统上传有关证件等流程完成后,选择“现场认证”,然后携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代办的须携带法人授权书)前往山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济南市市中区经五路小纬四路57号)进行现场认证。

  三、新系统的操作说明、技术咨询等有关内容详见中国建造师网。有关注册及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以咨询:中国建造师网技术支持电话:0531-66680738 0531-66680739 0531-66680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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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新系统10月15日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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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新系统10月15日启用

  各有关单位:

  刚接到住建部紧急通知,为深入推进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制度,住建部将对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组织开发了新版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新旧系统升级改造期间,为做好衔接工作,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将于9月25日关闭,新版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初定于10月15日启用。届时一级建造师一切注册申报业务将不能申报及审批。现将系统关闭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中心“个人执业注册业务办理系统”已申报一级建造师初始、增项、重新注册业务,审批状态已为“待中心收件”的人员,纸质申报材料请务必于9月25日前邮寄或提交至我中心注册科,逾期则无法上报住建部。

  二、“个人执业注册业务办理系统”将于9月25日18点后关闭一级建造师所有注册业务申报功能。跨省变更注册到我省的注册人员请于9月25日前(不含25日)申报,9月25日申报的,9月26日将无法打印变更注册防伪贴。

  三、一级建造师注册业务将于9月26日全面暂停申报及审批,具体事项需等待住建部另行通知。

  四、已公告还未领取到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请关注我中心网站证章领取查询栏目。已在住建部公示期间还未进行公告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需等待住建部后期通知。

  五、按住建部通知,9月22、23、24日中秋节放假期间将关闭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

  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

  2018年9月21日

  来源: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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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一级建造师注册专业对照表

  

福建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新系统启用时间

 

  福建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9月25日关闭,新系统10月15日启用,小编整理了“福建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新系统启用时间”,欢迎查阅!

  福建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新系统启用时间

  各有关单位:

  刚接到住建部紧急通知,为深入推进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制度,住建部将对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组织开发了新版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新旧系统升级改造期间,为做好衔接工作,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将于9月25日关闭,新版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初定于10月15日启用。届时一级建造师一切注册申报业务将不能申报及审批。现将系统关闭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中心“个人执业注册业务办理系统”已申报一级建造师初始、增项、重新注册业务,审批状态已为“待中心收件”的人员,纸质申报材料请务必于9月25日前邮寄或提交至我中心注册科,逾期则无法上报住建部。

  二、“个人执业注册业务办理系统”将于9月25日18点后关闭一级建造师所有注册业务申报功能。跨省变更注册到我省的注册人员请于9月25日前(不含25日)申报,9月25日申报的,9月26日将无法打印变更注册防伪贴。

  三、一级建造师注册业务将于9月26日全面暂停申报及审批,具体事项需等待住建部另行通知。

  四、已公告还未领取到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请关注我中心网站证章领取查询栏目。已在住建部公示期间还未进行公告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需等待住建部后期通知。

  五、按住建部通知,9月22、23、24日中秋节放假期间将关闭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

  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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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造师网: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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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造师网: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

  注册管理网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造师网

  注册系统管理网址: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

  1、个人建造师注册申请请点击建造师注册个人申请登陆

  2、企业建造师注册申请请点击建造师注册企业登陆入口

  <第一次进入系统,请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填写并提交企业信息后,企业信息将不能修改。如有修改,请提交修改申请到省级管理部门>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各省建设主管部门请点击建造师注册审查登陆

点击进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造师网: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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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须知: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册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八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