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中级统计实务资料

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中级统计实务资料栏目,提供与中级统计实务资料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2016年中级统计实务资料:统计执法制度

 

  2016年统计师考试10月份开始,考生们在这一段时间中既要加强知识点方面的记忆,也要把握好自己的心态,以轻松的姿态面对考试。出国留学网统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年中级统计实务资料:统计执法制度”,希望能让大家有所收获。

  第八章  统计执法制度

  “徙法不足以自行”。法的完善并不同时意味着管理状态的完善,有了完备的统计法律制度,并不意味着可以做到或者已经做到了依法统计。有了比较完备的统计法律制度,还必须切实执行这些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工作,必须实现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规范化是指统计执法活动的全部环节都必须纳入法制的约束之下,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要依法执法;制度化是指通过建章立制对具体的执法活动进行约束,保障依法执法。它包括检查形式的制度化和案件查处工作的制度化。

  自1983年《统计法》颁布以来,统计执法工作也逐步开展起来。《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颁布实施,规范了执法工作程序,使执法工作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均做到了有法可依,为统计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奠定了基础。修订后的《统计法》专门增设监督检查一章,进一步加大了统计监督检查的力度。

  第一节  统计执法检查的基本含义

  统计执法检查的是指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统计执法检查是使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是实现依法统计、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手段。

  统计执法检查具有四个基本特征:

  一、  统计执法检查是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

  《统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本法规定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可见,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依法授权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具有统计执法检查权。但是,根据该条第三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统计执法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一方面,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要忠于职守,正确地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对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不得随意放弃对各种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权。另一方面,各级统计律法检查机关在行使检查职权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不得干涉、阻挠或者拒绝检查。

  三、  统计执法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首先,为了防止滥用检查权,保障被检查对象的合法权益,统计执法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进行的。《统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在统计违法行为的权限上作了如下划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本法规...

中级统计实务2016资料:统计调查制度

 

  2016年统计师考试10月份开始,考生们在这一段时间中既要加强知识点方面的记忆,也要把握好自己的心态,以轻松的姿态面对考试。出国留学网统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中级统计实务2016资料:统计调查制度”,希望能让大家有所收获。

  第七章统计调查制度

  统计调查是指统计部门按照法定的程序,依照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科学的调查方法,有组织、有计划地向被调查者收集统计资料的活动。统计调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原始统计资料的收集。原始统计资料,是指向被调查者直接收集的、尚待汇总整理、需要由个体过渡到总体的统计资料。二是对已经经过加工的统计资料进行收集。这两个方面的统计调查,其具体目的和方法有所不同。《统计法》中所说的统计调查,主要是指前者。

  统计调查在整个统计工作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统计调查取得统计资料完整与否、准确与否,都将直接影响到以后各阶段的工作质量。因此,只有搞好统计调查,取得准确、及时、全面、系统的原始统计资料,才能进行科学的汇总与整理,才能开展统计分析工作,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作用。《统计法》第二章重点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统计调查方法、统计标准、统计调查经费等四个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节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一、统计调查项目的概念

  统计调查项目,是指一定时期内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鉴于统计信息需求的多样化和政府统计调查主体的多元化,为了有效规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统计行为,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和质量,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统计法》第十一条将统计调查项目分为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三类,实行分类管理。其中: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是为了实施国家管理和宏观决策的需要,对基本国情国力情况进行的统计调查,如人口与就业情况统计、自然资源统计、围绕国民经济核算进行的各项统计等。国家统计调查的对象和范围较广,基本上包括了全国各部门、各地区及其所属的单位和个人。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其业务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的专业性统计调查。这类调查所要搜集的资料,大都是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业务管理所需要的数据,专业性较强。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基础上,为取得管理本地方经济社会活动、制定本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的补充性资料而进行的地方性统计调查。地方性统计调查的范围,限于本地方管辖内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统计调查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是落实《统计法》立法目的,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重要环节。为了有效维护正常的统计调查秩序,防止“数出多门”,降低统计成本,减轻基层统计机构和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