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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南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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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云南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81号)精神,为确保云南省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顺利实施,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围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要求,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为核心,通过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推进教师的职前教育和职后培养,促进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提升,进一步提升云南省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建设。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定期注册,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以及参加培训学习等情况,促进教师的终身学习和发展;健全教师资格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三、主要原则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四、工作要求

  根据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要求,云南省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工作采取先试点再在全省推广的方式进行,经与曲靖市教育局和富源县教育局协商,决定选择曲靖市富源县作为云南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地区,2016年开始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现将云南省教师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建立组织机构

  成立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教育厅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任正、副组长,省教育厅相关处室、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负责人,试点市、县教育局分管领导任领导小组成员;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曲靖市教育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和政策制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注册业务指导和相关工作协调。曲靖市教育局和富源县教育局成立相应的定期注册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本地区定期注册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具体工作要求

  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的对象、注册条件、申办程序以及结果的运用详见《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

  (三)加强保障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关系到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要求提交的材料多,需要处理的信息量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但定期注册不允许收费,因此试点地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提供相应的人员和经费保障,确保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顺利开展。

  (四)工作时间安排

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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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云南省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其他行业所属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成人教育的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含派驻民办学校的公办教师,以下简称教师)。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成人教育的学校和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各级教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少年宫)教师的定期注册工作暂缓。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五条 云南省教育厅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或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六条 首次注册合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被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标准。

  (四)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其他人员须在申请注册前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七条 注册时,对于低证高聘、高证低聘以及一人多证、科证不一等特殊情况,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低证高聘,即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开始前已经在编在岗的教师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包括持有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在其他学段或岗位任教的),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给予注册合格结论,并限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后低段高聘时间不得超过规定年限。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启动后,各地各校对新聘任教师不得再“低证高聘”。

  (二)高证低聘,即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视为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三)一人多证,即对持有两种及以上(小学、初中、高中或中职)教师资格证书的,且现在小学、初中、高中或中职任教的,在一个注册周期内,申请人只能自行选择与现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最相应的一种教师资格进行注册。

  (四)科证不一,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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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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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云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过渡期

  据“2016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过渡办法”可知,2016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过渡期为2016年1月起至2017年12月31日。

  云南省定于2016年下半年正式启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为确保云南省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省考”)和国家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国考”)政策的顺利衔接,特制定如下过渡办法。

  过渡期从2016年1月起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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