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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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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颁布的一系列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成。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与原则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的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

  2.公平竞争原则

  3.公正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三、政府采购的功能与执行模式

  (一)政府采购的功能

  1.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2.强化宏观调控

  3.活跃市场经济

  4.推进反腐倡廉

  5.保护民族产业

  (二)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有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模式。

  四、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五、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

  六、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集中采购机构的内部监督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三)采购人的内部监督

  采购人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应当公开。

  (四)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五)政府采购活动的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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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修订会从考试大纲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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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施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的公告

  接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的通知》(财办会〔2016〕34号),财政部对2014年修订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进行了修订,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将严格按照修订后的考试大纲组织实施。修订后的考试大纲可以从财政部官方网站政策发布栏目、会计行业管理网站等下载。

  四川省财政厅

  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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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会从考试银行结算账户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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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会从考试银行结算账户考试大纲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与分类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的类别有:(1)基本存款账户;(2)一般存款账户;(3)专用存款账户;(4)临时存款账户;(5)个人银行结算账户;(6)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是:(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2)自主选择原则;(3)守法合规原则;(4)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不需要核准的,应在开户之

  后的法定期限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法定变更事项的,应于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本条第(1)、(2)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四、违反银行账户管理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存款人在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有法定违法行为时,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 000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时,有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取现金、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等行为时,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 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变更事项通知银行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 000元的罚款。

  (三)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存款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 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有法定违法行为时,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