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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入职登记表不具备劳动合同构成要件

 

  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备考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入职登记表不具备劳动合同构成要件

  ——劳动者诉请支付二倍工资依法获支持

  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有“劳动合同”名称,也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而入职登记表、聘用通知书、员工登记表等能否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案,法院认为入职登记表无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涉及劳动者基本劳动权利的内容,缺乏法律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实质条款,因此申请人某装饰公司提出的双方签订的入职申请表应视为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主张不能成立,故依法裁定驳回其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原来,李某2015年11月3日到某装饰公司任市场总监,月工资7000元。次月5日和2016年1月10日李某分别领取工资6883元、6300元。2016年1月22日公司将李某辞退,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李某2015年11月3日到某装饰公司担任市场总监工作,月工资7000元。2015年12月5日,李某领取工资6883元。2016年1月10日,李某领取工资6300元。2016年1月22日,某装饰公司将李某辞退。某装饰公司未支付李某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22日期间工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之后,李某向成都一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装饰公司支付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2万元。仲裁委认为,装饰公司举证的入职申请书不具备劳动合同构成要件,认定其与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故依法裁决装饰公司支付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为15895.8元。

  装饰公司对上述裁决不服,认为其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仍裁决支付二倍工资属适用法律错误,超越李某仲裁请求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向成都中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成都中院认为,上述仲裁委员会认定装饰公司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并裁决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不属适用法律错误,且是在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裁决并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故终审裁定驳回装饰公司的申请。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内容

  成都中院承办此案的法官夏旭东说,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书面文件是否为劳动合同,除考查该书面文件形式外,重点应考查该书面文件的内容是否具备我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

  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九项基本内容,分别是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以列举方式明确,旨在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只签“入职登记表”无法索要双倍赔偿

 

  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备考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第一时间更新哦。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只签“入职登记表”无法索要双倍赔偿

  2016年10月初,彭某和3名同学经过某综合医院考核被录取为临床护士,并按要求填写了一张由医院提供的《某某医院新护士入职登记表》(每个新录取的护士一张表,表的下部加盖有医院的公章和被录取护士的签名)。在该登记表上记载有:新录取护士的姓名、工作期限为3个月、工作内容为某科室护士、工作地点是护士工作科室地点、劳动报酬为每月3200元、每周休息一天以及工作条件、劳动保护等内容。

  彭某在工作3个月到期后,便不再准备在该医院工作了。在听说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后,彭某认为自己在医院工作了3个月时间,医院没有和自己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中有两个月应当向自己支付双倍工资。但医院负责人认为,新录取的护士填写的《某某医院新护士入职登记表》就属于书面劳动合同,3个月以后医院如果再继续录用的话,才再签订一式二份的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彭某向医院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医院支付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400元。在被劳动仲裁机构驳回申请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医院赔偿不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6400元,也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确实有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第82条第一款)。这里的关键是对法律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的正确理解。在通常情况下,书面劳动合同是写明有劳动合同字样的书面合同书,其上写明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双方约定的条款,然后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和劳动者签名,并由双方各执一份。这是通常的形式或者是标准的形式,但不能认为是唯一的形式。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书面合同或者说是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有:合同书、信件和数据单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的防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从《某某医院新护士入职登记表》来看,虽然名称为“入职登记表”,但却是基本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上述必备条款的,而且也是以书面形式对上述条款予以记载的,因而可以认为属于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或者范畴。

  当然,被告医院作为用人单位没有将书面劳动合同交付给作为原告的劳动者一份,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如果因此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原告依法是可以要求赔偿的。但这并不属于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是不能因此要求被告医院支付二倍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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