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公诉案件上诉状范本

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公诉案件上诉状范本栏目,提供与公诉案件上诉状范本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民事上诉状范文

 

  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民事上诉状范文,欢迎阅读。更多民事上诉状范文尽在出国留学网实用资料栏目,欢迎关注!


  民事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生于1976年4月12日,汉族,现住美国丹佛市某路某号。国内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生于1972年8月12日,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重新审核和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明显故意偏袒被上诉人。理由有三:

  1、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2003年8月回国后二人(指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306号房屋内居住生活,郭某于2006年再次去美国攻读MBA,马某于2008年再次去美国学习”。由此可见,郭某和马某长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房屋,这个某号房屋,不是二人的临时居所,最起码的生活必须的家具家用电器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吗?马某主张306号房屋内家具家用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官仅仅凭郭某一句“不予认可”,马上就对马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了,马某的所有财产全部顷刻间化为乌有,强行剥夺了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就这样让这个为婚姻无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华且无过错的弱女子净身出户了。

  一审法院哪怕只认可共同生活十几年只有一张床,一个沙发是夫妻共同财产也能安慰马某受伤的心啊!二次庭审中,上诉人多次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家具家用电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请求依法分割。一审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没有共同财产”后,就对上诉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没有连问都懒得追问郭某。郭某绝不可能自己抢着去承认有床、沙发、电脑等等共同财产去拿过来分割。

  马某与郭某在306号房屋共同生活十几年,没有共同财产连鬼都不相信!上诉人认为:一审法官没有以事实为依据,妄下论断,人为的剥夺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这是不公平的!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不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认定和判决,是非常明显的错误,人为的错误!

  2、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审判决犯有有证据不认、对重要证据的质证存在疏漏的重大错误。2013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被上诉人郭某对上诉人马某质问所涉及问题已经认可,证据如下:

  (1)、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

  (2)、法官问郭某:是否隐满生育能力问题?郭某停顿后小声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沒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 郭...

2016司法考试卷四文书写作:民事上诉状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的进行中,复习的过程中既要劳逸结合也要难易结合复习,这样效率才会更高。你知道该如何写司法考试的文书吗,那么你知道正确的格式是什么样的吗,有什么样的方法又好又快地写出来了。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提供:2016司法考试卷四文书写作:民事上诉状,相信对大家有帮助!

2016司法考试卷四文书写作: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名称:_____  住所: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签章)

  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诉状副本___份。

  2、有关证明材料___件。

  注:①上诉理由应全面陈述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当或错误,提出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上诉的请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销、变更原判决。

  ②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如下:(1)遵循格式,写全事项;(2)主旨鲜明,阐述精当;(3)叙事清楚,材料真实;(4)依法说理,折服有力;(5)语言精确,朴实庄重。

  法律文书叙述事实主要应当写明哪些要素?

  法律文书在叙写事实时,要求写明的事实要素,具体说来,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有关刑事案件的案情叙述;另一类是有关民事、行政类案件的案情叙述(包括大量的非诉讼案件的事实叙述)。前者要求写明作案(指构成的犯罪事实)的时间、地点、作案人和被告人,作案的目的、动机、情节、手段,造成的后果、作案人的态度以及证据等。后者围绕着当事人各方的纠纷事实来记叙,包括纠纷的内容及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物,纠纷的发展过程(起因、过程、结局),各方的争执意见以及证据

司考刑事法考点:公诉案件

 

  面临司法考试,许多考生都茫然无措,不知道从何下手复习,首先来看看司法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吧,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司考刑事法考点:公诉案件,希望对你备考有所帮助! 

  一、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法律||敎育网

  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10、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后的处理(《最高法院解释》第117条)

  1、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2、对于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3、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6、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7、对于起诉书有明确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所需材料齐备,并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三、要点注意

  1、人民法院的庭前审查只是程序性审查,所以不审查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对于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这里的被告人不不在案是指起诉到法院之前就不在案,如果起诉的法院之后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逃了,则应中止审理。

  司法考试二卷栏目为您推荐: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

司考刑事法考点:公诉案件的审查

 

  复习司考刑事诉讼法时,多看看教材,熟悉各章节考点,这样复习才会有好的效果。“司考刑事法考点:公诉案件的审查”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

一、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法律||敎育网

  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10、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后的处理(《最高法院解释》第117条)

  1、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2、对于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3、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6、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7、对于起诉书有明确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所需材料齐备,并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三、尤其要注意的是

  1、人民法院的庭前审查只是程序性审查,所以不审查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对于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这里的被告人不不在案是指起诉到法院之前就不在案,如果起诉的法院之后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逃了,则应中止审理。

  司法考试二卷栏目为您推荐:

  

2013年上诉案件委托代理合同

  《2013年上诉案件委托代理合同》一文发表于2013年04月13日,欢迎您访问出国留学网的合同范本频道https://www.liuxue86.com/hetongfanben/,小编为您准备了大量的合同范本内容,如您所感兴趣的上诉案件代理词 委托代理合同 律师委托代理合同的内容,以及《2013年上诉案件委托代理合同》等范文作为参考,希望本文能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编号: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下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7司法考试二卷学习笔记:公诉案件

 

  “2017司法考试二卷学习笔记:公诉案件”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一、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10、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后的处理(《最高法院解释》第117条)

  1、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2、对于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3、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6、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7、对于起诉书有明确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所需材料齐备,并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三、注意事项

  1、人民法院的庭前审查只是程序性审查,所以不审查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对于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这里的被告人不不在案是指起诉到法院之前就不在案,如果起诉的法院之后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逃了,则应中止审理。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2017年司法考试题库

  

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公诉案件

 

  多熟读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对你的司法考试复习有帮助,能让你更加熟悉知识点。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公诉案件”,欢迎您下载!

  一、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10、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后的处理(《最高法院解释》第117条)

  1、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2、对于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3、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6、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7、对于起诉书有明确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所需材料齐备,并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三、尤其要注意的是

  1、人民法院的庭前审查只是程序性审查,所以不审查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对于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这里的被告人不不在案是指起诉到法院之前就不在案,如果起诉的法院之后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逃了,则应中止审理。

  司法考试二卷栏目为您推荐: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技巧

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公诉案件的审查

 

  2016年司法考试迫在眉睫,那么刑事诉讼法中有哪些重点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详情请看本文“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公诉案件的审查”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一、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10、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后的处理(《最高法院解释》第117条)
  1、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2、对于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3、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6、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7、对于起诉书有明确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所需材料齐备,并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三、尤其要注意的是
  1、人民法院的庭前审查只是程序性审查,所以不审查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对于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这里的被告人不不在案是指起诉到法院之前就不在案,如果起诉的法院之后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逃了,则应中止审理。

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单如何发放


  司法考试二卷栏目为您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