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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运输合同纠纷

08-17

标签: 合同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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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你提供出租车运输合同纠纷用合同三篇。)

  出租车运输合同纠纷(一)

  郭雅珍诉赵福祥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溪民一初字第00165号

  郭雅珍诉赵福祥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1)溪民一初字第00165号

  原告郭雅珍,女,1964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怀宝,男,1963年出生。

  被告赵福祥,男,1955年出生。

  原告郭雅珍诉被告赵福祥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德运独任审判,于2011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雅珍委托代理人秦怀宝和被告赵福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0月3日凌晨3时许,原告郭雅珍乘坐被告赵福祥所雇司机鄢光辉驾驶的辽ED2140出租车时与常连传驾驶的辽BYJ982号奥迪轿车在本溪市溪湖区彩屯大桥上相撞,致原告郭雅珍受伤。原告伤后被送往本溪市中心医院治疗,诊断为:1、颈部贯通伤;2、额部擦皮伤、体软组织缺损;3、头外伤;4左牙挫伤;5、面部及下唇擦皮伤;6、胸部及腰部外伤;7、左眶内侧壁骨折。原告住院53天后出院。花费医疗费10194.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90元(30元×53天)、护理费2120元、误工费7950元(150元×53天)、交通费300元,共计22

  154.73元。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出租车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在运送原告的途中,负有保证原告人身安全的义务,现原告受伤,被告应按照《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对运输过程中原告所受伤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辨称:原告所述事实属实,同意按照法律规定对原告合理的损失进行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3日3时许,原告郭雅珍乘坐被告赵福祥所雇司机鄢光辉驾驶的辽ED2140号出租车时,与常连传驾驶的辽BYJ982号小型轿车相撞。致原告郭雅珍受伤。原告伤后被送往本溪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颈部贯通伤;2、额部擦皮伤、体软组织缺损;3、头外伤;4左牙挫伤;5、面部及下唇擦皮伤;6、胸部及腰部外伤;7、左眶内侧壁骨折。原告住院53天后于2010年11月25日出院。此事故经本溪市溪湖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司机常连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郭雅珍和辽ED2140号出租车司机鄢光辉无责任。原告花医疗费10

  193.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95元(15元/天×53天)、误工费3804.34元(26200元/年÷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