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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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书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国留学网小编整理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书”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书

  原告:____ ,性别:____ , ____年 ____ 月出生,籍贯:____

  家庭住址: 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被告:____, ____,____年 ____月出生,籍贯: ____ 家庭住址:____ 工作单位: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诉讼请求:____________

  1、 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将承租的房产交还原告。

  2、 判令被告按现有市场价向原告支付从 年 月至被告归还房产之日的拖欠租金;

  3、依法判决原告不返还被告保证金 元。

  4、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年 ____ 月____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郊外的 房屋,面积____ 平方米(房产证号 ____________),租赁期共____个月,自____年____ 月 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月租金____元,年租金总____元整。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保证金 ____元。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未经甲方同意转租,转借,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2、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非法活动;

  3、预期缴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类费用;

  4、下期房屋租金未提前一个月支付。

  可是在原告将房屋租赁给被告后,被告却屡次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房屋租金。____ 年____月,被告拖欠一个月工资,后来又补上了。

  ____年____月,又拖欠两个月的租金,原告多次协调追讨都被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之门外,甚至还对原告态度粗暴。

  原告依照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5条第4款之约定,行使单方解约权,告知被告1个月后将收回该房产。但被告在接到通知1个月后,拒不搬出。时至今日,仍拒不将房产交还原告,租金自____年____月至今一直未缴纳。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5条第4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 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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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

  

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

 

  当我们因为房屋租赁发生纠纷时,就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提交起诉书出国留学网小编整理了“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

  原告:李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电话:xxxx。

  被告:张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电话: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xx年xx月xx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xx年xx月xx日之前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然而直到xx年xx月xx日过后六个月,被告仍然未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脱其责任,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的了原告的利益。

  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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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运输合同纠纷起诉书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运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费的合同。出国留学网小编整理了“公路运输合同纠纷起诉书”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篇一:公路运输合同纠纷起诉书

  原告:XXX,男,19XX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XX区XX新村西街15号2单元1室,电话:132XXXX.

  被告:XXX有限责任公司XX第一分公司

  住所地:XX市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经理 电话:XXXX

  案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货物损失3700元;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0月31日,原、被告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由被告为原告运输配件货物从XX市到XX市并负责代收货款3700元。在运输途中由于被告的过错,致使原告托运的货物丢失并造成原告3700元货款的损失。其后,被告未依法进行赔偿,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篇二:公路运输合同纠纷起诉书

  原告:xxx,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xxxx白银区稀土新村西街15号2单元1室,电话:13241185118.

  被告:北京xxxx有限责任公司丰台第一分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x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经理 电话:xxxx

  案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货物损失3700元;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0月31日,原、被告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由被告为原告运输配件货物从北京市到长春市并负责代收货款3700元。在运输途中由于被告的过错,致使原告托运的货物丢失并造成原告3700元货款的损失。其后,被告未依法进行赔偿,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篇三:公路运输合同纠纷起诉书

  原告:XXX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XX市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459号。

  法定代表人:时XX,该公司经理。

  被告:燕XX,男,19XX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县XX镇。

  诉讼请求:

  一、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88866.70元。

  二、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运输费用5000元。

  三、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XX年9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运输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处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纠纷需提防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消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处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纠纷需提防

  明明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可是不少员工“被迫”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员工的相关待遇难道只能按照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待吗?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此时单位是否可随时解除用工关系且不按无固定期限合同对待?员工工作年限满10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单位认为其工龄只能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算,这种认识对吗?针对这些似是而非的问题,劳动者在主张权益时应当提防如下四个误区:

  误区一:第三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就得按固定期限对待

  【案例】张才与公司签订的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要求张才继续签订2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5月15日,该合同到期后,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在结算工资时,公司同意按照6年工龄支付张才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对此,张才提出其第三份劳动合同虽然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因其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故在第三份劳动合同到期后解除劳动关系时还应当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行经济补偿。张才认为,公司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其支付12个月的赔偿金,而非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既然可以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在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构成违法时,就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样算来,公司应向张才支付相当于其1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误区二:未签合同可随时解除用工,与无固定期限不沾边

  【案例】董丽从2015年10月9日进入某化工公司上班后被借调在外,公司一直未与董丽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5月借调结束后,公司迟迟不为其安排工作。为此,董丽要求公司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的2倍工资,以及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之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由于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董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除了应与董丽补签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还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应当向其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与此同时,公司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董丽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董丽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外,董丽还有权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误区三:工龄只能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算

  【案例】安颖自2...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状的写作目的与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写作目的是针锋相对的,下面是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内容请关注出国留学网(liuxue86.com)。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

审判长:

  本人接受被告福州某有限公司的委托及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法担任陈某诉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的代理人,现结合本案事实及适用的有关法律,发表如下答辩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违约责任无法律及事实依据。

  原被告之间仅就涉争商铺租赁事宜进行过协商接洽,但双方并未就租赁涉争商铺达成意思一致,合同即未依法成立更未生效,原告主张违约责任根本无法律依据。合同违约责任只是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产生,合同未成立生效不可能产生所谓违约责任,原告不能违背被告意愿单方要求签订租赁合同。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合同文本中没有加盖明确约定为生效条件的被告公司的印章,宣传手册只能证明原被告曾经有签约意向,证人证言则证明了原被告双方没有完成签约流程所要求的生效手续,录音则反映双方始终是在洽商订立合同阶段,至于支出费用、物业票据更不能证明合同成立。原告出示的证据揭示了被告与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意向商户的签约流程,不但不能证明合同成立,被告违约,反而证明被告主张的合同不成立、生效手续不完备的说法成立,原告诉请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本案诉争合同不存在实际履约情况。

  原告在诉状中称多次向原告工作人员林某索要合同,林某答复说要由被告盖章,说明原告对合同未成立生效是明知的,对后果应当是明知的,在未得到被告对合同盖章确认的情况下,采取单方行为,企图硬将未生效合同义务强加于被告,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条、第4条之规定,原告辩称其行为是事实履约的说法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来看,原告既未缴纳租金,被告又没有接受,不存在事实履约的情形。事实履约是在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前提下产生,本案原告主张的租金极低,严重损害被告利益,被告根本不能接受,实际履约条件不具备。

  三、原告主张支付的租金远低于同地段同类型商铺的租金水平,显失公平,如签约履行,将严重损害被告利益。

  被告出具的证据显示,原告主张支付的租金远低于同地段同类型商铺其他商户支付的租金,招商租赁经营是市场经济行为,平等公平既是合同法原则,也是市场经济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就是说,退一步讲,如果合同得以签约履行,对租金也是应当予以变更的。

  综上所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如原告愿以公平合理价格与被告洽商,被告可以考虑接受签约。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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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商铺租赁过程中,遇到纠纷,合同纠纷代理词是怎样的呢,下面是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内容请关注出国留学网(liuxue86.com)。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一)

尊敬的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代理人参加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现根据本案事实、法律及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对其于20xx年10月所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书之真实性、合法性均不持异议,故该门面租赁合同书合法有效,应对原被告产生约束力。在合同履行中,原告先后向被告支付了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4月1日的租金和水电费,并交纳了保证金8000元。

  二、被告确认,其已经于20xx年4月把原告向其承租的门面房另租给他人,以实际行为违约,应承担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被告以原告未付租金为由,径自单方面解除合同,既与事实不符也无法律依据。

  1、在20xx年3月,原告与被告商谈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房租支付一事,被告明确告知不再把房屋租给原告,并要求原告及时搬走。因被告岳母去世占用了门面房一定时间,被告同意把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的租期延长6天到4月6日;在4月1日至6日,原告仍然与被告协商承租事宜,被告称房子已经另租给隔壁卖服装的老板,不可能租给原告。因被告实际的不履约行为,4月6日,原告被迫搬离承租门面。原告未能向被告支付租金完全系被告违约所致,不能成为被告解除合同的理由。

  2、退一步说,根据《合同法》第227条之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 也就是说,做为出租方即使在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的情况下,也必须给承租方留有合理的支付期限。即使如被告所说原告未按时支付租金,在未给原告确定合理的支付期限的情况下,于20xx年4月7日就把门面房另租他人,悍然违约,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合乎情理。且本案中原告未交纳租金是因被告不收,显然不属“无正当理由”。并且在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4月1日的房租支付中,双方都达成了可缓缴的口头补充协议。

  3、被告称担心原告交不起房租或猜测原告不租房,均不能成为其违约把房屋另租他人的理由。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以想当然的不安抗辩且没有通知原告就毁约,不符合适用不安抗辩权的情形。

  4、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诉讼原则,原告应举证证明其在把门面房另租他人之前,已履行了相应的告知及要求支付租金的义务。事实上,被告是因门面租金上涨的直接原因,又有隔壁租其门面的卖服装老板愿意出远远高于原租金价承租房屋,才找借口违约,有意损害原告的权益的。

  5、“鼓励交易原则”为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严格限制了解除合同的条件,根据该...

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破解家装合同纠纷难题,法官来拆招

 

  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备考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破解家装合同纠纷难题,法官来拆招

  10月20日上午,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家装纠纷案件通报会上了解到,装修质量是家装纠纷案件首要的问题,由装修质量争议引发的纠纷占家庭装饰装修合同案件九成以上。从裁判结果看,施工方追索工程款胜诉率相对较高。

  据了解,自2014年至2016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家装合同纠纷案件分别为19件、20件、24件,均为二审民事案件。案件总体数量及业主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案件均呈上升态势,这说明业主法律意识逐步提升、家装行业仍需进一步规制。

  从诉讼标的额看,施工方诉请标的额通常较小,业主诉请标的额通常较大。而在争议焦点上,装修质量成了引发业主与施工方纠纷的重要因素,由装修质量争议引发的纠纷占家庭装饰装修合同案件高达九成以上。除此之外,双方的证据留存意识均不强,以致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从法院裁判结果看,施工方追索工程款胜诉率相对较高,业主索赔的胜诉率相对较低。业主方提出的拆除重装、质量、租房、精神损害等高额损失,几乎不会得到全额支持。

  北京二中院发布了家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的典型案例,并提醒业主与施工方应树立良好的契约意识。在相关案例中,关于支付工程款和承担赔偿责任等问题比较突出,在法院的审理中,驳回业主诉讼请求的案例较多。

  业主违约导致中途撤场的需支付剩余工程款

  2016年8月,某装修公司诉称,施工中,业主小陈(化名)拖延付款导致中途撤场,请求支付剩余工程款7万元。业主答辩并反诉称:中途退场系装修公司违约,工程已另行委托他人施工完毕,不同意支付剩余工程款;因退场及质量问题,请求赔偿损失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途退场系业主拖延付款导致,业主应支付已完工的工程款;因另行委托他人施工导致无法确定退场时工程相关状况,剩余工程款根据在案短信等证据酌定,装修公司无需赔偿业主损失。最终,法院判决业主支付工程款6.7万元,驳回了业主的全部反诉请求。

  工程完工后拒绝验收不能成为业主拒付工程款的依据

  2016年11月,业主小李(化名)在工程完工之后诉称,工程延期完工,且存在瓷砖空鼓、空气不达标等问题,无法竣工验收;装修公司虽已整改、维修,但应重计保修期;空气质量至今仍不达标,故请求装修公司赔偿工期延误、房屋闲置、拆除重装、检测费等损失26万元并返还工程款6.8万元。

  对此,装修公司答辩称:业主所提质量问题已维修、赔偿完毕,空气质量不合格并非其公司原因导致,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业主签署保修单等事实,可以认定工程已竣工验收,此后发现的部分质量问题属保修范围,且双方已处理完毕,且瓷砖空鼓等质量问题并不影响业主对房屋居住使用。业主在竣工半年之后自行委托空气质量检测,部分检测标准与合同约定标准并不一致,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工程工期确有延误,应支付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装修公司支付延期损失8900元,驳回业主其他诉讼请求。

  家居广场基于先行赔付承诺对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今年5月,业主小王(化名)因木地板、木门等...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处理无固定期合同纠纷提防4误区

 

  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备考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及时更新的哦。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处理无固定期合同纠纷提防4误区

  明明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可是,不少员工“被迫”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员工的相关待遇难道只能按照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待吗?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此时,单位是否可随时解除用工关系、且不按无固定期限合同对待?员工工作年限满10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单位认为其工龄只能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算,这种认识对吗?

  针对这些似是而非的问题,劳动者在主张权益时应当提防如下四个误区:

  误区一

  第三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就得按固定期限对待?

  【案例】

  张才与公司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要求张才继续签订2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5月15日,该合同到期后,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在结算工资时,公司同意按照6年工龄支付张才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对此,张才提出其第三份劳动合同虽然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因其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故在第三份劳动合同到期后解除劳动关系时还应当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行经济补偿。由此,因公司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应向其支付12个月的赔偿金,而非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不过,张才不知道他这个要求有没有法律依据?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既然可以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在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构成违法时,就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样算来,公司应向张才支付相当于其1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误区二

  未签合同可随时解除用工,与无固定期限不沾边?

  【案例】

  董丽从2015年10月9日进入某化工公司上班后被借调在外,公司一直未与董丽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5月借调结束后,公司迟迟不为其安排工作。

  为此,董丽可否要求公司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的2倍工资,以及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之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由于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董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除了应与董丽补签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还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应当向其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与此同时,公...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下面是留学网为您整理的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供您参考!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7号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

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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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法释〔2012〕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