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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2017《初级经济基础》重点:民事法律行为

 

  出国留学网小编们精心为广大考生准备了“经济师2017《初级经济基础》重点:民事法律行为”,各位同学赶快学起来吧,做好万全准备,祝各位同学考试顺利通过。更多相关资讯请持续关注出国留学网。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1.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1.下列民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2.后果。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或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主要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

  经权利人承认后,成为有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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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重点:仲裁法基本知识

 

  经济师考试就要开始咯,赶快复习起来吧,出国留学网竭尽全力为各位同学准备了“2017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重点:仲裁法基本知识”,希望对各位考生有帮助。

  仲裁法的一般原则:

  1.自愿原则

  2.仲裁独立原则

  3.仲裁一裁终局原则

  4.仲裁保密原则

  仲裁协议:

  仲裁程序:

  1.申请与受理

  申请仲裁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一,有仲裁协议。

  第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不是一种常设的机构,其组成的原则是一案一组庭。仲裁庭有两种组成方式:一种是由3名仲裁员组成,即合议仲裁庭,合议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另一种则是由1名仲裁员组成,即独任仲裁庭。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公平的保护,《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员的回避制度。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开庭和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即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其目的是在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但是,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当事人协议仲裁公开进行的,则可以公开进行。

  仲裁裁决应当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与仲裁相结合,是我国仲裁制度的一大特色。

  法院对仲裁的协助与监督:

  1.法院对仲裁活动的协助,主要表现在:

  (1)仲裁财产保全。《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2)仲裁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3)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此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l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法院对仲裁活动的监督

  (1)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①没有仲裁协议的;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裁决所...

2016年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点:财政支出

 

  2016年经济师考试即将到来,考生们要抓紧知识点的记忆,多做多练,希望广大考生朋友们都能取得好的成绩。出国留学网经济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年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点:财政支出”,希望对考生能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经济师考试的讯息,请关注我们出国留学网。

  财政支出知识点汇总:

  1、财政支出,是指政府为履行职能、取得所需商品和劳务而进行的资金支付,是政府行为活动的成本。

  2、财政支出分类方法:(1)适用于编制政府预算的统计分类。国际通行的统计分类方法有财政支出功能分类和财政支出经济分类。(2)根据交易的经济性质进行分类。此种分类法将财政支出区别为购买性支出(或消耗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

  3、财政支出规模是指一个财政年度内政府通过预算安排的财政支出总额。财政支出规模的大小反映着一定时期内政府支配社会资源的多少和政府满足公共需要能力的高低,也反映着政府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力的强弱。

  4、衡量财政支出规模大小一般有两大指标,一是绝对指标;二是相对指标。

  5、财政支出规模的绝对指标,也可以称为财政支出的绝对规模,是指以一国货币单位表示的、预算年度内政府实际安排和使用的财政资金的数量总额。它可以直观地反映某一财政年度内政府支配的社会资源总量,但难以反映政府支配的社会资源在社会资源总量中所占的比重,因而不能充分反映政府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

  6、财政支出规模的相对指标,是指在预算年度内政府实际安排和使用的财政资金的数量占相关经济总量指标(通常为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它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全社会创造的财富中由政府直接支配和使用的数额,反映了社会资源在市场和政府之间配置的比例,体现了社会财力的集中程度,也反映了财政支出与宏观经济运行以及国民收入分配的相互关联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7、财政支出增长的衡量指标:财政支出增长率、财政支出增长的弹性系数、财政支出增长的边际倾向。

  8、影响财政支出规模的主要因素:(一)经济发展因素,(二)政治因素,(三)经济体制制度因素,(四)社会因素。

  9、按照财政支出在经济上是否直接获得补偿,或者说财政支出是否与商品和服务发生了交换为标准分类,市场经济条件下通常将财政支出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两类。

  10、购买性支出,是指政府为了履行其职能,从私人部门取得物品与劳务并支付相应资金而发生的费用。购买性支出直接表现为政府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活动。

  11、转移性支出,是指政府依法向受益对象拨付财政资金但并不要求获得相应的物品与劳务。这种支出体现了政府的非市场性再分配活动,显示了政府在公平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

  12、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的特点。一是购买性支出具有有偿性,转移性支出具有无偿性。二是购买性支出具有等价性,转移性支出具有非等价性。转移性支出只是一个单方面的资金转移过程,并不体现等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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