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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工程师的索赔管理

 

  出国留学网监理工程师栏目为大家分享“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工程师的索赔管理”,希望能帮助考生好好备考。想了解更多关于监理工程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工程师的索赔管理

  一、核心知识点

  一)工程师审查索赔证据

  承包人可以提供的证据包括下列证明材料:

  (1)合同文件中的条款约定;

  (2)经工程师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

  (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来往函件;

  (4)施工现场记录;

  (5)施工会议记录;

  (6)工程照片;

  (7)工程师发布的各种书面指令;

  (8)中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单证;

  (9)检查和试验记录;

  (10)汇率变化表;

  (11)各类财务凭证;

  (12)其他有关资料。

  二)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可以合理补偿承包人索赔的条款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按照引起承包人损失事件原因的不同,对承包人索赔可能 给予合理补偿工期、费用和利润的情况,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二、重要知识点

  一)工程师对工程索赔的影响

  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索赔事件的处理和解决过程中,工程师是个核心。

  1、工程师受发包人委托进行工程项目管理

  2、工程师有处理索赔问题的权力

  3、在争议的仲裁和诉讼过程中作为见证人

  二)处理的原则

  1、公平合理;

  2、及时作出决定和处理;

  3、尽可能通过协商一致;

  4、诚实信用。

  三)工程师对工期顺延要求索赔的审查

  对索赔报告中要求顺延的工期,在审核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

  (2)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对非关键工作若超 过了总时差则也要考虑对工期的影响。

  (3)无权要求承包人缩短合同工期。

  审查工期索赔计算

  工期索赔的计算主要有网络图分析和比例计算法两种。

  四)审查费用索赔要求

  1、承包人可索赔的费用

  (1)人工费。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 计,但不能简单地用计日工费计算。

  (2)设备费。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

  (3)材料费。

  (4)保函手续费。

  (5)贷款利息。

  (6)保险费。

  (7)利润。

  (8)管理费。此项又可分为现场管理费和公司管理费两部分,由于二者的计算方法不一 样,所以在审核过程中应区别对待。

  2、审核索赔计算的...

品质工程师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做的好可以给你的工作画上一个完美的句号,做得不好,或者是对你所做的工作阐述不当,可能会抹杀掉你的工作能力和表现,对于你将来的发展很不利,所以,为了写一份好的工作总结,不要犹豫,赶紧到出国留学瞧瞧吧,下面是工作总结网的小编收集的工作总结的相关信息,欢迎大家前来了解。下面是一篇工程师工作总结范文。

  一、 主要工作内容

  因公司的管理模式和责任分派的差异,目前作为QE工程师的主要工作包括:对各种材料及成品之检验标准书及实验设备SOP进行编写,出货前品质检验,进料、入库、出货的品质跟踪,统计、分析各阶段品质不良数据,做好品质记录,以便追溯。

  1、 品质统计分析

  入职时未与前任交接,统计分析的方式和方法上有很大差异,所以数据的分析统计都是从以往的经验中摸索着熟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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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理工程师年度工作总结 | 助理工程师年终工作总结 | 助理工程师个人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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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监理工程师证书管理

 

  2016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已经结束,考生要多关注考试资讯。出国留学网监理工程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监理工程师证书管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6监理工程师证书管理

  证书领取时间

  监理工程师考试结束成绩公布后三至六个月左右,开始办理合格证书。

  证书有效期

  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工程保险

 

  出国留学网监理工程师栏目为大家分享“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工程保险”,希望能帮助考生好好备考。想了解更多关于监理工程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工程保险

  一、 保险概述

  1、保险制度上的危险是一种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体现在: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发生后果的不确定性。

  2、保险合同一般是以保险单的形式订立的。

  3、保险合同的种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二、 工程建设保险的主要险种

  1、广义险种: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机器损坏险、机动车辆险、人身意外伤害险、货物运输险等;狭义险种: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2、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在建造过程中因一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凡在工程期间的保险有效期内因工地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投标人:国外是承包商;《2013合同示范文本》要求发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义共同向示范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2)、被保险人:所有在工程进行期间对该项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主要包括:业主或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分包商;技术顾问。

  3)、责任范围:①、自然事件(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暴雨、洪水、冰灾、水灾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强大破坏力的自然现象);②、意外事故(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如火灾、爆炸)

  4)、除外责任:①设计失误引起的;②、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锈蚀、氧化、大气变化或其它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③、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④、非外力引起的机械、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⑤、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⑥、盘点发现的短缺;⑦、另有公共运输执照或已由其它保险予以保险的车辆、船舶、飞机的损失。

  5)、保险期限: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3、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承包安装机器、设备、储油罐、钢结构工程、起重机、吊车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各种建造工程的险种。

  1)、除外责任:超负荷、超电压、电弧、短路等引起的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2)、保险期限:通常以整个工期为保险期限。一般是从被保险项目被卸至施工地点时生效到工程预计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

  4、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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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难点:监理工程师对索赔的审查

 

  出国留学网监理工程师栏目小编们精心为广大考生准备了“2017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难点:监理工程师对索赔的审查”,各位同学赶快学起来吧,做好万全准备,祝各位同学考试顺利通过。

  监理工程师对索赔的审查

  1.审查索赔证据。监理工程师对索赔报告审查时,首先判断承包人的索赔要求是否有理、有据。承包人可以提供的证据包括下列证明材料。

  (1)合同文件中的条款约定;

  (2)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

  (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来往函件;

  (4)施工现场记录;

  (5)施工会议记录;

  (6)工程照片;

  (7)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各种书面指令;

  (8)中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单证;

  (9)检查和试验记录;

  (10)汇率变化表;

  (11)各类财务凭证;

  (12)其他有关资料。

  2.审查工期顺延要求

  (1)对索赔报告中要求顺延的工期,在审核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属于不可原谅的延期;只有承包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延误,才是可原谅的延期。有时工期延期的原因中可能包含有双方责任,此时工程师应进行详细分析,分清责任比例,只有可原谅延期部分才能批准顺延合同工期。

  ②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但有时也应注意,既要看被延误的工作是否在批准进度计划的关键路线上,又要详细分析这一延误对后续工作的可能影响。因为若对非关键路线工作的影响时间较长,超过了该工作可用于自由支配的时间,也会导致进度计划中非关键路线转化为关键路线,其滞后将影响总工期的拖延。此时,应充分考虑该工作的自由时间,给予相应的工期顺延,并要求承包人修改施工进度计划。

  ③无权要求承包人缩短合同工期。监理工程师有审核、批准承包人顺延工期的权力,但不可以扣减合同工期。也就是说,监理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删减掉某些合同内规定的工作内容,但不能要求他相应缩短合同工期。如果要求提前竣工的话,这项工作属于合同的变更。

  (2)审查工期索赔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①网络分析法是利用进度计划的网络图,分析其关键线路。

  ②比例计算法。

  对于已知部分工程的延期的时间:工期索赔值=受干扰部分的合同价×该受干扰部分工期托延时间/原合同总价

  对于已知额外增加工程量的价格:工期索赔值=额外增加的工程量的价值×原合同总工期/原合同总价

  3.审查费用索赔要求。费用索赔的原因,可能是与工期索赔相同的内容,即属于可原谅并应予以费用补偿的索赔,也可能是与工期索赔无关的理由。工程师在审核索赔的过程中,除了划清合同责任以外,还应注意索赔计算的取费合理性和计算的正确性。

  (1)承包人可索赔的费用。费用内容一般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人工费。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计,但不能简单地用计日工费计算。

  ②设备费。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

2017年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

 

  “2017年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一文由出国留学网监理工程师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我们将竭诚为广大考生服务!

  2017年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五)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或者告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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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监理工程师成绩管理

 

  出国留学网监理工程师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年鉴定工程师成绩管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年监理工程师成绩管理

  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符合免试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规定的两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1、特别说明:连续两个考试年度意思是只关注上一年度考试的科目。

  2、举例说明:A、B、C、D四个科目,如果今年你考过了A、B两个科目,第二年考过了C科目,那么第三年考试再次考的时候必须要考的科目为A、B、D三个科目,此时才会通过全部考试的科目,请考生多加注意!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概述

 

  出国留学网监理工程师栏目为大家分享“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概述”,希望能帮助考生好好备考。想了解更多关于监理工程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概述

  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相关法律体系:与建设工程合同有直接关系的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这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这是规范我国市场经济财产流转关系的基本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这是规范建筑市场竞争的主要规律,能够有效地实现建筑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规范建筑活动的基本法律,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也是一种建筑活动,合同的内容也必须遵守《建筑法》的规定。另外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相关的法律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等。

  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流转主要依靠合同。1999年10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此后,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了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合同等示范文本。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合同示范文本不属于法律法规,它是推荐使用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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