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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6卷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考点: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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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6卷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考点:律师制度

  一、律师的职业条件

  1.积极条件,积极条件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第一,具有律师资格

  第二,在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1年

  第三,品行良好

  2.领取律师职业证书的消积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律师职业证书;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第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律师职业的限制性条件

  第一,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二,执业律师不能担任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

  第三,律师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三、律师事务所及其形式

  1.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合作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有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

  2.具有五年以上的职业经历

  3.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

  其管辖原则实行属地管辖,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需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核。

  五、执业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为其辩护和代理,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第二,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其调查情况。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六、法律援助制度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以下重要特征:

  1.法律援助制度责任主体的明确性。

  2.法律援助工作的统一性。

  3.法律援助服务的无偿性。

  4.法律援助范围的广泛性。

  5.法律援助形式的丰富性。

  6.法律援助实施人员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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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卷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考点: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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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卷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考点:公证制度

  第一节 公证制度概述

  一、我国公证制度的特征

  公证是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它具有四个重要特点:

  1.公证主体的特定性。

  2.公证对象和内容的特定性。 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3.公证程序的法定性。

  4.公证效力的特定性。 来源:www.examda.com

  公证是一种非诉讼司法活动,是预防性的司法活动。

  第二节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

  一、公证机构的概念及性质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二、公证机构的设立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

  三、公证员

  公证员要年满25周岁,并且是65周岁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来源:www.examda.com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第三,被开除公职的。

  第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担任公证员要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免。这种作法有两个目的:

  第一,它体现这种证明活动的国家授权性。

  第二,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认命,便于司法部从全国范围来掌握公证员的数量,以便进行公证机构的合理布局。

  第三节 公证程序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正机构提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是涉及到人身关系的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第四节 公证效力

  一、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二、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法院、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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