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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卷一宪法笔记: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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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特点

  (一)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1.行政管理权,但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除外。

  2.立法权

  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但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二)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三)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规定组成。

  (四)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二、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一)行政长官

  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或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二)行政机关

  特别行政区政府。

  (三)立法机关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四)司法机关

  1、香港:包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并由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

  2、澳门:包括检察院、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和初级法院。

  三、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地位仅次于宪法,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法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其他任何法律均不得与基本示相抵触。

  (二)予以保留原有的法律

  (三)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四)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3、《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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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卷一宪法笔记:宪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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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

  宪法规范是宪法的基本要素。

  二、主要特点

  1、根本性

  2、最高性

  3、原则性

  4、纲领性

  5、稳定性

  三、宪法规范的分类

  (1)确认规范

  确认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其主要意义在于根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的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以肯定性的规范存在为其主要特征。

  (2)禁止性规范

  在我国宪法中,禁止性规范主要以“禁止”、“不得”等形式加以表现。

  (3)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有下列三种形式:

  ①权利性规范。

  ②义务性规范。

  ③权利性与义务性规范相互结合为一体。

  (4)程序性规范

  程序性规范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程序,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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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一宪法笔记:宪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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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宪法效力的概念

  (一)宪法效力

  是指宪法作为法律规范所发挥的约束力与强制性。宪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其效力范围直接涉及国家权力的活动领域。

  (二)宪法效力的最高性因为宪法具有正当性基础

  1、宪法制定权的正当性。具体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获得与组织的合法性。可以说,宪法正当性决定于国家权力的合法性。

  2、宪法内容的合理性。

  3、宪法程序的正当性、

  二、宪法效力的表现

  (一)宪法效力的特点

  宪法效力具有最高性与直接性。

  (二)宪法对人的适用

  1、宪法首先适用于自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适用于所有中国公民,不管公民生活在国内还是国外。

  2、由于宪法效力适用于所有中国公民。华侨居在国外的华侨也受中国宪法的保护。

  3、此外,外国人和法人在一定的条件下也能成为某些基本权利的主体,在其享有基本权利的范围内,宪法效力适用于外国人和法人的活动。

  (三)宪法对领土的效力

  领土包括一个国家的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和上空(领空),是主权国管辖的国家全部疆域。领土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和对象。

  三、宪法与条约的关系

  我国现行宪法文本没有规定宪法与条约的关系作出具体规定,但从宪法序言中可以看出其基本的原则,即我国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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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年宪法笔记: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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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按法定人数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按法定人数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级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义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县级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处理常委会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并设立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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