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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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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律例与大诰、会典

  1、明律与明大诰

  (1)《大明律》——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于洪武三十年完成并颁布天下的法典

  A:特点: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

  B:历史地位: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

  C:其制定经过了四个阶段:吴元年草创——洪武六年详定——洪武二十二年更定——洪武三十年完成

  ①吴元年左相国李善长等草创,律文按唐律取舍编订,依《元典章》体例按六部顺序编定;

  ②洪武六年详定,仿唐律12篇体例,经朱元璋“亲加裁酌”后颁布;

  (特点:名例律置于最后,内容繁于唐律。)

  ③洪武二十二年更定,以后例一篇冠首,其下仿《元典章》编纂体例,按六部改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

  (特点:法典结构至此一变,基本条款仍同唐律,但“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立法技术也更为精细,体例更趋完备、科学。)

  ——注意:以后又将洪武十八年和二十年的《大诰》,选出147条附于律后

  ④洪武三十年最后完成,“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

  (2)《明大诰》——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时,为防止“法外遗奸”,手订的四编《大诰》,集中体现了他“重典治世”的思想。

  A——大诰:原为周公东征殷民时对臣民的训诫;

  B——明大诰:明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

  特点:

  ①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

  ②滥用法外之刑——如族诛、瘃首、断手、斩趾等等,都是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

  ③“重典治吏”,其中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

  注意: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明太祖死后,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

  2、清代律例的编撰。

  (1)《大清律例》:于乾隆元年开始制定。乾隆即位之初,命律令总裁官对原有律例进行逐条考证,重加编辑,于乾隆五年完成,颁行天下。

  ——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此都得到充分体现

  (2)清代的例——条例、则例、事例、成例

  条例——专指刑事单行法规,是由刑部或其他行政部门就一些相似的案例先提出一项立法建议,经皇帝批准后成为一项事例,指导类似案件的审理判决;

  则例——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它是针对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

  事例——皇帝就某项事物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一般不自动具有永久的、普遍的效力,但可以作为处理该事务的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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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卷一复习笔记:四等人

 

  “2017年司法卷一复习笔记:四等人”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司考法制史冲刺必读:四等人。

  元代法律的主要特点之一即是以法律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元初,依据不同民族将民众的社会地位划分为四等:蒙古人社会政治地位最优越;色目人(西夏、回回)次之;汉人再次之:南人(原南宋地区的民众)最低。举凡科举任官都定有一系列优待蒙古、色目人而限制歧视汉人、南人的法规。有元一代,朝廷高级官员几无汉人染指,有些官职则明令不许汉人、南人担任。如仁宗皇庆二年(公元1313年)定科举条例,规定蒙古、色目人考二场,汉人、南人考三场。乡试录取名额四等人平均分配,实际上极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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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卷一复习笔记:银行业监督管理措施

 

  “2017年司法卷一复习笔记:银行业监督管理措施”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银行业监督管理措施

  (一)强制信息披露

  1.获取财务资料。中国银监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2.现场检查。中国银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1)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2)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3)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4)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为了规范现场检查行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还规定,首先,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监机构负责人批准。其次,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3.询问制度。中国银监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4.信息披露制度。中国银监会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二)强制整改制度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7条规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情况下,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3)限制资产转让;(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5)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6)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三)接管、重组与撤销

  1.接管、重组与撤销的事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监会有权予以撤销。

  2.接管、重组与撤销的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中国银监会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要求履行职责。

  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中国银监会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2016司法考试法律职业道德复习笔记

 

  2016司法考试法律职业道德复习笔记

  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应对2016年司法考试,赢在起点,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为大家整理分享了2016司法考试法律职业道德复习笔记,收集了部分重点知识点的汇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节 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

  一、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1、独立性; 2、被动性; 3、交涉性; 4、终局性; 5、普遍性; 6、民主性。

  二、司法的功能

  1、解决纠纷;2、调整社会关系;3、解释、补充法律;4、形成公共政策。

  三、司法公正、效率、独立

  (一)司法公正

  实体公正 是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

  司法公正的内涵

  程序公正

  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

  到公平的对待

  司法活动的公开性

  裁判人员的中立性

  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

  司法过程的参与性

  司法活动的合法性

  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

  案件处理的正确性

  (二)司法效率

  1、司法效率的构成要素:

  (1)司法机构的精简性;

  (2)司法人员的专业性;

  (3)权责的科学性和明确性;

  (4)程序的简明性和终结性;

  (5)期间的适度性和严格性;

  (6)诉讼费用分担的合理性。

  2、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的关系: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但又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我国的司法现状决定

  了我们应当“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三)司法独立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

  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主要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

  【真题提示】

  1、关于司法和司法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1/47)答案:B

  A 效率是司法的内在要求和本质反映,是法治的灵魂和核心,强调的是尽可能地快速解决纠纷、多解决纠纷,尽可能地节省和充分利用各种司法资源

  B 从总体上看,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

  C 根据现代司法的独立性特点,一切案件或纠纷,一旦进入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生效的判决、裁定或决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应再作处理

  D 德国和法国虽然政治制度相同,但德国建立了联邦和州两套法院机构,法国则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法院机构

  [答案解析]

  公正是人们所追求的崇高理想、价值和目的,也是法治的灵魂和核心。故A 项错误。从总体上看,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

2016司法考试复习笔记的重要性

 

  2016司法考试复习笔记的重要性

  2016司法考试在即,出国留学司法考试专栏为大家整理有关司法考试复习的经验,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1、复习笔记要尽量反映知识的系统性,特别应当把重点概念和原理的联系与区别反映出来,做到一看见笔记,就可以从整体和全局上把握知识,即可以把“知识网”展现出来。

  2、复习笔记要力求简明扼要,一目了然,力戒变成课本或课堂笔记的再现。复习笔记最好是根据自己的所思所想来归纳整理,根据自己的学习习惯来整理,不管是文字也好,还是画图也罢,重要的一点是要经过自己思考整理归纳而成。

  3、复习笔记要适合自己使用,法律|教育网搜集整理具备个人特点,掌握得好 ,记得牢的地方,笔记可以简单些,甚至只用一、两个字表示即可。而自己掌握得不好,记得不牢的地方,要详细一些。以前理解不深或曾经有过错误的地方,就更要详细一些;因为是自己整理自己看,所以还可以用一些符号或简称,使笔记更加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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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复习笔记要尽量反映知识的系统性,特别应当把重点概念和原理的联系与区别反映出来,做到一看见笔记,就可以从整体和全局上把握知识,即可以把“知识网”展现出来。

  2、复习笔记要力求简明扼要,一目了然,力戒变成课本或课堂笔记的再现。复习笔记最好是根据自己的所思所想来归纳整理,根据自己的学习习惯来整理,不管是文字也好,还是画图也罢,重要的一点是要经过自己思考整理归纳而成。

  3、复习笔记要适合自己使用,法律|教育网搜集整理具备个人特点,掌握得好,记得牢的地方,笔记可以简单些,甚至只用一、两个字表示即可。而自己掌握得不好,记得不牢的地方,要详细一些。以前理解不深或曾经有过错误的地方,就更要详细一些;因为是自己整理自己看,所以还可以用一些符号或简称,使笔记更加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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