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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模拟题:合同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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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模拟题:合同的担保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可以成为保证人的单位是( )。

  A、国家机关

  B、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C、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

  D、有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2、下列关于保证期间描述正确的是( )。

  A、债权人承担保证的期间

  B、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C、债权人与保证人共同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D、保证合同生效的期间

  3、关于担保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质押不转移对质押财产的占有

  B、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作为抵押的对象

  C、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清偿的,只能与债务人协议,以将质押财产拍卖的方式来清偿债务

  D、以汇票作为质押财产的权利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关于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B、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C、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D、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5、田某与某信用社签订一份贷款合同,信用社要求田某提供保证人。依照《担保法》规定,下列主体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是( )。

  A、某大学教授

  B、某企业财务科

  C、某公立小学

  D、某街道办事处

  二、多项选择题

  1、定金担保的作用体现在( )。

  A、不论谁违约,定金均可收回,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B、交付定金一方违约,需再支付与定金相同数额的款项给对方

  C、交付定金一方违约,定金不可收回

  D、接收定金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E、接受定金一方违约,应将定金全部退还

  答案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对保证人资格条件的理解。

  2、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对保证期间的理解,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3、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A错误。《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B错误。拍卖只是一种方式,不能说“只能”,C错误。以汇票作...

2017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高频考点:合同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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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高频考点:合同的担保

  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

  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以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担保具有从属性与补充性特征。

  (一)担保方式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除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以外,还有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就是反担保。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因此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在债务人亲自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场合,保证就不得作为反担保方式。

  (二)担保合同的无效

  1、担保无效的情形。(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即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

  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迫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证

  (一)保证与保证合同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图示:

  (债权人)甲--100万元(主合同)-----乙(债务人)

  从合同 ↖ 丙(保证人)

  2、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为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注意】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主合同有效成立或将要成立,保证合同才发生效力。故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但保证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主合同无效。

  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但在实践中要注意下列问题:(1)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3)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

一级建造师2016年工程法规考点:合同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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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担保的涵义

  合同的担保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第三方以确保合同能够切实履行为目的,应另一方要求而采取的保证措施

  二、担保的种类

  1.保证

  2.抵押

  3.质押

  4.留置

  5.定金

  三、保证

  1.保证的概念

  (1)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人只能是第三人,而不能是债务人。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保证的范围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如对保证的范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保证人的资格条件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它组织或公民

  (2)下列单位不可作保证人

  1)国家机关,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的除外;

  2)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与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除外。

  4.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首先由债务人清偿债务;

  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才由保证人代为清偿。

  (2)连带保证(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也采用)

  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5.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可由合同约定。

  (2)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3)连带责任保证

  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未要求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内的合同变更

  1)债权人转让债权,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四、定金

  1.定金的概念与性质

  (1)概念

  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债务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

  2)履约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

  3)给付定金一方不履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4)收受定金一方不履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性质

  1)证明性质-证...

2016二建《建筑工程法规》考点辅导:合同的担保

 

  2016年二级建造师的考生们建筑工程法规考点“合同的担保”熟悉掌握了吗?跟着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频道一起来看一下,希望考生都能多熟悉考点,更多考点、试题以及考试资讯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2016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合同的担保

  2070合同的担保(从合同)

  对债务人的不信任,为了规避风险,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

  2071.掌握保证

  一、保证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担保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合部债务承担责任。

  二、保证人的资格条件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担保法》也规定了下列单位不可以作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三、保证方式

  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首先由债务人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才由保证人代为清偿债务的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

  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的含义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