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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细则

 

  吉林的小伙伴们,你们要注册二级建造师吗?来看看相关注册规定吧,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网为您整理“吉林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细则”,希望大家喜欢!

  吉林省建造师注册实施细则

  一、注册管理体制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省境内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省建设厅)为全省建造师注册管理机关。负责一级建造师的注册初审、二级建造师的注册审批工作。市州建委(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二级建造师的注册受理、二级建造师的注册初审工作。

  二、 申请注册专业

  第四条 建造师申请注册专业如下:

  (一)一级建造师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二)二级建造师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已经核发的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如是土木部分内容的应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如是机电部分内容的应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三、注册申报条件、程序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建委(建设局)提出注册申请,报省建设厅初审或审批。

  第六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七条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

  (一)初始注册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 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3. 考试报名条件应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第十条或《吉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吉人联字[2005]80号)第七条规定的相应条件;

  4.享受相应科目免试者,应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