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哈尔滨工程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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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哈尔滨工程大学招生章程已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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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2016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及“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工程大学,简称为“哈工程”,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设有研究生院的国家“211工程”、“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建设的全国重点大学,现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学校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145号,邮编150001。

第三条 学校是本科第一批次录取院校,招生类别包括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国防生、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等。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守“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五条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代表参加,充分发挥其在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七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本科生招生日常工作并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成立以纪委书记为组长的招生监督领导小组,全面监督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同时欢迎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省(区、市)生源数量及占全国生源总量比重、生源质量、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预留1%的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生源的提档比例事宜。预留计划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投放使用。

第十一条 学校年度本科生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发布为准。

第四章 招生类型及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国防生、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及教育部有关文件和经教育部审核备案的专项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录取时按各省(区、市)招生计划的100%-105%提档,对于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原则上不退档;对于填报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退回考生档案。

第十四条 录取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国防生录取按《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执行。

第十五条 除国防生录取有性别要求外,其它专业录取无性别限制。

第十六条 学校国防生专业、英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澳)、金融学(中澳)、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英)、材料物理...